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领养的离婚会判给谁(养了三年的女儿竟然不是亲生的)
南湖区凤桥镇村民沈刚和隔壁村的徐黎原来是一对夫妻,于2014年4月生育一女,后因为感情不和,于2016年1月14日协议离婚。
离婚后,女儿小恬由女方徐黎抚养,沈刚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
后来,因沈刚未支付抚养费发生纠纷,经两个村的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于2016年12月19日达成抚养费支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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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原来不是自己亲生的
调解协议签订之后,沈刚依然没有支付抚养费,原因有二:
一方面,沈刚在探视孩子时觉得前妻徐黎的态度反常,好像有什么秘密瞒着他;
另一方面,沈刚发现,女儿越长越不像自己了,怀疑并不是自己亲生的。
今年2月27日,沈刚下了决心,带着3岁的小恬到一家司法鉴定所做了DNA亲子鉴定。而鉴定结果果真排除了沈刚为小恬生物父亲的可能性!
这样的打击,恐怕搁哪个男人头上都承受不了,沈刚自然也不例外。得知结果后,沈刚一家情绪都非常激动,一气之下扣留了小恬,要求徐黎返还沈刚已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60万元。
婚内出轨的徐黎,一来心疼自己的孩子,二来也无法接受如此高额的赔偿要求,一时情绪失控,带着一帮人到沈家讨说法,现场顿时乱成了“一锅粥”。
眼看事态迅速扩大,无法收场,沈刚选择了报警。警方到场后虽然控制了场面,维护了秩序,但双方的纠纷依然没能得到解决。最终,沈刚和徐黎向凤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了调解申请。
过错方理应作出补偿
为了早日结束双方的纠纷,让孩子拥有一个安定、健康的成长环境,凤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向两个村的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然后认真研究制定调解计划,积极做好调解准备工作。
首先,老娘舅杨炳祥与徐黎一家进行了沟通,告诉他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这起纠纷中,女方理应返还男方原来支付的子女抚养费,且还须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后,徐黎表示愿意拿出一定的赔偿金,但是孩子必须马上交由自己抚养,要求沈刚立即把孩子还给她。
接着,杨炳祥又与沈刚一家进行了沟通,就抚养费的问题和精神赔偿金的标准,耐心地向他们进行了解释,并强调,法律上对此都是有相关规定的,漫天要价不可取。通过一步步引导,杨炳祥让当事人自己算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并予以认可。同时告诉沈刚,离婚时的协议明确规定小恬由徐黎抚养,沈刚有探视权,但不得扣留孩子,所以理应把孩子交由母亲抚养。
通过老娘舅杨炳祥的不断沟通和斡旋,最终双方在赔偿金额和孩子的抚养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日前,在杨炳祥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徐黎一次性补偿沈刚已支付的抚养费、精神补偿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当场支付;
2.双方达成协议后,小恬由徐黎带回抚养,并尽快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沈刚应积极配合相关手续;
3.今后双方互不干涉。
老娘舅有话说
这一纠纷的调解有两个难点。
第一个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赔偿的具体数额。索赔方起初不懂法,漫天要价,索要过高赔偿。对此,老娘舅杨炳祥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讲解,耐心说服,让当事人明白了哪些项目该赔、哪些项目不该赔,以及应按何种标准赔,一步步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地提出赔偿金额并予以认可,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个是婚生子女并非亲生这种纠纷,虽为家庭婚姻纠纷的典型案例,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如何普法成为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会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这起纠纷中,沈刚在得知婚生女并非自己的亲生女后,其精神受到了极大伤害,要求徐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同时,婚生女因与沈刚并无血缘关系,沈刚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沈刚要求徐黎返还自己已承担的小恬抚养费的主张也是合理的。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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