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趁女网友经期强行发生性关系(男子趁女网友经期强行发生性关系)

导读:《刑法》明确规定了强奸罪的入罪标准:行为人违反法条规定内容,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进行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

不难看出,构成强奸罪,除了要有既定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还要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才最终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

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裁判者往往需要根据各种主客观情况,各种证据以及常理常情和逻辑推理来综合审查认定。

比如说男生和女生发生性关系之后,女生坚持是强奸,男生则坚持认为是自愿,此时裁判者就会通过各种手法,各种逻辑思维,形成内心判断男生和女生究竟是自愿还是强奸,然后给出一个结论,但裁判者不同,结论也尽不相同,就像阅读哈姆雷特,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2018年发生的一起强奸案,一审裁判者结合案前、案中、案后被害人的表现认定该案中的被害人属于半推半就,自愿行为,不存在强迫,判被告人无罪。但是二审却认为并非如此,最终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

究竟是什么使一审、二审裁判者意见差别如此之大?就让我们从该案中一探究竟吧。

案情

男子趁女网友经期强行发生性关系(男子趁女网友经期强行发生性关系)(1)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某华,山西平定县人,1991年出生,初中毕业后的李晓华在社会上摸爬滚打,但始终未能有一番成就,甚至在案发前都一直处于无业状态,但李某华好面子,时常在网上编造身份、职业、住址,婚姻等信息,为自己营造出一个年轻、有为、富有、未婚、有责任感的成功人士形象。

2018年5月12日,李某华通过摇一摇与被害人李某认识,并互加为微信好友,李某华在与对方聊天得知,李某已婚,有一女儿,其本人一直在微信上兼职卖衣服,成为微信好友后,二人经常在微信中聊天,李某对李某华颇有好感。

2018年7月27日9时38分,李某华通过微信与李某取得联系,并以帮朋友拉架时衣服被撕破且下午着急开会为由让李某帮忙给其购买衣服送至某酒店。

10时52分,李某华到本市城区某大酒店登记入住房间,继续与李某微信聊天,让李某购买衣服送至某酒店房间,聊天中有“要亲亲”、“要抱抱”等语言,并提出李某可在该房间休息。

13时35分,李某将买好的衣服送至酒店房间,李某因为经期不适,打算在该房间短暂休息后再去上班,先躺在沙发上,又应李某华请求躺在李某华所在的床上,后李某华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

14时13分,李某离开酒店,14时14分,李某华微信问李某“衣服多少钱”,李某发“好心没好报”,14时16分,李某华穿着来时的衣服,拿着衣服袋离开酒店。

2018年7月28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李某华强奸。2019年1月24日,李某华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被害人李某对李某华的行为表示谅解。

李某华与李某存在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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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李某陈述:其系卖衣服的微商,一般陌生人添加微信其都会同意,起初李某华加微信,其以为系要购买衣便同意加为好友。二人从未过见面,2018年7月27日,李某华称因朋友打架,其进行拉架导致衣服破损,无法出门,且下午还要着急开会,便请求李某帮衣服送去。因之前有过聊天,其知道李某华年龄小,不会做不轨之事,便答应帮买衣服送至酒店。送完衣服后,因快2点钟,其选择在李某华房间休息,可没想到,李某华趁其休息时竟对其实施性侵,当时其告知李某华自己经期,可李某华依旧不顾。期间,李某华提及丈夫的名字,其害怕丈夫知道此事情,恐慌下没有做出强烈的反抗。事后李某华拉黑其微信,且未支付衣服钱。由于李某华的侵害导致抑郁,直至晚上其将此事告诉丈夫,在丈夫的陪同下,第二天报了警。

2、被告人李某华供述:其在2018年9月20日、9月21日、9月22日供述中称案发当天,双方只是躺在沙发上,并没有发生性关系。9月30日其又重新供述,其称和李某确实发生了关系,当天系二人第一次见面,其知道李某从事微商,而且已经结婚,已有一女,案发当天因为自己请求李某为其送衣服,当时系其提出在房间休息,之后系李某自行脱衣服和自己发生的关系,自己并未强迫李某。事发后自己拉黑了李某的微信,之后才知李某报了警。

3、证人李某某证言:其系李某丈夫,案发当天李某脸色苍白,一直哭泣,在其追问下,李某才将整件事情告知其,后李某为自证清白选择了报警。

4、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鉴定书可证实,被害人李某体内提取的分泌物内,存在被告人李某华的精液。

5、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李某华微信中说过“好想你”、“要抱抱”、“要亲亲”等话语,但被害人李某没有明确表示接受或不接受。

李某华是否违背李某意愿,需要进行半推半就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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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半推半就有助于解决男女双方发生关系后是否自愿、是否撒谎的问题。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颁布了对“半推半就”的规定:“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可以视为半推半就,如果属于半推半就,一般不宜按强奸罪处罚。”

注意:该解答已经废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旧用到其中的理论。为何沿用该理论,原因很简单,“性”的问题在现实中就是一种很隐蔽的不可谈的问题,发生的场合、地点具有封闭性,无第三人可知,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不可单凭妇女一方判断,也就是说存在泾渭分明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半推半就”的情形。

总的来说,“半推半就”的认定,有助于很好地解决并判断女方是否无理取闹的问题,也可排除男方与女方系自愿行为,辩解己方无罪的问题。

2、司法实践中,如何用半推半就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愿?

司法实践对“半推半就”的认定,实质上是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案发前,被害人在性认知上有无认知能力?包括了自身年龄状况、精神、神志情况,男、女双方认识过程等因素。

案发中,被害人有无反抗能力,包括行为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或者与之具有相当性的其他手段程度大小,妇女对所处环境是否自愿前往、妇女自身身体状况、有无受伤、发生关系有无呼救等因素

如果在此过程中,妇女身上并未见伤痕,衣物完好无损,过程中没有呼救,就说明行为人可能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那么二人发生关系,极有可能符合妇女心理预,此时“半推半就”中“推”的可能性大于“就”。

案发后,需要判断妇女有无做出明确拒绝的客观原因,综合考虑当时的环境,行为人与妇女是否系一时兴起等因素。

一审法院综合各种证据以及常理常情、逻辑综合审查认定,李某华未违背李某意愿,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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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7日,李某华与被害人李某在在阳泉市某酒店房间确实发生了性关系,但是核心问题是,李某华是否违背了李某的意志,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对此,在案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双方各执一词。因此需要从案发前、案发过程中、案发后分别进行分析:

1、案发前,李某华与李某加为微信好友二个多月,多次进行微信聊天,在聊天中可见李某华对李某有一些“亲亲”、“抱抱”、“好想你”等语言,但是李某没有拒绝的表示。

2、案发当天,李某华让李某到酒店给其送衣服,并提出让其在酒店休息,李某作为一名成年女性,应当预见到存在风险,李某独自去了酒店,在酒店见到李某华只穿着一条短裤,没有离开,在酒店休息,并从沙发上又躺到了李某华所在的双人床上。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李某陈述“虽然对方没有对我使用暴力,但是对方提到我丈夫,使我感到害怕和恐慌,从而使我无力反抗,我也没有大声呼救和赶紧逃离房间,因为害怕别人知道这件事,影响我的家庭”的理由不符合常理。

3、发生关系后,李某没有立即离开房间报警,从李某离开房间、酒店的视频中也不能看出其有被侵犯的表现。后李某情绪发生变化,不能排除是由于李某华没有支付李某买衣服的钱、将其微信拉黑等其他原因所致。且李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卫生巾及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阴道提取物照片不能证明被害人在案发当日处于生理期。

综上,不能排除李某华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其意愿,故判本案李某华无罪。

公诉机关提起抗诉,认为李某华已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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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全案,均有证据证明李某华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且结合案情具体分析,李某华确有违背李某意愿,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而原审法院却不认定李某华的犯罪事实,违反了证据采信规则,认定事实、采信证据确有错误。

2、原审法院故意回避对李某华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回避被害人的合理解释,在完全能证明李某系在被诱骗、强迫下被迫与李某华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故意不采信李某合理解释而推定在证明李某华主观心理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认定事实、采信证据确有错误。本案中,李某华不顾被害人处于生理期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严重侵害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情节恶劣,李某华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二审法院却认为本案不存在半推半就情形,认定李某华存在违背李某意愿情形,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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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在案证据,可以知道被告人李某华与被害人确实系素未谋面,李某华在微信中编造身份、职业、住址,婚姻等信息,为自己营造出一个年轻、有为、富有、未婚、有责任感的成功人士形象,并多次发出吃饭、旅游、看演唱会邀请,致使被害人李某对李某华心生好感,信任感逐渐增强。

2、案发的当天,李某华再次编织谎言,欺骗被害人来李某华所住酒店,在被害人李某一直强调自己处于生理期的情况下,虽是李某自我决定留在李某华房间午休,但是考虑实际情况,符合常理,但是李某华却对李某实施了侵犯。

被害人陈述,李某华强行与自己发生关系时,其一直在推他,但由于经期,加上头疼,自己的反抗对李某华毫无作用,且过程中李某华提到其丈夫名字,使其害怕恐慌,害怕影响家庭。事后,被害人出酒店后即有“好心没好报”的意思表达,事后主动告知其丈夫并及时报警。足以证实发生性关系非被害人李某之意。

3、李某华的供述反复,缺乏真实性、合理性,逻辑性,而且对性行为发生的细节供述不详。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全面、细致、客观,应采信被害人陈述。

综合分析双方平时关系、性行为是在何种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以及事发后双方态度和告发经过,可以证实李某华强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关系,违背被害人意志,不存在半推半就。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笔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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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李某华在微信中编造身份、职业、住址,婚姻等信息,为自己营造出一个年轻、有为、富有、未婚、有责任感的成功人士形象,并多次发出吃饭、旅游、看演唱会邀请,致使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李某华心生好感,信任感逐渐增强。如果被害人李某有自我保护意识,应当不会轻而易举相信李某华。

其次,李某为其送衣服入酒店,此时的空间属于封闭式,本身存在风险,但李某却依旧选择在房间李某华的床上休息,要知道的是,当李某进入房间时,李某华只穿着内裤,李某华作为成年人毫无防范意识,显然说不过去。

最后,案发后李某并未第一时间报警,其在丈夫发现后才选择告知整个过程后才报警未报警,未报警的原因有待考究。

综上,笔者更支持一审的判决,存在半推半就,未违背李某意愿,无罪。

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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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之蛋,当然也不是说被害人有罪论,可看到整个案情,结合全案证据而言,李某华是否违背李某意愿是说不清的,毕竟当时发生的事情只有当事人知道。只能说作为已婚人士要洁身自好,在网络交友要谨慎 切勿被表象迷惑,否则将万丈深渊。

对于这案件,一审判无罪,二审判三年,那么作为读者,你们认为该支持哪个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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