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劳动者交社会保险怎么办(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法领域的社会保险,指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五种强制性保险,分别为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出现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情形,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本文将一一解析。

不给劳动者交社会保险怎么办(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1)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离职一年内如何维权

一般情况下,认为一年时间的起算点为离职后开始起算,虽有特殊情况,但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应当在此期间提出劳动仲裁。在维权期间,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同时,还可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等其他诉讼请求。如超过劳动争议仲裁一年诉讼时效且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仲裁委大概率会裁决驳回诉请。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者在离职一年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仲裁委、法院会如何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劳动仲裁前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社会保险属于劳动仲裁委审理范围,但超出劳动争议仲裁一年诉讼时效,被申请人因此拿到了时效抗辩权,如被申请人因此提出抗辩,仲裁委会因超出仲裁时效驳回诉请。

司法实践中,确有对于劳动双方因社保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欠缴、拒缴等发生争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关系双方因社保险种、变更参保地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根据政策规定可以补办,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争议,均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解决。(详见吴彬所著《劳动人事争议裁判规则和实操指引》第395页)

即劳动者因为社会保险的补缴事宜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虽会受理,但因为被申请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问题,大概率裁决驳回诉请。司法实践中也确有劳动者因为不服劳动仲裁委的裁决驳回诉请向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提起诉讼,但维持的可能性也很大。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劳动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为由,未经实体审理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劳动仲裁机构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进行审查,但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未以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抗辩的除外。(详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4条)

四、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的救济途径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的救济途径,因劳动者在离职后不满一年时,可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此时仅分析超出一年诉讼时效的救济途径:

1、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垫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要求用人单位返还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自行垫付费用之下,要求用人单位返还自身为用人单位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发生劳动纠纷。因该争议仍然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人民法院是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该观点在安徽、吉林等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有类似规定,但陕西本人并未发现,但该行为个人觉得有很大的实践性。

如劳动者并非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名义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该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司法实践中,大概率无法得到支持,需谨慎操作。

2、摒弃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思路,转而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因该款引起的劳动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但上述条款中,最重要的在于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现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引起的赔偿损失。要证明该情形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不能补办的证明材料,这是案件提起的关键。

3、对于司法实践中“长期两不找”案件的处理要点

长期两不找指的是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义务,可以认定双方在此期间不享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和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能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应从劳动者的诉请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事实理由驳回其劳动争议项下的请求。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详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7条)

综上所述,长期两不找案件,虽然劳动者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属于劳动法领域的劳动者,但在此期间并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在此期间不享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和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即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但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是中止交付或履行的,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岗位正常上班,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妥善安排。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总结

社会保险制度的履行,是关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突发事件时,减轻用人单位用工赔偿责任的最有效措施。积极缴纳社会保险是每个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确因该项有效举措转变成双方发生争议的主要矛盾焦点,实属偏离法律制定的初衷。同时,本文借以劝诫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应当在脑中有一年诉讼时效的红线印象,切勿套用一般民事诉讼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将案件至关重要的时效抗辩权交予对方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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