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特病门诊跨省异地直接结算(浙江试点5个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

  为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在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中的“急难愁盼”问题,近日,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省推进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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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明确,省本级、嘉善县作为试点地区,浙江省人民医院、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作为试点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五个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任务。

  结合浙江省“智慧医保”平台建设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力争2021年底前实现以上五个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全省统筹区全覆盖。后续视试点情况,逐步扩大病种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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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包括4方面内容:

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试点地区应做好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落地应用工作,并按照《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接口规范(V2.0)》要求,实现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规范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和代码

  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及病种名称,本次试点的五个门诊慢特病病种与业务编码标准中的病种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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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为了兼顾地区差异,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门诊慢特病医保政策,使用试点病种代码,其中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和其他相关的门诊治疗可按照M00500代码传输,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尿毒症透析相关治疗可按照M07801传输。

试点信息上传

  试点地区经办机构需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信息、试点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和开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信息及时上传国家医保局信息平台,以便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获取相关信息并开展相应的诊疗结算服务。

统一就医结算规则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具备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异地参保人员提供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暂按项目付费方式分病种单独结算,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的医保待遇政策,参照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流程统一预付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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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异地就医平台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浙江省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采取新老系统并行、平稳过渡的方式。

10月10日前

省平台按国家要求完成跨省异地就医系统升级改造,完成新老系统接口适配以及与国家异地就医平台的对接开发。

10月15日前

各统筹区按照《浙江省异地就医经办机构接入开发手册(V6.3)》完成系统升级适应性改造。

10月25日前

新老异地就医系统联调测试,向国家局提交异地就医2.0上线验收申请。

10月31日前

省本级、嘉善县、浙江省人民医院、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完成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比对、兼容以及省内联测工作。

11月15日前

试点地区完成人员备案信息上传和五个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联测,向国家局提交接入申请。

11月30日前

力争试点单位五个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上线运行。

12月31日前

跟进智慧医保建设,力争实现五个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省域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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