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渎职罪构成要件有哪几种(交流从三个维度区分国有企业人员渎职行为的纪法罪)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转自:海河清风,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国有企业渎职罪构成要件有哪几种?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国有企业渎职罪构成要件有哪几种(交流从三个维度区分国有企业人员渎职行为的纪法罪)

国有企业渎职罪构成要件有哪几种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转自:海河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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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要持续深化国企反腐败工作。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聚焦国企领域,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其中除了存在常见的贪污贿赂问题外,越来越多地发现了国有企业人员渎职犯罪问题。实践中,根据国有企业人员渎职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涉及对其党纪政务处分、刑事犯罪认定等不同处置方式。因此,要精准认定处置国有企业人员渎职行为,就需要厘清纪法罪的边界。

“在其位、担其责”,以主体身份区分国有企业人员渎职行为的纪法罪。主体身份是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同样的行为由不同主体身份的人实施,处理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约束全体中共党员的,国有企业中的中共党员只要违犯党纪且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都应当依纪予以处理。依照《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等规定,监察机关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监察,且“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与“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一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务违法行为的主体。监察机关管辖的国有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主体同样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但具体到不同的罪名,主体身份要求也是不同的,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罪名的主体仅要求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个概念在不同的法条中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认为“国有公司、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企业。但私分国有资产罪中也使用了“国有公司、企业”这一概念,对于此处的“国有公司、企业”,司法实践中则按照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把握。

“闯多大祸担多大责”,根据危害结果区分国有企业人员渎职行为的纪法罪。国有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客观行为与部分违犯党纪的行为存在竞合。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自己经营”是指为自己独资成立或者担任股东的公司、企业进行经营,“为他人经营”则指被雇佣、聘用担任他人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参与管理,或为他人的公司、企业的业务进行策划、指挥并领取一定报酬的行为。上述行为同时符合《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兼职取酬等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三种具体行为表现同时也违反了《条例》第九十五条,涉嫌利用职权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在行为表现存在竞合,无法准确区分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我们可以根据行为的危害结果来认定纪法罪。

从危害结果区分国有企业人员渎职行为的纪法罪,重点需要把握是否对国有企业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以及造成损害的大小是否符合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只有当国有企业人员的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了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损害,才能认定其职务犯罪,如果没有给国有企业造成损害或者损害还没有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只能认定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要追究纪律责任和监察责任,是出于对党员、公职人员廉洁从业,不能以权谋私、破坏公平,不能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这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通过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避免小错误酿成大犯罪的严重后果。

“什么因得什么果”,根据因果关系区分国有企业人员渎职行为的纪法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行为表现可能同时符合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等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具体行为。此时,除了前述的危害结果是区分渎职行为纪法罪的重要因素外,国有企业人员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区分纪法罪的重要考量。

在实际案件中,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是单纯“一对一”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有时候会存在多人、多个渎职行为或者渎职行为与正常履职行为相互交织,最终引发危害结果的情形,这也给行为人为自己辩解提供了空间。因此,准确判断各个渎职行为、正常履职行为或者其他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合理区分多名渎职行为人的责任,精准追究刑事责任、纪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认定行为人违纪、职务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也应判断形式的符合性和介入因素的关联性标准,但相较认定渎职犯罪更为灵活。根据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承担的纪律责任存在区别。《条例》第三十七条对违纪行为的责任作了区分,分别是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认定渎职犯罪对于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则更为严谨,关键是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了作用且为一般人能够预见或认识。根据相关指导案例的意见,判断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一切事实为基础,依据一般人的经验进行判断,如果存在介入因素,一般是通过是否具有“相当性”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产生阻却影响。对于“相当性”的把握,可以从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概率的高低、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等三个方面来判断。(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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