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顶替儿子担责(责任自负与株连)
“四年级是儿子的分水岭”描述了服刑人员家属的隐秘角落:爸爸服刑前,儿子成绩非常好,五年级就开始下滑;孩子在网上查询了解到爸爸入狱,学习再好也没有用,既不能当公务员,也不能当兵。现代法治社会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要求,爸爸入狱不能影响儿子当公务员。
爸爸入狱不能影响儿子当公务员
在中国法律史上,株连曾经作为法律的形式存在,例如,秦代的株连刑,该刑的运用为,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唐律一般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不同处理,牵连范围相对较小;明律则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清律扩大和加重对“十恶”中“谋反”“谋大逆”的株连范围;国民党政权表面上废除在株连制度,但实际上仍实行株连,例如,“小萝卜头”等的真实故事。
新中国成立后,事实上彻底废除了株连制度。例如,1953年,中央选举委员会颁布的《关于选民资格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问题规定,地主阶级分子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完全服从政府法令,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或作其他经营,没有任何反动行为,连续五年以上者,经法定手续改变其地主成分后应给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中,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仅涉及其本人,并不株连其子女。
“文化大革命”前,官僚资本和封建地主家庭的子女在入学、获得公职等方面并没有影响;株连作为政策仅在“文革”期间适用,1979年后,有“过错”家庭子女在入学、就业等方面并不实行政审。1979年尽管颁布了《刑法》,但国家还对服刑人员采取各种措施予以安置,例如,监狱中的“留场新人”,以及各地成立的服刑人员安置组成等,国家对服刑人员的子女更没有歧视政策。
监狱中的“留场新人”与安置服刑人员
公众可能要问,1979年后,国家为什么对服刑人员的家属不采取歧视政策,为何到了九十年代后期,社会对“前科”人员的歧视逐步越演越烈,例如,债务催收人常常对债务人称,征信有问题影响子女等。
1997年《刑法》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而1979年《刑法》没有该制度;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前科报告制度并不涉及株连,或者或变相株连。
就公民入伍的政审而言,根据《兵役法》规定,平时征集时,以应征公民“正在”被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而战时兵员动员征集不适用该规定;入学政审还需要遵循入伍政审的条件,公务员政审应当严格依据《公务员》规定的条件,不得任意解释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范围。
法律并没有规定株连,为何社会实践有变相株连?株连作为法律制度被废除后,但株连的法律文化仍影响着实践,并有一定的“民意”,例如,“老赖”限制高消费,多数人赞同其子女入学等也被限制。这种以“司法”形式存在的“限高”个案,事实上并没有法律根据,例如,老赖子女可能受到其亲属的扶助等;由此可以看出,中央提出的审判与执行相分离的决策多么具有前瞻性。
“司法”形式存在的“限高”个案
现行刑法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与株连没有丝毫株连的联系,公务员法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法定条件也仅针对“本人”。问题是,社会舆论为何解释为株连?新中国成立后,株连实践仅在“文革”期间,社会不应当反思吗?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坚持责任自负的原则;社会绝对不能形成一个新阶层——服刑人员家属,爸爸入狱不能株连儿子当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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