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投标人之间串标(一个人投资了两家公司)
在招投标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存在互相交叉持股的公司共同投标(就是投标人甲公司中A控股51%,B控股49,但在投标人乙公司中A控股49%,B控股51%或者投标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A,同时A又为投标人乙公司的股东,但不是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在遇到此类情况时经常会判断错误。
先看看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39条针对的是有组织有预谋商定、约定等情形的,40条是主动或被动由同一人完成导致可能的串标行为的,上述提到的两种公司组建模式中,虽然有串标的可能,但法人不是自然人,不适用于自然人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来讲,投标人甲公司和投标人乙公司是相互独立的公司,只要没有实质性的证据,就不能从情理上认定两个公司串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按此规定,上述公司参与投标连废标的依据都没有,因为投标人甲公司和投标人乙公司单位负责人并非同一人,两个公司之间也并未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大家一定要注意,此处的控股关系是只公司之间,而不是公司里面的自然人。
所以说,招标相关法律为了避免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参与项目竞标,比如中铁一建、二建这样的企业竞争同一个标的,而忽略了私人注册多家公司陪标的情况,个人认为后续应该对此类问题进行修正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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