收养法中的未成年子女怎么起诉(以案说法养女告养父)
23年前,方先生将一名女婴抱回家,在家人的帮助下将其抚养成人,但在此过程中方先生一家并未办理任何收养手续。让方家人没想到的是,23年后,已出嫁的养女却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认定这段收养关系无效。
律师说法: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存在无序收养的现象。一些人出于爱心和其他目的,通过各种渠道收养孩子,既不办理收养手续,也不注重保护收养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法律的无知与漠视导致纠纷不断,甚至出现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而在本案中,方先生在抱回养女是其刚满31岁,并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进而其和养女之间的“收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
那么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女”是否仍需要对方先生进行赡养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进而,在本案中,养父与养女之间的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虽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了,但这并不等于养女绝对已经没有了赡养责任了。养父有权要求养女补偿收养期间的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
换句话说,作为单身汉的养父在被养女“抛弃”之后,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还没有子女赡养,那么,已经没有收养关系的养女仍然依法需要向昔日的养父支付生活费,给养父养老送终,让养父老所有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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