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的基础知识(四部门将联合开展生产)
本报讯(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杨梦帆)日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央农办、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到2023年6月底,打造若干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三位一体”试点单位,使试点地区农业生产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现代化农村流通网络进一步健全,农村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初步构建起区域性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服务平台,为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供销合作社的基础知识?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供销合作社的基础知识
本报讯(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杨梦帆)日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央农办、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到2023年6月底,打造若干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三位一体”试点单位,使试点地区农业生产组织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现代化农村流通网络进一步健全,农村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初步构建起区域性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服务平台,为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意见》指出,发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是深化农村改革、优化农业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更好践行为农服务宗旨的客观需要。试点工作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发力:
培育实施载体。大力推进基层社改造,按照合作制原则和密切与农民联系的要求,引导基层社采取多种方式吸纳农民入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真正将基层社办成管理民主、运行规范、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建设为农服务综合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区域性农业全产业链综合服务中心,打造服务农业生产的综合型平台。探索组建联合型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自愿原则,组建联合型综合服务组织。
完善服务功能。强化完善流通服务,引导推动基层社继续做好农资、日用品供应和农副产品收购服务,开展农资集采和产品统售,进一步强化流通功能。积极拓展生产服务,支持基层社开展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机播机收、统防统治等农业生产性服务,在有条件的村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 托管服务”,加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力度,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支持涉农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切实发挥供销合作社联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供应链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等方式,助力金融机构更好下沉服务,确保信贷资金使用依法合规,不得违规对外投资和放贷,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储或变相吸储,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各类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交易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应用,与各类金融机构有效对接。
强化支持带动。统筹和整合基层农业服务资源,强化对基层社的指导与服务。依托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加快流通网络现代化改造,与开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基层社有效对接。有条件的地方供销合作社,要提取部分社有企业收益,采取建立风险补偿基金、贴息、直接补贴等方式支持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社对接,大力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基层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首贷、信用贷。
据介绍,试点工作自2021年7月正式开始,为期两年,拟在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选择若干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省级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力争通过两年试点工作,在试点领域和区域实现率先突破,探索更加成熟完善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并完善相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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