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的地位(三权是可以分立的吗)

主权者和臣民

如果读过前篇论文,大家肯定还记得我们之前的论断:“主权者”就是国家和人民,它是由民众让渡自己的权利,通过签订社会契约而形成的结合体,具有公共人格,代表着公众的意志,即公意。

对于结合体的每一个人来说,他和所有人组成了一个公共的人格,具有公共的意志,他们都是主权者,是人民;而如果从结合体的角度来看,那么每个人都是服从法律和公意的臣民。这样人民具有了双重身份,一方面那对于结合体来说它是构成结合体的主权者,另一方面他又是服从于结合体的臣民。因为他本身就是结合体的一部分,所以他服从于结合体的法律实际上就是服从于自己

在民主的政体中就是这样,“主权者的一切利益都不会与组成主权者的成员的利益相反”,“而且共同体也不可能损害个别成员。”个人与结合体存在利益一致,所以“主权权力不必向臣民做出任何保证”。专制政体则相反,国王窃取了人们让渡给共同体的权利,成为单独的主权者,所有人都是服从于他的臣民,人们不再服从于由自己参与的结合体,而是服从于一个异己的人物。国王不剥夺人们的权利就无法扩大自己的权力,所以他跟人们利益完全是相反的,他不得不总是宣传、鼓吹说他代表了人们的利益。

社会契约论的地位(三权是可以分立的吗)(1)

路易十四:朕即国家

由此可见,在民主的结合体中,个人是不会受到严格的强迫服从,每个人都有与公意不同的个别意志,“如果主权者没有办法再保证臣民的忠诚,那么臣民就不必再履行公约。”专制政体却不一样,它强迫人们忠诚,而且不是忠诚于自己,而是忠诚于国王,它要求人们无条件服从一个个别意志,要统一意志,不允许其他个别的意志存在。

对于民主政体来说,或许唯一的强迫只有这项“人们须得把自由强行施加给自己”,结合体强迫每个人在捍卫自己的利益同时捍卫结合体的利益,强迫每个人服从于自由。

社会状态下的自由

人如果拥有了理智,也就成为了自己的主人,也就获得了自由,但是这种自由还只是抽象的自由,是未实现的自由。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是独处的,他能力有限,尽管可以从心所欲,不受限制,却总是不能实现自己欲想的东西,这种自由其实是不自由。为了把自由落实,他签订了社会契约,加入了结合体,被赋予权利的同时也担起了义务,权利缩小了无穷的欲望,义务取代了本能的冲动。看上去似乎失去了许多“便利”,但这些“便利”其实是未能实现的便利,是空头支票。他丢弃这张空头支票,收获了实力壮大、能利用社会便利实现欲望的成果,还顺便提升了道德,获得了理性等等。

人们签订社会契约,丧失了天然的、难以实现的自然自由;获得了文明的、得以实现的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人们服从公意、服从法律,丢弃了任凭冲动放纵的野蛮状态,身心得到了极大的满足。因此卢梭说:“只凭冲动放纵欲望,那是奴隶状态,真正的自由唯有服从于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的状态。”

社会契约论的地位(三权是可以分立的吗)(2)

让·雅克·卢梭(1712年至1778年)

主权能够一分为三吗?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二编第十一章第六节中提出三权分立的思想,认为“所有国家都有立法权、针对万民法的执行权、针对公民法的执行权这三项权力。”第一项是立法权,第二项是行政权,第三项则是司法权。孟德斯鸠认为如果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掌握了立法权与行政权,就会失去自由,君主和政党有可能制定一些残暴的法律并付诸实行;如果司法权与任何一项结合,那么“法官就获得了压迫的力量。”因此三权一定要分立。这个观点让一些人产生了误会,认为主权会被一分为三,出现议会、政府和法官这三个主权者。然而,卢梭有力的反驳了这种看法。

社会契约论的地位(三权是可以分立的吗)(3)

孟德斯鸠(1689年-1755年)

首先,国家的目的是公共幸福。国家不是为了统一不同利益而出现的,而是为了维护各种不同利益之中存在的那些共同利益。如果个别利益毫无共同点,就不会有社会契约,不会有国家,国家治理的依据正在于此。用来指导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正是公共意志,各种权力只是公共意志的运用而已。公共意志只有一个,权力却有很多种,并非有多少个权力就有多少个公意。

其次,卢梭说:“我们的政论家们在对主权分类时,无法在原则上进行,于是只好按照对象分类。强力与意志,立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内政权与外交权,这些就是他们的划分。”“主权者在他们那里形同一个怪物,就好像胡乱把许多零散的部位拼接到一起一样。”——他们不知道,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所有讲主权分割的人都不知道,其实这些“立法权”“行政权”“税收权”都只是依附于主权的,它们都只是公意的执行者。议会不是一个主权者,它只是人民选举出来并可随时罢免,执行着公意的立法机构;政府不是主权者,它只是人民选举出来并可随时罢免,执行公意的行政机构;法官、法院也不是主权者,它只是人民选举出来并可随时罢免,执行公意的司法机构。人民是唯一的主权者,人民之中不可分割,人民的公意不可划分。

就连法律本身也只是如此,法律不是至高无上的,在它的上面还有公共意志,“法律乃是公共意志的行为”,任何不是出于公共意志的命令都不会上升为法律,任何作为个人的思想或部分人的思想,都不能写入法律条文之中,成为人民必须遵守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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