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
#为什么现在都想要农村户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农村土地承包权等各项特有的权利;行政实践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户口为标准,非农业户口多数人希望成为农村户口。然而,该实践却与法律规定不符,而多数群体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作者特作此文加以澄清。
以户口确定农民身份与法律规定不符
以户口确定身份的假设行政实践以户口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少人明知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却不知道以户口确定身份的假设来源于哪部法律;证成行政实践不合法首先要寻找假设的法律根据,以及法律的规范目的。以户口确定身份的假设,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高度一致。
假设过程。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且在本村居住的,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的其他成员可以是本村村民。
假设悖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范目的是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与被选举权。其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不能据此推导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没有村民身份。村民被剥夺政治权利没有选举权,但仍享有宅基地分配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行政实践以户口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确定农民身份的法律《宪法》规定。《宪法》第八条规定了城镇、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形式为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合作经济。生产是指农业生产;供销是指农产品的相关买卖;信用是指与农业相关的金融。其中,消费应作广义解释,是指各种消费,如,农民艺术家创作作品为消费,农民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也为消费等。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农民不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甚至包括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该规定没有以户口确定身份,且仅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解读确定农村身份的法律、法规可能还要与《宪法》相联系。如,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农村村民将户口迁出并不丧失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其中,农村进城落户人员仍为农村村民;该表述《农村土地承包法》一致,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村民被称为“农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
农民并不是贫穷的代名词
广义解释农民的重要性狭义解释农民,农民可能被歧视性,如“农民工”。《民法典》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但法律人却不向社会与农民阐明特别法人的含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之一须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行政、司法实践却将租赁给其他社会主体使用解释为合法有效,甚至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农用地也是如此,如,太阳岛南京球场是由高尔夫球场等。
广义解释农民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权益的维护。如,将法官、律师等群体解释为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不至于流失;再如,将医生、教师解释为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举办医疗、教育机构,且与《宪法》规定一致。《民法典》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农民可以举办各种经济实体,甚至包括事业单位;农民不能再仅是务农人员,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房地产,农村可能更需要专业技术人员。
乡村教师也是农民,应有正式编制
#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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