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对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相信很多人都不了解。那么究竟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又是什么呢?
《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由此可知,只要是人,不管年龄大小,身体状况如何,是否有智力问题都具是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当然,公司企业法人也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因为这是法律拟制的人。
当然,有人会问,胎儿是否民事权利能力?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胎儿一般情况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只有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或者流产的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其次,是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比较多,同时,并不是每个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法典》第十九条到二十二条中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主要分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两类人:一是精神病人;二是不满八周岁的人。这两类人行使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必须由法定代理人(父母)代为行使。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手机,接受赠予等都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指半精神病人和已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从事的纯获利益行为是有效的。但是不能从事其它(如买卖行为)如果从事买卖的行为的,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同意才有效。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含已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其从事的所有民事行为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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