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教学重点(CDR税收方案出炉按1)

刚刚,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这意味着,CDR的交易税收方案正式出炉。

公告显示,CDR的交易按照成交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个人投资者转让CDR的差价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印花税的教学重点(CDR税收方案出炉按1)(1)

个人投资者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所得税的征收上,财政部按照四类参与主体进行分别规定:

第一,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第三,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在增值税的征收上,同样分为四类:

一是,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是,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是,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是,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CDR渐行渐近

2018年3月2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

2018年3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通知显示,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试点企业具体标准由证监会制定。意见所称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2018年6月6日,证监会根据《存托凭证试点意见》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一系列的配套规定,全面支持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

2019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等三份部门文件,上交所根据《实施意见》发布了六份配套规则,并征求公众意见。

2019年3月1日,上交所发布的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配套规则明确了红筹企业上市标准。规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相关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如果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记者:赵白执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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