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新套路(预付式消费问题多)

预付式消费新套路(预付式消费问题多)(1)

预付卡商家跑路

预付式消费也叫提前消费,是指顾客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就可以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务,有时还可以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预付式消费是经营者制定的一种新型营销策略,预付式消费一方面为顾客提供了便利,省却了每次交纳现金的麻烦,而且它的消费价格也低于正常的消费,颇受顾客青睐。另一方面,商家可一次性预收顾客的金额,相当于有了一个固定的客源,所以预付式消费在相关行业尤其在服务行业相当盛行,大到商会、球会,小到美容健身、洗车、沐足、水站等。

预付式消费目前在中国的商业活动中已成为热点消费方式,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了实惠,对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预付式消费由于在商家提供服务前是经双方同意的,因此是正常的消费,商家的这种做法本身无可厚非。但一些商家通常以免费体验和高额折扣优惠为诱饵吸引消费者,许多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式消费卡后,才发现服务不尽如人意。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带有不公平、不合理的“霸气”: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或者故意减轻、逃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后应承担的责任。当一些消费者要求退卡时,商家却声明“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更有一些消费者跌入不法经营者设下的“借机诈骗、携款外逃”的陷阱。

常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个人信息泄露

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需要提供个人详细信息,部分预付卡还需进行实名验证,有一些不良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倒卖给他人或是企业。一些企业或个人收到这些信息,会向消费者发送大量的短信或是电话,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不签合同&霸王条款

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一般不会提供书面合同给消费者,往往只发放“会员卡”。“会员卡”中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经常有诸如“过有效期,概不退款”、“本店享有会员卡的最终解释权”、“购物卡遗失不补”、“一经售出,概不退补”等。部分经营者为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签订时,消费者只能就经营者提供的内容选择全部接受或不接受,条款都是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在一定程度限制了消费者的消费时间、消费金额以及消费地点,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

预付式消费退费难

消费者因个人原因,欲退卡、退款,只能按照非会员价计算已消费金额;因经营者的原因,消费者附近的门店关闭,被迫转至较远的门店消费或者服务质量下降、虚假宣传等原因,如果消费者要求转让或退卡,要扣除手续费;消费者不想或不能再使用预付卡,希望取出卡内剩余的费用时,商家往往会以消费者单方面违约为理由,拒不退还卡内剩余金额。

消费者维权举证难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合同消费,但大多数预付式消费双方的权利义务采取口头形式约定。不少经营者收取预付款时不签合同、不发卡,消费者只需报上手机号码登记,消费时报出手机号码,经营者便会在他们自己的“会员系统”进行扣费。看似非常方便,但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消费金额等缺少凭证,合同关系的存在、预存款的金额、经营者违约等事实,拿不出实质证据,消费者往往因缺乏有力证据难于维权。

经营者圈钱跑路

有的经营者出售消费卡的目的,并不是从事经营活动,而是利用预付费消费模式,吸收大量消费者办卡的资金,在不发布任何清偿通知的情况下,圈钱跑路,严重侵害持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少教育培训机构、美发店、美容店、洗车店通过推出大幅度优惠获取客户或榨干客户“剩余价值”后卷款跑路。

针对预付式消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北京、上海、江苏、甘肃等地也进行了立法,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如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预收资金存管制度”,非常有效地防止商家卷钱跑路;针对消费者冲动购卡后无法退卡的问题,设立了“七天冷静期”,消费者购卡后只要没有开卡使用,7天内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退还全部预付费用;为应对一些商家利用短租“跑路”敛财,《条例》规定,经营者租赁他人场地或柜台的,应在合同中明示租赁期限,单用途预付卡设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租赁期限;经营者因停业、注销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各种方式使消费者知悉,并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也要不断提升自身的判断能力。消费者应充分了解预付式消费存在的各类风险,在促销活动宣传声势下应克制消费欲望,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和判断有节制地理性消费与信誉良好、资金运转稳定以及商品服务质量好的经营者合作。

当然,消费者如果是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海淀区、东城区、平谷区;山东青岛崂山区、济南高新区、烟台市;河南郑州中原区、郑州高新区、开封市;江苏南京江北新区、苏州市、无锡市、徐州市;福建福州晋安区;四川成都郫都区、德阳市等地区,可通过当地政府主导的预付式消费监管平台完成消费,获得更全面、更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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