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美整容险丧命(新年伊始开运整形)
春节将近,为了求得顺风顺水的运势、或是求个好姻缘、好财运,“开运整形”又变成了一个小热门。
热门的开运整形部位主要包括鼻、额头、脸颊与下巴等,人们期待可以通过面相的改变,让自己拥有好运。
然而所谓“开运整形”真的存在?
机构注意!因宣传开运整形等虚假广告内容,广州一机构被罚了59万!
广州判例:“开运整形” 定性为迷信内容
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显示,广州某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广告内容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被罚了59万!
据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近两年来,该机构在其登记经营场所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同时,存在以下3大违法行为,涉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一、在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美团、大众点评等平台以虚假内容作宣传,包含:
(1)在美团平台的“广东XX整形美容医院”之医院简介页面发布“26年老品牌”、“省级整形医院”、“四级手术资质”、“24家机构授牌”、“国际化医师团队”、“30篇论文专著”;医生团队-医生列表-黄X页面发布 “博士”、“国际注射大师”、“面部青春定格针领军人”、“针美.面部年轻化精雕注射技术创始人”;优惠推荐商品-脱毛年卡-适用医师-李XX页面发布 “获华南美肤中青年代表专家称号”;优惠推荐商品-下颌角整形-适用医师-穆XX页面发布的“中国颌面雕刻泰斗”;优惠推荐商品-真秀挺硅胶复合隆鼻-适用医师-沈XX页面发布“改脸王”、“俏鼻王”;优惠推荐商品-上臂吸脂-适用医师-陈XX页面发布“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省自然科学基金1项、卫生部手功能重建重点实验室课题2项”、“自然派精雕大师”;
(2)在大众点评平台的“广东XX整形美容医院”之医院简介页面发布“26年老品牌”、“省级整形医院”、“四级手术资质”、“24家机构授牌”、“国际化医师团队”、“30篇论文专著”;医生团队-医生列表-黄X页面发布 “博士”、“国际注射大师”、“面部青春定格针领军人”、“针美.面部年轻化精雕注射技术创始人”;优惠推荐商品-脱毛年卡-适用医师-李XX页面发布 “获华南美肤中青年代表专家称号”;优惠推荐商品-下颌角整形-适用医师-穆XX页面发布的“中国颌面雕刻泰斗”;优惠推荐商品-真秀挺硅胶复合隆鼻-适用医师-沈XX页面发布“改脸王”、“俏鼻王”;优惠推荐商品-上臂吸脂-适用医师-陈XX页面发布“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省自然科学基金1项、卫生部手功能重建重点实验室课题2项”、“自然派精雕大师”;
(3)在官网(略)之医生介绍-许XX页面发布“鼻综大师”、“刀尖上的艺术家”;医生介绍-陈XX页面发布“自然派精雕大师”;医生介绍-许XX页面-整形案例页面发布的3个患者整形案例;医生介绍-陈XX页面-整形案例页面发布的4个患者整形案例。
但当事人公司2017年6月20日才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17年8月2日才取得机构名称为广东XX整形美容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26年老品牌”的宣传不符,上述宣传中所有关于医院与医生资质、专业水平、获得荣誉方面的表述(“省级医院” 、“泰斗”、“大师”等等),均无法提交相关政府部门、学术组织的认定材料证实,患者整形案例方面内容,无法提供手术(住院)记录以及患者姓名、电话信息;
二、在公司官网(略)、微信公众号“广东XX整形医院”以及美团与大众点评“广东XX整形美容医院”上的实际宣传内容,与《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粤(A)广(2020)第XXX号)的《成品样件表》内容差距极大(样件表仅核准发布医院名称、地址、电话以及美术体的“X于形,X于心”6字广告语),其实际内容除前述虚假、迷信内容之外,更大篇幅的是整容业务种类、优惠项目推介等内容,远超核准范围,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三、在微信公众号“广东XX整形医院”中使用“新年速美 开运整形”迎新促销语,发布含迷信内容广告。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发布虚假广告、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含迷信内容广告的行为定性。
本案没有从轻和从重情节,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广东XX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如下: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停止发布未经审查医疗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590000元。
再次提醒,9大广告行为被重点打击!
纵观机构罚款金额,广告被罚往往占大头。一是因为广告罚款金额相对较高,动辄数万乃至上十万,二是因为广告宣传无所不在,很难避免完全不出问题。
医聘网再次温馨提示,根据今年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以下9大广告行为将会被重点打击,机构应时刻避免!
(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
(三)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四)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
(五)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六)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八)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九)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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