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领取企业年金时如何计缴个税(个人领取年金时)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企业年金在缴费环节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执行时,只有单位和个人不超过国家政策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才能在缴费环节不纳税。
对超过税收政策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还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年金领取环节,针对三种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征税方法一是:企业和个人从2014年1 月1日起开始实行年金办法并开始缴费的,于2014年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应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1:甲企业于2014年1月起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全体员工缴付年金,其中王先生于2018年2月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年金1000元,王先生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3%=30(元)
二是:对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1月1日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从2014年1月1日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以上第一种方法计算征税;
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减计后的余额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2:乙丙企业于2004年开始实行年金制度,至2013年12 月底李先生年金账户余额为12万元(已按规定在缴费环节扣缴了个人所得税),2018年1月底年金账户余额为20万元,李先生2014年1月1日前年金缴费占比为60%(12/20)。
李先生于2018年2月退休并按月领取年金3000元。李先生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1-60%)×3%=36(元)。 如果李先生在2014年前缴付的年金缴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则李先生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10%-105=195(元)。
三是:从2014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境定居或死亡(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以上两种方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特殊原因外,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就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3:张先生于2018年2月退休并随子女定居境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余额15万元。
●如果张先生年金是在2014年1月1日后缴付的,或在2014年前已缴付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张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0000÷12×25%-1005)×12=25440(元)。 ●如果张先生在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12万元已扣缴个人所得税,张先生2014年前年金缴费占比为80%(12/15),则张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0000(1—80%)÷12×10%-105] ×12=1740(元)。 ●如果张先生不属于出境定居等特殊原因,而要求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余额15万元,其年金是在2014年1月1日后缴付的,或在2014年1月1日前已缴付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张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0000×45%-13505=53995(元)。
以下是关于企业年金缴纳总结的8各常见问题
●用人单位与个人缴纳年金计入个人账户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金在领取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后由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如何纳税?
问题一、单位缴费部分的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职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超标准缴付的年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问题三、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如何确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问题四、取得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五、达到退休年龄时领取的年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
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六、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后由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如何纳税?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七、个人领取年金时,个税税款如何缴纳处理?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
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问题八、关于年金纳税申报有何具体要求?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来源:中税答疑,江苏经济报(辛正平 许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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