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尖上的安全管理条例(舌尖安全从此无忧)

长江商报消息□本报记者 刘建永 实习生 娄玲姗,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舌尖上的安全管理条例?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舌尖上的安全管理条例(舌尖安全从此无忧)

舌尖上的安全管理条例

长江商报消息□本报记者 刘建永 实习生 娄玲姗

《食品安全法》是与百姓餐桌安全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它的修改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近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第三次审议稿,力保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是什么促使了《食品安全法》的修订?较之之前的版本,新食品安全法有何变化和亮点?又存在哪些不足?本报特邀两位法律专家,与您一同探讨。

长江商报:哪些方面的原因促使了《食品安全法》的数次修订?

李庄:我们现代的第一部食品安全的法律是在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这是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前身。这二十年间,科技进步带来的负面影响就是在食品安全领域,一些单方面追逐利益的不良商家的造假手段,也越来越高明。2009年全国人大将《食品卫生法》改为《食品安全法》,加大了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而十八大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公布,也是随着近几年来人们在食品安全领域关注的新焦点应运而生。这体现了国家对此的高度重视。

迟夙生: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危害了国内民众的健康安全,这是《食品安全法》修订的起因之一。此外,作为世界食品工业生产大国的中国原本在国际市场上享有盛誉,但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使得中国食品在国际社会上名声不佳,这极大地影响了中国的出口创汇,更影响了中国的国际形象。这一问题造成的国际影响,我想也是修改《食品安全法》的重要起因。

食品安全问题引发“内忧外患”

“三十倍罚款”让企业惧越雷池

长江商报: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较之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安全法》有何变化?

迟夙生:过去的立法思路是迫使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商倾家荡产,但在司法实践的操作中,有毒有害食品被发现以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企业的货值很难从账面上查出来,市场上流通着多少货物也不好查明,真正能查清货值的企业往往涉案数额并不是特别大。比如捣毁一个仓库发现一批有毒有害食品时的案值往往不大。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罚款,不足以对违法企业起到毁灭性的打击作用,而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列出了六种违法情形,并规定“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我认为很合理,这将加大违法成本,使违法企业不敢再生产伪劣产品,也没有办法恢复生产能力,起到了严厉处罚、警告的作用,体现出了监管部门维护食品安全的决心。

李庄:除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加重之外,新法还增加了旧法中未列明属于处罚范围的行为。例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健食品未按照备案的产品配方进行生产等,都属于新法新增的应受处罚的行为。第三,对特殊人群食品的保护加强。例如,增加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备案管理等新规定。第四,结合了近两年民生关注的新热点。“转基因食品”是这两年在食品安全领域最受争议的话题。新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此外,保健食品的监管,高毒农药的禁用,都在新法中得以体现。

禁用剧毒农药标准应更详细

长江商报:如何看待新食品安全法对于剧毒农药的禁用规定?

迟夙生:新法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中,并附有剧毒农药的目录,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

考虑到突然爆发病虫害时,如果不使用剧毒农药消灭虫害可能影响农业收获,因此立法在这里做了一处妥协,规定特殊的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病虫害的爆发可以适当地使用一些剧毒农药。

此外,新法明确划定了不能使用的剧毒农药的范围,但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今后可能会有新的剧毒农药出现,立法时应设立科学的兜底条款。什么样的农药属于剧毒农药的范畴?剧毒农药严格的概念是什么?国家规定的剧毒农药的目录是什么?化学含量达到多少的农药是不可以使用的?这些问题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不应该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应该具备更详细的标准,以便于在实践操作。

“公开”与“约谈”是两柄利剑?

长江商报:新法对违法行为的信息公开、责任约谈等规定,是否具有可行性?

迟夙生:新法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政府内部上级可约谈下级,监管部门可约谈企业负责人。但是什么时候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可以约谈到何种程度,什么时候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都是不明确的,这恐怕会导致实践中没办法进行操作。

新法规定,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信息库,并将记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通报给投资、金融、证券管理机构。这一条款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执法机关对此很难操作。

预防监管失范需用法律倒逼

长江商报:对新《食品安全法》您还有什么看法?

迟夙生:新法注重对企业的严查,但对行政监管部门人员不作为、滥作为现象,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惩罚措施还不够明确、严厉。为促使监管部门进行长期不懈的监管,应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政策措施,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明确。

另外,《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两法断裂,制度设计有缺陷,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为防止监管机关互相推诿责任,我认为应两法合一。

从立法层面来看,应当加大社会透明度,将立法向全社会公示、公告,由“暗箱立法”走向“开门立法”。《食品安全法》在修订过程中要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并将其向全社会公布。随着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普通民众对立法实际上具有较高的参与热情,如果公开向社会征求法律修改意见,会有很多民众积极从不同角度提出自己的真诚意见。广泛的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周期要长,一稿征求意见完毕后,二稿再次征求意见,三稿再次征求意见,直至这部法律修改完毕施行后,我们还要结合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马上再征求修改意见,不断完善这部法律。

李庄:法律和现实比起来,永远具有滞后性和局限性,不能对现实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做到全面涵盖。不过相较以往,新法的确是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新法将在今年国庆节正式施行,效果如何,不妨拭目以待。

◎访谈嘉宾

李庄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法易网2007年全国百强律师排行榜第二位。

迟夙生

齐齐哈尔市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担任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11名律师代表之一,在全国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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