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印花税怎么算(进口商品时另行支付的商标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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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时另行支付的商标使用费,报关时要计入完税价格?

问:我们公司从国外供应商处购买一套设备,以另外订立合同的方式向供应商支付了几十万美元的技术许可费用,后来被海关稽查认为上述费用应当在办理进口海关手续时申报,漏缴部分税款,请问我们公司会被如何处罚?

答: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贵司进口设备时,由于购买上述设备向供应商支付的技术许可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贵司办理进口手续时未如实申报上述费用构成申报不实,海关可以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出口货物印花税怎么算(进口商品时另行支付的商标使用费)(1)

典型案例:经L海关调查,当事人某五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日与某公司和XXX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 》,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在自产产品和进口产品(以下称为合同产品)使用某公司和XXX公司的商标,某公司和XXX公司每年收取当事人销售合同产品净营 业额的2%作为商标使用费。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共支付进口产品的 商标使用费人民币74.50万元,该部分进口产品进口时直接带有某公司和XXX公 司的商标,当事人将进口产品在国内直接进行销售,该部分进口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

当事人公司工作人员离职,未做好工作交接,未将带有商标的进口产品的商标权许可费向海关申报,影响税款征收,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经L海关计核 ,本案完税(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74.50万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11万元。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根据该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前引两个案例中所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运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当事人未准确申报的,构成申报不实。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例中,当当事人某五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日与某公司和XXX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 》,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在自产产品和进口产品(以下称为合同产品)使用某公司和XXX公司的商标,某公司和XXX公司每年收取当事人销售合同产品净营 业额的2%作为商标使用费。在上述合同产品方面,当事人于2019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共支付进口产品的商标使用费人民币74.50万元,该部分进口产品进口时直接带有某公司和XXX公司的商标。

依照上述法律规范,该部分商标使用费人民币74.50万元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当事人在办理进口手续前后由于员工离职,未做好工作交接,导致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可以处罚。当事人支付商标权许可费未向海关申报,影响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第(三)项、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L海关决定对 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9.4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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