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一小服务设施建设(强化一老一小普惠性服务保障)
老有所养、幼有所育,是与千家万户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系统提出健全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打造发展环境、完善监管服务等改革举措,对于减轻家庭养老育幼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加快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下大力气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刚刚召开的江苏省委工作会议强调,着力做好教育、医疗、养老、住房、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解决好“一老一小”等突出民生问题。江苏作为经济发达省份,人民群众对过上现代化高品质生活的期待更高,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快速增长,扩大多元供给、提升服务品质势在必行。
当前,江苏面临人口深度老龄化、幼儿养育成本不断提升、生育率持续走低等问题,解决好“一老一小”有助于缓解中青年受到“养老”和“育儿”的双重挤压,对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良性运行具有基础性保障作用。江苏立足现有基础,聚焦“一老一小”的多层次需求,积极探索“一老一小”普惠性服务保障,优化养老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
困难老人和困境儿童的托底保障基本实现。江苏21.04万城乡特困供养老人实现应保尽保,31.3万经济困难老年人纳入低保。经济困难老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实现了广覆盖,并优先保障其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困境儿童的分类保障制度和主动发现机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将14.7万农村留守儿童纳入监护范围。
儿童福利和养老保障水平全国领先。截至2021年年底,江苏养老机构达2330家,共建成74.2万张养老床位,每千名户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达到40.1张,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5%。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已达每人每月2623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980元,保障标准全国最高。
制度建设加快完善。江苏在全国率先出台《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其中《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是全国首部地方综合性养老服务法规。在全国率先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及补充意见,是全国最早建立孤儿养育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全面实施儿童收养评估制度的省份。
形成有代表性的经验和模式。南京于2016年在全国最早试点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目前正在拟定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规范》将成为全国行业标准,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提供“南京经验”。江苏大力推进学龄前教育公平化和普惠化,努力将学前教育从“优质优价”的市场分类定级体系调整为“优质均衡”的国民教育体系。
江苏是人口大省,“一老一小”人口体量大,服务保障压力大。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江苏60岁及以上老年人和0至3岁婴幼儿总数接近常住人口的四分之一,养老托育服务需求量巨大。相对于需求的持续刚性增长,当前“一老一小”服务供给还不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要,社会服务的可及性不够高,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平衡并存,发展不足和意愿受约束并存等。新阶段,需要着重为“一老一小”提供方便易获得、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行可持续的普惠性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优化服务供给结构,强化服务要素支撑,推动全省养老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持续提升养老托育服务供给能力,扶持各种类型的专业机构。大力培育和支持定位准确、专业性强的养老机构,进一步完善长期照护保险政策,提高收住失能失智老年人的补贴。提升照护服务的专业化水准,加强服务的人性化和精细化程度。鼓励养老机构拓展服务范围,如面向社区开展筛查评估、失能失智早期预防干预、喘息服务、家庭照护者培训等服务,充分发挥养老机构的支撑作用。引导多元主体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将服务链向前延伸,为0至3岁有入园需求的家庭提供托育服务,实现托幼一体化发展。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以场地配套、资金支持和监管评估为抓手,引入专业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民营机构来提供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经营等形式的托育服务,从而降低收费标准,提升社会信任度。
加快建立便捷可及的社区照护网络,有效支持家庭照料。以居住区布局养老托育资源,根据“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支持每个街道建设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同时在社区建立日托室,对家庭进行辐射和支持,形成“1个中心网点 N个分点”的模式。通过盘活、利用、改造现有土地资源来解决托育机构进社区的用房问题,并针对社区托管点、家庭托育点制定配套政策和管理标准,提高服务的可及性。有效整合社区已有养老托育资源,充分利用现有服务设施,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助老食堂、儿童驿站等设施综合利用,联合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等力量,对接老人幼儿现实需求,提供形式多样、灵活便捷的托养服务,如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亲子活动等多样化服务,减轻家庭照料负担。
大力培育普惠性服务市场主体,推动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向普惠性服务流动,通过政策导向和资金投入,降低养老托育服务的成本和价格,提升养老托育机构的生存能力、获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和健康的市场业态。培育社会化运作的市场主体,首先是认可养老托育服务的营利性,投资经营者的投入成本至少能够收回,甚至获得合理的利润,但对其市场化程度和营利水平进行适当的限制和调节;其次要保证等价交换,服务对象实际支付的费用有可能低于或者等于服务价格,但是可以通过政府投入为服务提供者补齐这个差价;再次要提升职业含金量和行业的社会地位,让养老托育服务成为一种正规的、体面的职业,从而促进养老托育服务业的大规模、高质量发展。
强化约束管理,完善养老托育综合监管体系。加紧完善地方性法规,规定养老托育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虐待老人、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从业限制,明确责任的认定程序及对责任方的处罚办法,推动养老托育产业逐步驶入健康发展快车道。建立立体化的综合监管体系,支持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到养老托育服务的监管之中,对违规机构及时进行曝光警示,增加其违规成本。健全信息公开机制,鼓励养老托育机构主动公开运营信息,提升信息的透明度。推动建立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标准研制、服务质量评估和监测等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促进养老托育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来源:《群众》2022年第16期
作者:马 岚 张 卫(作者分别系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二级研究员)
责任编辑:孙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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