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财务故意销毁财务凭证罪(为了少缴税竟将会计凭证烧毁)
作为财务人员,我们每天都要与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资料等打交道,工作中或许大家也听说过这样的传闻——某某公司为了规避税务检查等,隐匿账簿或者是将账簿资料烧毁。
然而,各位财务人员是否清楚这样做将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呢?
本期援引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司法判例——《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关于黄某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冀0623刑初X号),给大家提个醒儿,千万别做糊涂事!
一、违法事实查处情况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如下:
2010年9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与毛某、史某、于某、李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保定市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的是场地出租和物业管理。
黄某某参与A家具城的管理,刚开始X公司每年年底分一次红,基本都是由黄某某召集毛某、史某、于某、李某、刘某到自己的饭店召开股东会,由刘某携带本年详细账目和账目清单向股东们汇报收支情况,然后商量股东分红多少钱,下年流转多少钱,会议结束后刘某把详细账目和账目清单交给黄某某。
为了少交税,由黄某某销毁账目,每年分红后就把上年的账目销毁,2018年之前的原始财务凭证都是被这样处理。
该公司有一套对税务部门公开的账目,这套对税务部门公开的账目是公司报税用的没有烧毁。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综上,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解读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原始证据,理应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然而,实务中,一些公司老板或财务人员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等目的,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账簿资料,殊不知这样做将或给企业以及个人带来严重的风险,甚至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风险如下:
(一)会计法相关惩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税收征管法惩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2.纳税人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到这里,很多朋友会关心这样一个问题——会计凭证等资料该保存多久呢?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相关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具体保管年限参照下表所示: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 |
会计凭证 | ||
1 |
原始凭证 |
30年 | |
2 |
记账凭证 |
30年 | |
二 |
会计账簿 | ||
3 |
总账 |
30年 | |
4 |
明细账 |
30年 | |
5 |
日记账 |
30年 | |
6 |
固定资产卡片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
7 |
其他辅助性账簿 |
30年 | |
三 |
财务会计报告 | ||
8 |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10年 | |
9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永久 | |
四 |
其他会计资料 | ||
10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
11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
12 |
纳税申报表 |
10年 | |
13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
14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15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
16 |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永久 |
以上会计凭证财务朋友们在实务工作中做好保管归类工作,切勿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等目的,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企业账簿资料,否则会给企业以及个人带来严重的风险,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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