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孤老烈属个税减征幅度(四川残疾孤老)

封面新闻记者 李媛莉

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士家属减征个人所得税,四川出台详细规定了。以上是来自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最新消息。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出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四川确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如下。

残疾孤老烈属个税减征幅度(四川残疾孤老)(1)

一是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残疾人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孤老人员、烈属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元。

二是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在受灾后三年内(含受灾当年)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第一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90%,第二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70%,第三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50%。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要求,通知自公布之日(10月11日)起执行。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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