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欧史密斯与ao史密斯有什么不同(A.O.史密斯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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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欧史密斯与ao史密斯有什么不同
作者|木可(本文系编辑根据相关素材采写,不代表知产力立场。转载请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本文1386字,阅读约需3分钟)近期,两家“史密斯”公司因一件商标闹上了法庭。案件的当事人为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下称艾欧史密斯公司)与美国史密斯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史密斯生活电器公司)。乍一看,可能看官会觉得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实则不然。前者为知名的家用热水器品牌“A.O.史密斯”的生产商,至于后者,则是有着中国“背景”的外国公司。“AOSMITH”无效“VOESMIHE”一审落败该案中,诉争商标为第12009703号“VOESMIHE”商标,由中山市龙多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龙多电器公司)于2013年1月7日申请注册,并于2014年6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煤气热水器、冰箱、抽油烟机等商品上。 针对该件商标,艾欧史密斯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未获得支持。 2015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艾欧史密斯公司提起的诉讼。史密斯生活电器公司、龙多电器公司均为该案第三人。2016年8月,该件商标转让至史密斯生活电器公司名下。(上图分别为诉争商标:第12009703号商标,引证商标:第4419819、8041336号“A.O.SMITH史密斯”商标,第2017196号“AO SMITH”商标)该案中,引证商标为艾欧史密斯公司在第11类热水器、锅炉(非机器零件)、燃气式热水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三件“A.O.SMITH”商标。 艾欧史密斯公司主张争议商标与上述三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龙多电器公司注册诉争商标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社会秩序。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并未支持其诉请。该院认为:诉争商标主体识别部分为英文字母“VOESMIHE”,与引证商标“A.O.SMITH史密斯”及“AO SMITH”相比较,字母构成有一定区分,且诉争商标为臆造词汇,无固定发音,在呼叫上与引证商标具有明显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外,诉争商标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据了解,在此之前,艾欧史密斯公司还针对龙多电器公司在第11类上申请注册的第12009663“AQESIMSHI”商标发起“狙击”。 2018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龙多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诉争商标与艾欧史密斯公司提交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美国史密斯生活电器的中国“背景”实际上,自2012年起,史密斯生活电器公司在第11类上提交了多件商标申请,其中不乏与“A.O.SMITH”品牌类似的“AO”与其他字母组合的情形。截止目前,部分商标已无效,另有部分商标处于异议状态。对比而言,艾欧史密斯公司早在1996年既已开始布局“AO SMITH”系列商标,并且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然而,成立于2013年的史密斯生活电器公司则在短短数年间,地址从香港“搬至”美国,后又“移至”英国。笔者不禁好奇,这家公司什么来头?笔者在英国公司注册管理部门Companies House网站上查询发现,美国史密斯生活电器有限公司(U.S.A SMITH ELECTRIC APPLIANCE CO., LTD.)的公司性质(nature of business)为“休眠公司”(Dormant Company)。而这家公司的控制人,则是Chinese。不仅如此,这家公司的秘书(Secretary)为“Yunma Tianlong International Consulting Co., Limited”。说到这,看官是否有些熟悉? 知产力此前在推文中也提到了它,在华注册400件商标的英国亚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秘书。(详情请戳:在华注册了400余件商标的英国公司,背后竟是国人)这家“史密斯”公司在第11类上集中申请多件商标,意欲何为?知产力将保持关注。,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