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属地可以改的吗(IP归属地公开我同意了吗)

新闻背景今年3月17日,新浪微博平台“微博管理员”发布微博称,针对目前部分网友在俄乌局势以及国内疫情等相关话题下发布传播不实信息,平台为了维护传播秩序,拟上线用户近期发帖地展示功能,也即IP归属地展示功能3月22日,该功能正式上线,不过平台宣称暂时只对部分用户开放,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ip属地可以改的吗?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ip属地可以改的吗(IP归属地公开我同意了吗)

ip属地可以改的吗

新闻背景

今年3月17日,新浪微博平台“微博管理员”发布微博称,针对目前部分网友在俄乌局势以及国内疫情等相关话题下发布传播不实信息,平台为了维护传播秩序,拟上线用户近期发帖地展示功能,也即IP归属地展示功能。3月22日,该功能正式上线,不过平台宣称暂时只对部分用户开放。

此举一出,大量网友表示支持,认为此举没有侵犯个人权益,有利于减少谣言散布。当然,也有部分网友表示质疑和反对,不过旋即被扣上“50w,1450”的帽子,被质问“心里是不是有鬼”,总之,大多数网友似乎都是一边倒站平台方。

4月15日,抖音、快手、小红书、知乎等平台也陆续或者计划上线IP归属地展示功能,同样,获得了绝大多数网友的支持。

其实,“50w,1450”的论调根本不值一驳,“你反对因为你有鬼”也毫无逻辑可言,本文将单纯从现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相关理论,简要分析公开IP归属地的合法性问题。

IP归属地,隐私还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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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将是本篇最为难写的地方,因为理论存在不少争议和模糊地带,立法也并不完善,笔者先前也无任何研究。

何为隐私?回答恐怕千人千异,的确,这一概念的模糊性极大,对其进行明确周延的定义比较困难,但通说一般认为隐私主要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秘密,进而隐私权的定义即为私人生活安宁与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打扰的权利。

何为个人信息?目前理论界也没有特别明确的说法,我们依然取通说,则个人信息即为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的信息。

仅从概念来看,是否能完全区分隐私和个人信息呢?难以区分。事实上,一直以来,关于二者的关系存在两种学说,即一元论(隐私包含个人信息或者个人信息包含隐私)和二元论(隐私和个人信息属于交叉关系),保护方式也存在一元保护和二元保护(即分开保护)模式,笔者较为赞同对二者进行区分,但在此不讨论各学说的优缺点以及赞同二元论的理由,目前《民法典》显然也采纳了此种学说,其于1032条第2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于1034条第2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那么二者到底有什么不同呢?笔者查阅了部分期刊,整合出以下几点:

1.内容不同。隐私包含了私人秘密,例如个人的生理信息、日记内容,也包含了生活安宁,我们显然不能说生活安宁(私人空间)属于一种信息;而个人信息具有公开性,至少是一定范围内的公开性,如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有人提出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的概念可以等同,笔者虽不完全赞同此观点,但是,如果将个人数据约等同于个人信息,反而有助于理解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微妙区别。当然,这种界分不是绝对的,说到底还是隐私的概念难以界定。

2.价值属性不同。隐私(权)重在对个人人格尊严的保护,体现为一种精神上的人格权,一般不涉及财产价值;而个人信息还未上升到人格权的的地位,其更加强调流通与利用,具有财产属性。

3.关键特点不同。隐私在于“隐密性”,强调私生活不被刺探,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而个人信息强调“可识别性”,包括单独识别和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具有客观性。笔者认为,特点上的不同是最根本的不同,“私密性”才是最难以判断的,因为一旦牵扯到主观,问题的可能性就变得复杂起来。

4.权能范围不同。隐私(权)属于一种消极的权利,强调私人生活和秘密不被侵扰,相比而言,个人信息更加注重主体对信息的决定和支配,换言之,侵犯隐私往往是其他主体触碰了不应当触碰的秘密,而侵犯个人信息往往是其他主体在对他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时违反法律。

此外,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方式以及其他方面也有不同,但这不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故不再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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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以上区别,是否能够区分IP归属地在哪一集合项下呢?

IP归属地即某个用户IP地址所在的地域,相较于IP地址,IP归属地显然精确性更差,事实上,微博等平台也仅展示到省一级。问题在于,精确级别对于种属的划分并意义,上述第三点区别才是判断的主要依据。

个人信息的显著特征是“关联性”与“可识别性”,那么通过IP地址能否识别个人呢?答案是可以。要清楚,单纯的一个IP归属地,也即“北京”、“上海”似乎确实没有什么意义,谈不上个人信息,然而,微博主页的IP归属地仅仅是一个孤零零的数据吗?微博个人平台,是用户记录生活、展示生活的平台,可能包含大量的生活照片以及其他生活信息,并且微博账号一般与微信或者手机等其他个人数据绑定,请问,种种信息结合在一起,再加上IP归属地,难道没有可能识别某一个人吗?

非常有可能!因此,微博平台展示的IP归属地一定是属于个人信息。笔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在俞延彬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的裁判文书中就看到,法院认为“交易信息中包含了商品信息、店铺信息、购买时间、商品价格等,通过用户的支付信息等痕迹信息可以形成用户身份识别代码,淘宝公司据此识别用户关联的淘宝账号等,这些信息显然可以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的方式识别出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属于个人信息。”,法院在这里也是着重判断信息在特定情况下是否进行了结合,从而可能具备了“可识别性”,成为个人信息。

IP归属地是否属于隐私呢?个人认为不属于。原因在于,从隐私的特点和属性来说,IP归属确实难以谈得上是非常私密、涉及个人人格尊严与自由,相较于个人信息的概念,其与隐私的概念重合度较低。即使对于“私密性”的认定具有主观性,但是仍需要通过一定的客观角度进行判断,包括:主体个人的合理期待、一般人的合理认知以及实际的信息收集和处理场景。笔者认为,就一般人的期待和认知而言,恐怕确实不会把省级的IP归属作为隐私,从中国互联网的舆论看,似乎更加如此。当然,法律问题还是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是要贯穿“场景化识别”的思路,综合判断。

综上,笔者认为,微博主页公开的IP归属地属于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

公开IP归属地,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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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个人信息关注处理和利用环节,那么新浪微博此举是否违法呢?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有如下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上述第13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一个重要规则,即“告知——同意”规则,原则上处理个人信息必须满足第一款第一项要求(取得个人同意),例外情况下不需要征得同意(第二项至第七项)。那么,先不谈是否取得同意,此次新浪微博直接公开归属地满足第二项至第七项中的任一规定吗?

笔者认为不满足。首先可以明确排除不适用二、六项,原因不述,再来看剩下几项:

首先,新浪微博此举是为了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依据在哪里?笔者查阅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2条有如下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境内互联网用户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省(区、市),境外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需标注到国家(地区)。

按照此规定,公开IP归属地却无不妥,问题在于,这是征求意见稿,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的依据,那么,微博的行为似乎并没有合法依据支撑,至少笔者还未找到其他相关法律条文。

其次,此举是为了应对公共卫生事件吗(保护自然人生命财产在这里还谈不上)?第四项的出台显然是基于对新冠疫情中感染者流调信息以及其他信息进行公开的大背景,那么,可以推论出,此项主要针对疫情、地震、洪水等突发事件中个人信息的必要公开,而新浪微博仅仅是为了所谓的“维护传播秩序”,恐怕与第四项无关。

再看第五项列举的情形是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请问,为了维护所谓的传播秩序而公开IP归属地与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有什么牵连?为了新闻报道所以公开归属地?还是为了实施舆论监督而进行公开?而且即使是可能牵涉到舆论监督问题,按照当前理解,监督主要针对的是公众人物(例如腐败官员)信息的监督,难道普通群众还需要接受铺天盖地的舆论监督?

至于第七项的兜底条款,没有多谈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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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再回到第一款第一项,即新浪微博是否提前取得了用户个人同意呢?

首先,微博对于IP归属地公开没有任何先前的通知与提示,仅仅在一周间连发三条微博,就上线了此项功能,用户完全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甚至根本不知晓这三条微博就被公开了归属地。

其次,平台会不会在隐私政策和用户协议中有所规定呢?笔者查阅了相关条款,并未找到合理依据。

微博《用户协议》4.12规定微博运营方有权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且不论是否涉及格式条款效力的问题,笔者结合微博《隐私条款》第一点的规定发现,个人IP地址的收集与利用仅限于“个性化内容推荐”以及“个性化广告推送”,试问与此次制止谣言维护秩序有任何关系?这显然超出了收集和使用的范围。

因此,微博既没有采取合理明显的事先通知措施,也未在用户协议中采取合理明显的方式提前规定,显然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与17条(条文不再列举)。

而且笔者注意到,若不同意微博用户协议和隐私条款,就无法登录账号,无法享受部分服务,那么这也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6条规定的不得“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总而言之,新浪微博既没有取得用户个人同意,也不符合无需同意的例外情况,其公开IP归属地的行为,就目前来说极有可能涉及违法。

公开IP归属地,有用吗?

核心部分已经写完,最后简要谈谈对平台以及公众认为此举大有益处的看法。

翻看了部分媒体的标题,动辄就宣称“键盘侠无了”,“谣言无处遁形”,着实令人无语。甚至《梅州日报评论》称“事实证明”,展示归属地可以“最大程度压缩谣言、网暴生存空间”,试问,所谓事实是哪些事实,如何证明,此作者有什么依据如此笃定?

笔者一直理解不了那些所谓的好处真的能实现吗?假设有人散播谣言乱带节奏,靠公开IP归属地有什么用?靠网民积极监督?还是对散播谣言者进行震慑?最终恐怕还是要看违反了哪条法律,由哪个机关来处理吧。更何况,用户的IP地址早就储存在网络运营服务商和政府那里,一旦用户违法,难道不是依据现有信息直接处理?多此一举添加一个IP归属地何用之有?另外,违法者往往可能会利用技术手段更改IP,一旦吃瓜群众纷纷涌入主页,信以为真,请问,“地图炮”是减少还是会有加重之势?要维护的网络秩序在哪里?平台不怕引发新一轮的节奏吗?

不能说公开IP归属一点作用不起,只是说终归杯水车薪,并且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被忽视。

笔者认为,达到微博平台宣称的目的有很多途径,为什么要采取公开归属地这种涉嫌违法、低效的手段呢?微博管理平台有义务对平台内容进行管理,那么为什么不充分发挥平台优势,积极从源头打击不实信息和不友善信息?为什么不设立几个类似于“微博管理员”的官方账号,在第一时间公布真相,引导舆论走向趋于理性?甚至可以利用热搜功能,及时发布真实信息,这难道不比靠用户自行辨别猜疑归属地更容易也更有效?

结语

在笔者看来,公开IP归属地涉嫌违法,平台剥夺了用户的个人信息自主决定权,如果仍要坚持此政策,那么至少应当在后续更新中允许用户个人自行决定是否公开,否则,一个看似合理的行为背后却隐含着极大的不合理性。

最后,引用前述裁判文书中法院的结语作为本人第一篇文章的结语:

信息时代,数据及信息的使用价值对于经济社会的便捷化、高速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智慧门店的创新型便捷门店服务给社会生活带来了便捷,但与此同时更应注重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权益所有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权益,尤其是互联网行业内的领军企业,不能为发挥个人信息的经济效用,而忽视个人信息相关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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