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交社保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企业未缴纳社保)

单位未交社保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企业未缴纳社保)(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劳动者可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享有经济补偿金。应当注意的是,法律给予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倾斜保护的同时,由于行使特别解除权可能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法利益基础上,裁审实践中会考量用人单位是否已构成对法律规定、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根本违反。在用人单位有明显过错行为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劳动者行使该项特别权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在2009年出台了《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于“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提出了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原则的要求。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或有悖诚信等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而双方对于缴费基数以及缴费起止年月有争议的,可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不能一概以“未缴纳”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确已达到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严重程度,裁审机构会在查明案情,区分不同责任承担的基础上,进而支持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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