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退还需要缴税吗(保证金和押金的涉税处理解析)
近日,一家客户的财务经理咨询笔者:公司收到一笔100万元的保证金,是否需要缴增值税?借此机会,就保证金和押金的涉税处理做政策解析,以飨读者。
在涉税处理分析时,需要明确保证金和押金的基本概念及作用,分析如下:
保证金和押金概述
(一)保证金
所谓保证金,是为了保证履行某种义务而缴纳的一定数量的金钱。目前,法律对保证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规范,其类型通常包括: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等,具体来说,主要有:合同保证金、投标时的履约保证金、证券及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甚至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等。
目前,企业经营中比较流行的保证金主要包括:
合同保证金,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它不是法定的债务担保方式,其性质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跟履约保证金类似。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领域比较常见,是指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保证金还有另外一种形式,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另外,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
总结来说,保证金不是法定的债务担保方式,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可以自由约定。
(二)押金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数量的金钱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目前,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总结来说,押金也不是法定的债务担保方式,为确保合同实现而提供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担保,属于一种物的担保。正常履行时,押金予以返还或转为货款;不履行时,债权人可就押金优先受尝。其也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可以自由约定。
保证金和押金的涉税处理
一般情况来说,关于保证金和押金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即两者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就两个税种的涉税处理做分析,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
1、对于保证金来说,只是一种金钱给付义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因此,对于收取保证金的一方来说,其收到的保证金无需计算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即可。
对于保证金的涉税处理,总局在2004年答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时,出过一个文件,这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具体内容如下:
你局《关于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经营保证金税收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39号)收悉。经研究,对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答复可以看出,如果收取的经营保证金不退还,相当于对方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需要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如果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需要征收增值税。
那么,什么是价外费用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意:上述规定中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的前提,必须有“价款”,在价款之外额外收取的与价款相关的违约金,可以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如果没收的保证金是因为对方违约导致合同没有履行,因为此时没有对应的“价款”,则没收的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总结:对于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收取的保证金,收取时不征收增值税。如果保证金后续转为价款的,按价款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如果保证金不再退还或予以没收的,符合价外费用规定的,需要征收增值税;如果不符合价外费用规定的,不需要征收增值税。
2、对于押金的增值税处理,因其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是不征收增值税的,但是总局出台过几个文件对一些特殊情况的增值税征免进行明确,具体分析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简言之,如果押金单独记账核算(计入其他应付款),则不需要征收增值税。如果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相当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需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税率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三条(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这是对于酒类产品的特殊规定,即对于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相当于销售价款,不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都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为什么要排除啤酒、黄酒呢,这是因为啤酒和黄酒的消费税从量计征,实际上,对于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消费税适用从价计征或复合计征的,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征收消费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上述规定是对包装物押金是否征税增值税从时间上所做的规定,如果收取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需要征收增值税,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适用的税率为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比如,2022年,某白酒生产企业收取包装物押金100万元,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需要征收增值税,则应确认的销项税额为100÷(1 13%)×13%=11.5万元。
那么,对于其他业务或服务收取的押金,如何进行处理呢?下面一则地方税务机关的答复,供大家参考。
总结:对于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收取的押金,符合上述3个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形的,从其规定。除此之外,在收取时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押金转为价款的,按价款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如果押金不再退还或予以没收的(相当于违约金),符合价外费用规定的,需要征收增值税;如果不符合价外费用规定的,不需要征收增值税。
另外,要注意包装物租金和包装物押金的区别。包装物租金是指纳税人为了销售货物而向购货方收取的有偿使用包装物的费用,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包装物租金”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因此,收到的包装物租金需要按照价外费用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
不管是保证金还是押金,是企业暂收应付的款项,收取时在会计上应确认为企业的负债,一般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对于收取的保证金和押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看其是否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另外,国税函[2008]875号还规定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在不同情形下的收入确认问题。
因此,根据保证金和押金的性质,在收取时不计入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逾期不予退还和没收时以及转为价款时,需要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是笔者对保证金和押金关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涉税处理分析,欢迎大家批评指正,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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