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律师有话说隋志强:)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几乎涵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婚姻家庭编在原《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一步明晰和细化,《民法典》实施后也对相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带来一些变化。本期《律师有话说》节目邀请隋志强律师为大家聊一聊《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关法律问题。
本期律师嘉宾
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
隋志强律师
Q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隋律师:
《民法典》第1065条对夫妻约定共同财产作出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此可见,夫妻间财产归属实行约定优先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实行法定财产制。
夫妻法定财产制分为法定共有和法定单独所有。《民法典》第1062条对法定共有作出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对法定单独所有作出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Q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的就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就按照法定,法定有包括法定共有财产和法定个人财产。那么如果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哪些分割的原则呢?
隋律师: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与共同财产一样,采取协议优先的原则,分割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Q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父母为孩子出资购房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隋律师: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后,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请求分割房产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产生较大纠纷的情况。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该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那么,父母出资有分为多种情况:
(一)父母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的情形:
(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资金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三)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Q
现在有相当一部分购房者购房时都有进行按揭贷款,那么如果是夫妻一方结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结婚后夫妻共同还按揭贷款,这种情况应如何分割呢?
隋律师: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Q
如果双方对房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时,应如何处理?
隋律师: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Q
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也可以分割吗?
隋律师:
如果是登记在成年子女的名下,一般认为是对成年子女的赠与行为,协商不成也一般不能分割。
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因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分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应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Q
如果离婚时房产还未取得所有权,可以进行分割吗?
隋律师: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
如果个人财产在婚后有收益,那婚后的收益客户以分割吗?
隋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请求分割。
Q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可以请求分割?
隋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结束语
通过本期节目,我们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的法律规定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当然,我们还是祝福每一对夫妻都能够恩爱长久,共同创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但是如果遇到具体问题,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 汕头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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