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指什么(一文带你了解什么是)

一、什么是强奸罪《刑法》第236条中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强奸罪是我国《刑法》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其危害程度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相当强奸罪的基础刑罚为3至10年,加重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加重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是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是二人以上轮奸的;五是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罪的行为主体一般是男性,其中单独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行为对象是女性,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强奸男性不构成本罪一般是以强制猥亵罪进行处罚强奸罪既遂一般采取插入说,也就是一旦插入就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对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表皮接触即视为强奸既遂,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一文指什么?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一文指什么(一文带你了解什么是)

一文指什么

一、什么是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中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强奸罪是我国《刑法》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其危害程度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相当。强奸罪的基础刑罚为3至10年,加重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加重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是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是二人以上轮奸的;五是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罪的行为主体一般是男性,其中单独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行为对象是女性,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强奸男性不构成本罪一般是以强制猥亵罪进行处罚。强奸罪既遂一般采取插入说,也就是一旦插入就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对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表皮接触即视为强奸既遂。

二、强奸罪的常见案例

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记忆在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有人会说男欢女爱你情我愿不就可以了吗,还真的不是。下面我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常见的强奸罪的案例:

1.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你拿着刀拦住一女的要发生关系。这显然就符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即使你没有发生关系,也是强奸未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樊某2故意杀人、强奸案。

2.利用上下级关系、监护关系等不平等地位胁迫的,构成强奸罪的犯罪要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42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3.裸贷型强奸,以被害人的把柄、裸照等相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某1、于某2等强奸罪案。(左边案例简直就是一部写实小说,有孩子且叛逆心理严重的推荐看看,接近五万字,做好心理准备,“法考碎碎念”后台回复“强奸罪”获取相关文章地址)

4.醉奸、迷奸。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某故意杀人、强奸案。

5.嫖娼中产生嫖娼纠纷,卖淫女不同意继续,强行发生关系属于强奸;与卖淫女发生第一次性交易后,你还想再来一次但是卖淫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关系,也属于强奸。

6.妇女对性行为性质有误认,比如父女没有性经历,你跟她说男女双修可以治病,妇女相信了并与你发生关系,属于强奸。

7.妇女对性行为的对象产生误认,被害人周某在家里睡觉,被告人郑某潜入周某家中,看到周某在睡觉就起了色心,周某以为是丈夫回来了,就与被告人郑某发生了性关系,此时周某也是属于强奸罪。

8.与精神病人、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关系,就算对方当时同意了,也属于强奸,因为14周岁以下幼女孩精神病人的性承诺权在法律上推定无效。注:司法解释对幼女为12至14周岁的情形有例外规定。(“法考碎碎念”,后台回复“十四岁”获取相关文件)

9.约炮、一夜情。网友见面,你以为是心照不宣,所有事情都是按照剧本演下去,结果最后却被认定为强奸。司法实践中很难证明对方是否自愿。

10.婚姻存续期间也可能发生强奸案件。在夫妻分居但是尚未离婚的情况下,对其使用强制手段发生关系也可能构成强奸。

三、强奸罪的量刑特征研究 ①

2008年迄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每次修正,几乎都会涉及强奸罪的量刑规范,具体表现为,逐渐提高强奸罪的量刑起点范围,并对强奸妇女和奸淫妇女作区别规定,期间,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也明确强调强奸未成年人应当严惩。可见,刑事政策愈加突出对幼女等特殊人群的保护,倾向于从严处罚强奸犯罪行为。然而,近年来强奸罪量刑问题却越来越牵动社会大众的神经,相关质疑也不在少数,司法实践与社会预期可能存在落差,因此有必要讨论强奸罪量刑的实际情况,以回应社会的疑虑。当前强奸罪量刑实践存在以下几个特点和对应问题:

首先,强奸罪量刑规范化程度较高,但是地区间存在不均衡的现象。

《指导意见》的详细规定,使得量刑规范化程度相对较高,但仅从奸淫幼女的量刑起点来看,各省就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江苏省2017年的量刑指导意见将起点幅度设为4到7年内,而山东省设置了5至7年的起点幅度,湖北省则将幅度设为5至8年。强奸罪是侵害人身去爱你的犯罪,不同于盗窃等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从平等保护的角度来看,是不需要考虑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的,强奸罪量刑是否需要在不同地区间得到区别对待值得进一步论证。

其次,强奸罪量刑总体偏轻,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得到进一步保障。

《指导意见》和相关量刑规则对量刑规范得越详细,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就越小。受司法体系内的二审、审判监督等监督评价机制的压力,法官为了规避决策风险,往往会选择遵循量刑规范的要求,并选择量刑幅度内的低值作为量刑的起点。这就造成了强奸罪量刑总体偏轻的结果。但从局部细节上,我们看到了法官在回应从严刑事政策要求和选择风险规避之间的纠结。一方面,奸淫幼女的有期徒刑量刑相对适中,而且缓刑也得到了严格适用。另一方面,单纯加强对奸淫幼女的犯罪控制是不够的。大部分强奸案的受害人是已满14周岁的妇女,这类案件中判决的刑期往往偏轻,使得他们没有得到与之相适应的保护,而强奸罪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全体女性的权益,因此有必要降低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这两类强奸犯罪量刑走向不一致的程度,提高强奸罪量刑的合目的性,保障司法裁量的能动性。

最后,目前强奸罪司法实践对特殊人群权益的保护不足。

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的女性,因缺乏性防卫能力,面对侵害行为是非常脆弱的,而且在所见样本中,农村是此类强奸犯罪的高发地区。如果我们承认“犯罪黑数”的存在,那么问题可能比统计数字所呈现的要更为严峻。遗憾的是,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性侵精神病患者或重度智力障碍患者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当然,2014年《指导意见》确实规定,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被告人,可以增加基准刑。然而,在实证研究中我们发现,此类被告人在量刑时并没有得到明显的从重处罚。这或许是因为《指导意见》中的所涉条款是选择性的,而非强制性的。无论如何,未来的刑事政策制定者应当强调保护精神疾病女性患者的利益,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修正这一实践偏差。除此以外,当前实践中未成年受害人的年龄划分过于简单,即以14周岁为界限,导致被告人无论侵害的未成年对象年龄有多小,只要被害人未满14周岁或者18周岁,被告人都不会因被害人具体年龄、心智程度不一而得到额外与被害人生长状况相适应的从重处罚。例如,实践中会出现强奸6岁幼女的被告人与强奸13岁的被告人所得到的判决是一样的,显然这并不有利于对年幼儿童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了修正这一问题,增加了一个被害人未满10周岁的年龄条件作为加重情节,但是其效果如何,则有待验证。

①复旦大学法学院 石磊——《强奸罪量刑特征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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