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技师与女子发生关系(江苏一男技师与女子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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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他挺不错的,在想着做点什么…”江苏南京,发生一起令人愤慨的勒索案件:95后男子小刘(化名)毕业之后没找到正经工作,在某洗浴店里担任技师。小刘因为颜值颇高,身材标致,很受女顾客的喜爱,她们纷纷加钱要与小刘“亲密接触”。起初小刘是比较抗拒的,但又禁不住金钱的诱惑,小刘“豁出去了”,频繁与女顾客不正当交往,短时间内便敛聚了大量钱财。
尤其是,之后遇到30多岁的女子杨某,她外貌出众,而且很舍得花钱,服务完成之后,杨某对小刘非常满意,主动留了小刘的电话,方便随时相约幽会。打定主意之后,小刘在网上买了针孔摄像头,将后来自己与杨某亲密的过程拍了下来,并以此敲诈杨某,索要10万元“封口费”。
杨某非常害怕,主动向丈夫承认自己有不忠的行为,祈求丈夫的原谅。而丈夫看在孩子的面子上,也没有过多计较,在让杨某签下保证书之后,他便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素材来源于运城大小事,笔者稍作整理)
确实有点儿不讲武德!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知,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挣钱要尊重法律法规,切莫为了片刻的贪欲铤而走险,否则必然受到公安机关的制裁,等待了将是牢狱之灾…
本案中,从法律角度来讲,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嫌疑人小刘与被害人杨某自愿发生性关系,在此过程中不存在强迫或者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因此不能以嫌疑人小刘涉嫌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通常来讲,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性行为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而在本案中,嫌疑人小刘在足浴店担任技师,之后在服务过程中,遇到30多岁的女子杨某,双方在达成合议之后,小刘向杨某提供服务,并且,服务完成之后,杨某对小刘非常满意,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胁迫等行为,属于你情我愿,因而不涉嫌侵犯对方意志。
第二,嫌疑人小刘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是由于之后有录视频,对被害人杨某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因而触犯我国法律。
实际上,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司法认定过程中,通常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实际上,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
本案中,嫌疑人小刘在认识被害人杨某,尤其是得知对方家庭比较有钱,产生歪心思、非法占有为目的,偷偷录下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性关系过程,要求对方支付10万元的“封口费”,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对于构成诈骗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对于嫌疑人小刘来说,由于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实,站在旁观者而言,本案教训深刻!小刘身强力壮,完全可以靠脚踏实地,堂堂正正赚钱,清清白白生活,但他却控制不住内心的恶念,最终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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