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现状与规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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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现状与规范路径)

关于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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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现状与规范路径

——基于117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2年第16期

作者:杨贝 樊力源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社会主流价值的集中体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有机结合起来是当代中国法官的使命和任务,这种有机结合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增强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凝聚力。但从1178份裁判文书的说理现状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用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融入方式简单、说理内容空洞、说理过程粗糙。为了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应该进一步深化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分层次认知;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原则的主要定位,以法律方法作为适用的基本框架;必要时,以法官后语的形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以倡导。

目次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现状和问题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规范路径

三、结语

从人类文明史来看,任何一个有着伟大目标并长期保持健康发展的国家,不仅在经济、科技等方面都拥有强大的实力,同时也在社会的核心思想和价值观方面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自2012年党中央在十八大上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作为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体现,在国家治理、法治建设、社会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党中央多次强调要积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具体到司法领域,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当代法律的精神内核,在司法活动中贯彻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维护法治统一的必然之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指引进行裁判,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与尊重,进而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将大家关于核心价值的共识不断转化、传递至个案判决的过程,能让人们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裁判中,一步步积累对于抽象价值的认识,有利于进一步凝聚全社会的价值共识。

实证研究显示,我国法官已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释法说理作出了一些努力,但仍存在对核心价值观的引用方式简单、说理内容空洞、说理过程粗糙等问题。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融入,笔者结合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如何在释法说理中阐释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一些规范路径,以期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现状和问题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数据分析,可以对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现状得到一个比较清晰而量化的结果。通过设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全文检索词,以“2020年”为裁判年份的检索条件,并通过逐一阅读筛查,最终确认: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截至2021年6月26日,在2020年全国各级法院上传的裁判文书中,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数量为1178份。整体的引用情况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引用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数量占比较小

与全国各级法院办结的案件数(约2870万件)相比,引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占比不到0.41/10000。换言之,每近两万份裁判文书中,仅有一份引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客观地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是所有的核心价值观都适合作为裁判理由。因此,较低的引用率有其现实基础。但即使认可这一现实原因,当前裁判文书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比例仍然偏小,原因可能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官“不敢说”,怕贸然引用,言多有失;另一方面,同时也是法官“不敢说”的原因,是法官“不会说”。正如下文关于引用方式的总结可见,大多数法官并未领会应当如何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上述现象及其背后的原因,说明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意识已经初步建立,但由于缺乏公开的明确规定或详实的应用手册,大部分法官在具体应用层面往往存在某种程度上的模糊或错误认识。另外还有一些法官不愿在核心价值观的阐述上花费精力,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意识仍显不足,导致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裁判文书整体数量较少,且大多数集中在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刑事、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几乎没有涉及。

(二)引用核心价值观的方式尚待细化

当前,裁判文书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方式可总结如下:

第一,概括引用,指只有一句“(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类似的表述,并不说明是哪一项核心价值观、如何不符合。例如,上诉人谭某某与被上诉人龙某甲、龙某乙、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肖某戊、肖某己赡养纠纷案中,法官在论证为何不支持被上诉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时,写道:“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肖某戊、肖某己以谭某某与其未形成抚养关系不适用子女关系为由,反悔不履行赡养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不予支持。”在李某某与薛某某名誉权纠纷中,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某对村民议定的薛某某家承包的土地租金提出异议并提出自己的主张,薛某某即便不满,应当正当地提出自己的意见,不应当以侮辱人格的方式表达不满,该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侵害了李某某的名誉权。在宋某某与董某体权纠纷中,法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因土地问题多次发生相互谩骂、打闹等情形,经公安机关及所在居委会多次调解仍未能化解矛盾,原、被告在处理纠纷时均未克制自身言辞,未采取合理合法方式化解矛盾,他们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

第二,指明引用,指法官在判决书中只是点明了(不)符合哪一项核心价值。例如,广东金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金某甲、金某乙、广州市玉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官在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时,写道:“综合考虑被告广州玉淇公司拖欠货款的时间并不长,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分高于原告无法按时收到货款所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逾期支付价款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故本院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调整被告广州玉淇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以75193.7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以64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付违约金。对于原告超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简明引用,指对核心价值的内涵作了一两句话的释明。例如成都澳吉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官在认定是否应当继续调低澳吉特公司方的违约金时,写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诚信’准则和‘友善’准则。‘诚信’即应诚实守信,在人际交往、商事交易中信守承诺、诚恳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亦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友善’即应和睦互助,在人际交往、商事交易中相互尊重、和睦友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亦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澳吉特公司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纳后,澳吉特公司仍然要求进一步调低的理由,既无合同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更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诚信’准则、‘友善’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在逄某某与肖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友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公民在日常活动中应当秉持友善的精神,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尽量避免与他人发生纠纷,在遇到纠纷时应当保持理性克制、互谅互让,以及时化解纠纷。”

第四,法治教育引用,指法官在得出裁判结论之后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例如郜某某与关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官在对争议焦点逐一判定之后,写道:“原、被告相邻而居同一小区,俗语有云‘远亲不如近邻’,在以后生产生活过程中,应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和睦相处,愉悦的生活环境既利于自身,也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地说,这类引用不属于裁判文书说理,而是法官提出的期待和呼吁。此时,核心价值观不是裁判理由,而是后语中提出的倡导的对象。这种引用方式虽然值得肯定,但还是有必要与其他3种说理类的引用区分开来。

通过统计笔者发现,在裁判文书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方式中,概括引用与指明引用的占比很大。这两种引用方式都表明部分法官在释法说理时,只是简单套用,说理粗糙,空洞地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单纯地向当事人罗列展示24字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或者对所引用的核心价值观与案件的关联之处缺乏细致详实的论证和分析,既没有通过核心价值观阐释相关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原意、价值取向,也未能结合案件事实深入剖析其中符合或违背核心价值观的情节。在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概括引用和指明引用时,裁判文书中往往只出现“与核心价值观相符”或“有悖核心价值观”之类的简单判断性表述,文书说理论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脱节,公众很难从文书中发现法律适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内在逻辑。所以,这种概括引用和指明引用的、占比过大的现象,有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流于空洞的风险,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我国社会的牢固树立,同时有损害司法法治之虞

(三)具体价值的被引频率有显著差别

全部12项价值在裁判文书中出现的次数存在显著差别。“诚信”以231次高居榜首,这可能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体系中的“帝王条款”的地位有关,法官在引用“诚信”价值观的同时可以有力结合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进行释法说理;其次则为“友善”,此项价值多出现在民事案件中。其余价值则因自身较为抽象、与法律条文结合程度不高等原因,出现频次较低。这表明法官们在裁判文书中进行释法说理时,还是对结合法律法规和核心价值观进行论证的这种方式存在比较强的路径依赖,说理方式比较单一化,在没有法律条文支撑的情况下,往往难以灵活运用多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于裁判说理。因此,一线法官还是需要在充分理解和吃透各个核心价值观之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说明性理由或补充性论据,综合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漏洞填补等多种法律方法,灵活又有深度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等裁判文书中的要素融合,从而有力地增加裁判文书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可接受性。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规范路径

尽管目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数量比例较小,但不用好过乱用,宁可不引用,也不能概括式地引用。我们应当反对概括引用、指明引用等不作任何释明的引用方式,鼓励以清晰明确的方式引用核心价值观。这就需要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原则的规范定位,并对整体原则和单独原则进行分类引用。核心价值观作为间接理由时,可以为裁判结论提供依据;作为法官意图倡导的价值时,则是在裁判文书的后语部分发挥法治教育的作用。法官在引用作为法律原则的核心价值观时,应当注意将其具体化,同时强化法律方法的规范与引导作用,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更加有序、融贯的方式融入裁判文书。

(一)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地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法律原则的地位。2018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式写入宪法,具备了宪法法源的地位。在许多部门法中,核心价值观作为部门法遵循的基本原则,也得到了直接的表述,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条、慈善法第五条等。此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对社会正义、社会生活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的法律概括,属于公理性法律原则,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础。即使有些部门法中尚未就核心价值观的地位作出专门规定,但部门法均系“依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自然意味着其要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从性质和作用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成员共同的、根本的道德价值和标准,将其上升为法律原则,能够使之成为众多法律规则的基础,彰显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充任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作为一项整体原则,而其中的12项价值又可以分别作为单独原则来加以引用。例如,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此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就是一项原则。作为单独原则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各项具体价值可以作为单独的法律原则,例如民法典中的主体平等原则(第四条)、公平原则(第六条)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等。

(二)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层级和功能分类

1. 核心价值观的3个层次及其分类适用

一般来说,法官能够灵活并恰当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中的重要前提是,对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性质拥有清晰和正确的认识。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12项价值,从国家、社会和个人3个层次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进行了概括。要想在裁判中最大限度地发挥核心价值观的作用,法官就不能机械地将12项价值赋予同等效力,而是要准确把握适合不同层次价值的适用情形。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社会主义国家价值的集中概括,是我们国家的发展目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共同努力,因此,法官可以引用国家层面的价值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其中,富强、民主是国家经济、政治建设方面的价值目标,所以,当法官引用这两项价值时,应主要以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民主权利等为背景;文明、和谐是国家文化、社会建设方面的价值目标,所以,当法官引用这两项价值时,应主要以维护社会秩序、构建明礼祥和的社会关系和提高公民素质等为背景。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蕴含这4项价值的法律规范常常难以满足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逻辑结构,所以不能作为主导性的裁判依据直接加以适用,而是作为支持性的裁判理由被加以运用。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不懈追求的理想价值。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这4项价值表达了对社会发展的期许之外,也表现了对社会成员个人发展的关怀。其中,自由、平等可以作为司法裁判中倡导自由、平等的社会风尚的工具;公正、法治可以作为法官对作出公正裁决的宣示、对遵纪守法行为的呼吁。此时法官就可以结合这些价值来说明案件的事理和情理,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因为这4项价值包含着强烈的法理属性,所以常常被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这些价值也可以以法律原则或规则的形式融入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法律评价。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政治、职业和社会交往道德的集中体现。在这4项价值中,诚信被引用的次数最多。作为社会交往的基石,买卖、借款、租赁、商家营业等社会行为都要讲求诚信,为诚信价值的引用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场景。在司法裁判中,法官可以在适用具体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后,引用诚信价值支持论点,也可以基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起到法治教育的效果。相比之下,敬业、爱国、友善主要是柔性的道德指向,所以在裁判文书中总是以教育和劝导的形式出现。

强化法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个层次的把握,并加以分类适用,可以有力提高法官在核心价值观引用方面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注入道德要素,需要把握道德的不同层次。同理,法官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需要认真对待核心价值的3个层次。个人层面的价值更倾向于底线道德,距离法律最近,所以可适用率最高。社会和国家层面的价值更多的是高层次的追求,因此,法官在引用这两个层次的价值时,应当尽量避免将一些价值转化为法律义务,否则会有制造道德的(司法)法律强制之危险。此外,深化法官对核心价值观层次的理解,也有助于减少乱用和混用的情况。如果将各层次的价值不分情况地在裁判文书中“大杂烩”,会让受众觉得法官怠于思考、说理不严谨,此时引用价值的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如果为了说理强行乱用完全不匹配的价值,会导致核心价值观的滥用,最终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树立。

2. 核心价值观的两类功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时发挥的功能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核心价值观作为判决理由,为法官的裁判论点提供支持。这一功能可以辅助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帮助构建法律事实,还可以强化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论证能力。例如,在魏某与吴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法官想要驳回原告的一项诉讼请求,就将原告先前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论证理由,最后还加入了“诚信”这一价值作为补充,直接指向法官的裁判论点,增强结论的说服力。

第二,作为法官后语意图倡导的价值,发挥法治教育的功能。在裁判结论得出之后,法官可以结合自己的理解对具体的价值内容进行释明,让这些价值作为道德规范,辅助法官展开法治教育和道德呼吁,引导当事人和其他受众遵守行为规范,弘扬正确的社会风尚。在核心价值观的辅助下,裁判文书能够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更容易引起受众的共鸣,增强他人对判决的认同,发挥社会价值导向作用。例如,在李某某与北京糖果乐园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法官在后语中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提出“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而言,诚信是形象、是品牌、是信誉,糖果公司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应以诚信为本……”这在定分止争的同时,较好地实践了司法裁判的法治教育和道德引导功能。

(三)遵循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的基本准则

1. 作为法律原则进行具体化适用

作为法律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时,要遵循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由于核心价值观具有宏观概括性,它不会对人们的行为规范和法官的裁判标准作出明示,所以,要想将其适用于个案,需要经历一个具体化的过程。法官需要在核心价值观中准确和恰当地挑选出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具体价值,围绕具体价值进行阐释,让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的评价标准或行为规范,并逐步与待决案件的事实相结合,最终转化为个案的裁判理由,而这种结合和转化的过程有赖于法官在法律方法引导下的论证说理。例如,在李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官指出,原告与被告虽系岳母与女婿的关系,但也应遵守和践行好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以高度的契约精神履行好合同义务。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张某某应在原告催款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在该案中,法官不仅明确指出当事人应当践行诚信价值观,还与本案中的具体情况结合进行了对应的说明,最后结合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具体权利义务规则作出了判决。此案虽然是一起简单案件,但是裁判文书在引用核心价值观时尽量做到了具体化,这样的说理难能可贵。

相反,上文提到的占比过半的概括引用和指明引用,却忽视了对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化适用。这两种引用方式的存在,一方面是因为法官忽视了不同案件的特殊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官没有深入掌握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还有逃避说理的嫌疑。这容易导致核心价值观的引用流于表面,限制了核心价值观的指引和教育作用,也不利于法官群体积累经验从而推动核心价值观有效融入到裁判文书中。例如,张某某与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张庄社区五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中,法官只是列举了民主、平等、和谐、友善这几项价值观,但并没有任何关于这些价值观与本案事实和其他裁判理由的关联,一般受众也难以理解法官列举这些价值观的用意。这种情况下,引用价值观与裁断案件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割裂,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目标就如同吹网欲满一般难以实现。

2. 强化法律方法的引导和规制作用

在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法官面对的案发背景和案件情况多种多样,要想兼顾裁判活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需要将裁判技术控制在法律方法的规范之下,强化法律方法在引用核心价值观时的规制作用,构建一套适用于引用核心价值观的方法论体系。《意见》也从法律方法的层面对核心价值观的融入作出了解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指引作用是通过法律方法的运用来体现,应当沿着法律方法的管道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之中。

(1)以法律解释推动核心价值观融入的实质性

由上文的现状分析可知,目前,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核心价值观时,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引用较为空洞,说理简单粗糙,甚至还有引用不当的情况。核心价值观本身具有抽象性,当这种一般性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时,需要进行法律解释,对模糊的法律文本进行理解和说明,把一般规范具体化为判决理由,进而得到相应的判决。《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适用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时应当正确运用解释方法,克服核心价值观本身的抽象性,从而推动核心价值观与个案裁判的实质融合。为了深入推进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法官可以运用的解释方法有:首先,文义解释。严格依据法律文本自身语言的含义,精准分析和解读法律规定所包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内涵和价值取向,同时注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案事实中适用的内在要求和具体语境。其次,体系解释。将法律法规原文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联系起来,全面系统地分析法律法规的内涵,正确认识、定位和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词。此外,目的解释。将社会发展的整体方向及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目的作为解释依据,使释法说理与立法目的、法律精神保持一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正是路线一致的。最后,历史解释。基于当前我们国家的社会发展水平和所处的历史阶段,合理判断、有效平衡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保障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

(2)以法律推理增强核心价值观融入的逻辑性

判决若要切实发挥定分止争的效力,必须以具有充分的理由与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前提,并以逻辑合理、情理充分的方式向受众展示出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推导到判决结果的过程。裁判结论的获得依赖于法律推理,它能够将法律规范导入社会现实,形成法律结论,进而对纠纷进行解决。法律人通常是在三段论推理的过程中完成了从普遍准则到具体判断的转变。对于大前提的构建,由于蕴含核心价值观的条款一般具有开放性,在结构上有时也不够完整,所以这类条款需要与其他法律规范结合,将其内涵加以明确化和具体化。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时,可以运用核心价值观对大前提进行辅助论证,进一步明晰法律内涵、阐明立法目的、论述裁判理由。对于小前提的构建,要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案件事实进行剪裁,以形成逻辑清晰的三段论推理链条。特定情形下,法官也可以运用实质推理对法律和案件事实进行评价,对裁判结论作出合理性权衡。具体来说,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可能涉及多种价值取向,进而得出不同的判决结论,此时,法官可以借助核心价值观进行衡量,确定适用于本案的价值取向,并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明理由。

(3)运用核心价值观填补法律漏洞

当法律存在静态缺陷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可以帮助法官进行漏洞填补的工具。《意见》指出:民商事案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除了可以适用习惯以外,法官还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如无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应当根据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司法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如果遇到缺乏可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则的情况,利用法律原则进行漏洞填补是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工具。核心价值观作为被写入制定法的法律原则,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加以应用。核心价值观中的各项价值与我国法治建设所倡导的理念和精神是相互契合的,在一些法律存在漏洞却找不到可适用的类似法规的裁判情境中具有援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其仅可以与类推方法、习惯、原则、立法目的等复合适用,作为加强论证的辅助理由,应避免核心价值观直接用于漏洞填补时可能存在的任意性。

总而言之,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特定的法律方法融入到裁判说理之中时,就意味着借助核心价值观评价的裁判结论更有可能是经过理性分析之后而形成的。利用法律方法让核心价值观以看得见的方式融入到裁判说理当中,能够督促法官遵循法治思维援引这些价值,同时能够进一步增强这类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三、结语

价值观是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文明与文明之间的根本差异所在,是凝聚人心、协同社会、形塑文明的核心引力。法律判断的本质是价值判断,个案的判决理由往往是抽象价值在具体个案中的生动体现。与抽象、概括的法律条文相比,具体的法律判断对于道德风尚的培育更为直接、关键。可以说,裁判文书是亮明价值观的灯塔,是指示社会道德风尚的风向标。鉴于此,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举措可谓立意深远。但是,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尚在起步阶段,法官在引用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呈现出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为了实现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引用,需要深化法官对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依托法律方法提升相关裁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让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裁判更加深人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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