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公众号犯法吗(非法购买个人信息注册微信公众号出售的法律适用)

作者:邓世运律师团队

非法购买个人信息(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注册微信公众号出售,该类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近期我们接触的一起案件就涉及这一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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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购买个人信息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第五条,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相对应有两种法定刑[1];《解释》第六条,只有情节严重一种情形,相对应只有一种法定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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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研究非法购买个人信息注册公众号出售的法律适用,主要是厘清两个问题:

一、出售涉案微信公众号是否能认定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1.涉案微信公众号不包含或者显示公民个人信息。

《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个人信息须与特定自然人关联,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这是公民个人信息所具有的关键属性。因此,涉案微信公众号包含或者显示的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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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3]2.4规定,微信公众账号注册采用实名制。根据《微信公众平台注册说明》[4]的规定,以注册个人类型的公众平台为例,需要提供运营者的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和已绑定运营者银行卡的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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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微信公众号使用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无疑属于个人信息。不过,微信公众号前台不显示注册信息,注册信息在微信公众号管理后台也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具体到利用非法购买的个人信息注册的微信公众号,由于主要用于黑灰产业,基本不会做认证,因此其基础信息栏不会有认证身份和认证描述,只有微信号(显示内容:一个由字母、数字、符号随机组成的字符串)和账号主体(显示内容:个人),公众号显示的内容也多是山寨机构信息。由此可见,该类微信公众号包含或者显示的信息,无法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的活动,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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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出售微信公众号的过程中,行为人通常不向客户提供任何公民个人信息。

实践中,此类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山寨机构账号,客户的购买目的并不在于获取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微信公众号的交付,通常是交付公众号在公众号管理软件上的备份文件(客户在公众号管理软件上还原备份文件即可得到已是登录状态的公众号),并不提供注册信息和可能被认定为个人信息的公众号账号密码。由此可见,行为人提供此类微信公众号的过程中,并不向客户提供任何公民个人信息,因此出售微信公众号不能认定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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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售微信公众号是否属于《解释》第六条“合法经营”的范畴

《解释》第六条中的“合法经营”,是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非法经营”相对应的概念,换言之,是相对于法律禁止或者限制经营而言,而非相对于一般的违规、违法经营而言。(详见拙文:邓世运:《如何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合法经营”?》)。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其他用户转让公众账号使用权的,应当向平台提出申请。平台应当依据前款规定对受让方用户进行认证核验,并公示主体变更信息。平台发现生产运营者未经审核擅自转让公众账号的,应当及时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据此,转让公众号是法律允许的行为,而非法律禁止、限制的行为,只是公众账号生产经营者、平台在此过程中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5]因此,出售公众号获利的行为,属于《解释》第六条中的“合法经营”的范畴,即使生产运营者未经审核擅自转让公众账号,也不影响“合法经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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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非法购买个人信息注册微信公众号出售的,属于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适用《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6]只有情节严重这一种情形。


注释: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具体参见《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4]具体参见《微信公众平台注册说明》。[5]值得说明的是,《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5]7.1中“帐号使用权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的规定,只是腾讯与微信公众号注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据此得出法律禁止、限制公众号转让或者出售的结论。事实上,一些判例显示,《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5]7.1中的上述规定,也不影响转让公众号行为的的效力,如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2551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微信公众号转让合同》合法有效。[6]《解释》第六条,是针对特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条款优先于普通条款的原则,某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符合同时符合《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适用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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