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什么情况下免于起诉(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与认定)

寻衅滋事罪什么情况下免于起诉(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与认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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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地发生的“打人事件”引发社会关注。盛夏来临,燥热天气容易引发“情绪中暑”,倘若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扰乱社会秩序,则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今天,便与大家一起分享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寻衅滋事罪什么情况下免于起诉(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与认定)(2)

一、寻衅滋事罪的定义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概括性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囊括了多种罪状,包括但不限于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行为的“随意性”是共通于寻衅滋事罪各种罪状的要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归纳出,“随意性”在总体上包含了“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两种主要表现,表明了行为人在作案理由、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上具有随机性,通俗来说,寻衅滋事行为的发生莫名其妙,没有说得过去的理由,试举两例以说明。

例一:张三在店里吃饭,见旁桌有人看了他一眼,以为挑衅自己,随即大吼一声“你瞅啥”后,便对旁桌人大打出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此种情形属于典型的“无事生非”。

例二:张三在店里吃饭,点的微辣羊肉串,结果上的是中辣羊肉串,即使老板提出重做一份,张三依旧心中不悦,随即对老板大打出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此种情形属于典型的“借故生非”,也可以理解为“小题大做”。

二、四种典型的寻衅滋事罪表现

1.

随意殴打他人型

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殴打行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

案例速递:2020年2月6日,唐某某酒后探望住院的父亲,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其佩戴口罩并劝阻其在病房抽烟的行为,唐某某心生不满,殴打周某某及前来劝阻的医生、群众,造成受害者轻微伤的损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唐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施暴者饮酒不影响定罪量刑。即使施暴者辩称因为饮酒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因饮酒行为是由其自己控制和造成的,在刑法中属于“原因自由行为”,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的承担。

2.

追拦辱骂恐吓型

追拦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罪通常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

案例速递: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携带汽油桶、打火机至酒吧内,将汽油泼洒在身上,以点火自焚相威胁,欲逼迫恐吓该网吧退还张某某在此处玩赌博机输掉的部分钱款。一审法院认定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3.

强拿强占任意毁损型

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损毁财物,是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行为;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案例速递:2013年4月30日至5月23日间,陈某某为发泄嫉妒、仇富和内心不平衡的情绪,用自制铁锥戳破停在路边或停车场汽车的轮胎44只,所损毁汽车轮胎价值计7488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4.

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

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主要发生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内,行为应当具备“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等特点,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需要明确的是,网络非法外之地,特定情况下,网络空间亦属于公共场所。

案例速递:2021年1月,范某某因与医院存在矛盾纠纷,谎称发热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送至医院后,范某某拒绝医护人员为其就诊,且在急诊大厅内脱去衣服,赤身裸体,起哄闹事,无故追逐、辱骂医护人员,引发病患及家属恐慌,致使医院秩序严重混乱。法院经审理,认定范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三、犯寻衅滋事罪应判处的刑罚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从法条可知,对于一般寻衅滋事罪行为,《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定最高刑可达十年有期徒刑。

但若施暴者的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则对施暴者所判处的刑罚可能高于十年有期徒刑,此时将涉及“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理”。

四、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理

施暴者在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时,其行为也可能同时涉嫌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该情况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结合刑法理论,依法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举例说明:张三寻衅滋事,以特别残忍手段致李四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此时,张三的行为涉嫌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之规定,造成严重残疾的依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般而言,定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刑罚更重,若除去其他因素,则原则上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张三定罪处罚。

本期执笔:秦方舟

刑庭法官助理

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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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人像摄影:施 蕾

责任编辑|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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