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方法的目的(印章管理基础问题No.2)
◎◎ 引言印章样式上的不同主要包括:印章制发单位,印章大小规格,图样、文字和数字等具体内容和编排多数印章在形状(多为圆形)和文字走向(自左而右环行)两个方面一致性强,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印章管理方法的目的?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印章管理方法的目的
◎◎ 引言
印章样式上的不同主要包括:印章制发单位,印章大小规格,图样、文字和数字等具体内容和编排。多数印章在形状(多为圆形)和文字走向(自左而右环行)两个方面一致性强。
不同单位同类印章的样式并不是统一的。单位的性质不同,对印章样式的要求也就可能完全不同。例如,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样式就各不相同。不同单位的印章样式,法律法规中一般有具体的规定。
一、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印章样式
为了更直观地了解各类单位的印章样式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我们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样式要求进行了梳理。请看下面的表格:
表一 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单位性质 |
印章样式 | |
1 |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
2 |
国务院 |
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
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 |
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
4 |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 |
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
5 |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
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
6 |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
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
7 |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
8 |
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 |
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
9 |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 |
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
10 |
自治州、市、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 |
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
11 |
地区(盟)行政公署 |
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
12 |
乡(镇)人民政府 |
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
13 |
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 |
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外交部制发 |
14 |
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 |
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
15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制表)
表二 钢印
单位 |
钢印样式 | |
1 |
国务院 |
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
2 |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 |
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
3 |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 |
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制表)
上文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样式的具体要求,根据表格统计的内容我们可以总结出:第一,印章中央刊国徽和五角星,自左向右环形;第二,不同的印章的尺寸大小要求不同。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上述的“印章”应指单位公章(单位名称章),不包括单位的其他印章,理由是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所以,上表所述的“印章”应理解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章
二、全国性和地方性社会团体印章样式的特别规定
除《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外,民政部及公安部在1993年联合颁布了《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该规定将社团区分为全国性社团和地方性社团,并规定了二者印章样式上的差别。全国性社团和地方性社团印章样式如下表所示:
表三 普通印章样式
单位 |
印章样式 | |
1 |
全国性社团 |
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
2 |
地方性社团 |
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
表四 专用印章样式
专用章类型 |
专用印章样式 | |
1 |
钢印 |
直径最大不得超过四点二厘米,最小不得小于三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
2 |
其他专用章 |
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 |
从《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规定来看,该规定显然是针对社会团体的全部印章,包括公章、钢印、各类型专用章等。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样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特别的概念。它是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开办的,而民办“事业单位”不再称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底是什么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38号,2010年修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样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主要包括三类:名称印章、专用印章、办事机构印章。
总体上来讲,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样式为: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就专用印章的大小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用印章必须小于名称印章且直径最大不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厘米。
另外,办事机构印章中的办事机构名称及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中的财务专用、合同专用等字样,须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横排。
我们对不同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样式要求的梳理,如下表所示:
表五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印章
性质 |
样式要求 | |
1 |
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名称印章直径为4.5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 |
2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名称印章直径为4.2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厘米。 |
四、印章在名称、文字上的要求
1、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名称、文字要求。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名称、文字要求。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名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国际交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需要刻制外文名称的,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译成相应的外国文字,并列刊汉文和外文。
印章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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