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人员招摇撞骗罪的要件(冒充国家公职人员招摇撞骗)
近日,彬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冒充国家人员招摇撞骗罪的要件?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冒充国家人员招摇撞骗罪的要件
近日,彬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彬州市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8年3月,被告人高某冒充陕西省教育厅及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帮助办理公租房、调动工作、安排小孩上学、联系教育部门配送图书业务等名义,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536469元,除退回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0000元外,其余赃款全部用于赌博等挥霍,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彬州市人民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彬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对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646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被告人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对其犯罪所得人民币526469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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