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男子自制炸弹炸ATM机行窃(蒙面男子自制炸弹炸ATM机行窃)

去年7月18日凌晨2时25分许,蒙面男子应某携带两罐自制炸药来到南昌八一广场某银行自助银行ATM机前并引爆,后逃之夭夭案发后第三天凌晨,应某在家属陪同下向警方投案自首,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蒙面男子自制炸弹炸ATM机行窃?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蒙面男子自制炸弹炸ATM机行窃(蒙面男子自制炸弹炸ATM机行窃)

蒙面男子自制炸弹炸ATM机行窃

去年7月18日凌晨2时25分许,蒙面男子应某携带两罐自制炸药来到南昌八一广场某银行自助银行ATM机前并引爆,后逃之夭夭。案发后第三天凌晨,应某在家属陪同下向警方投案自首。

昨日,记者获悉,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应某自制炸药炸ATM机进行盗窃,盗窃未成功却造成银行15万余元的损失。法院以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某银行经济损失共计153471.72元。

蒙面男子作案时

身上只剩两元钱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案发12小时后即锁定南昌县蒋巷镇男子应某,并在其租住房内缴获电动车等作案工具和伪装物品。在确定嫌犯后,警方立即和应某所在的村村干部及其家属联系,希望做应某的工作,劝其投案自首。在连续做了近10个小时的工作后,应某的家属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投案。应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应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由于家庭拮据,从去年3月起便萌发用炸药炸开ATM自助取款机盗取钱款的想法,并预谋实施。作案时,他身上只剩下两元钱。

做好炸弹后,应某先后来到庐山南大道、八一大道等地方的银行ATM自助取款机踩点,并最终选择省展览中心一自助银行作为作案目标。“因为省展览中心有卖电脑的,那里的ATM机里肯定有很多钱。”应某说。

男子行为构成盗窃罪

获刑二年十一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爆炸的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窃取存有现金人民币307500元的银行自助存取款机,数额巨大,并造成自助存取款机、自助报警及监控设备等价值153471.72元财物损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某在采取爆炸的破坏性手段欲实施盗窃的犯罪过程中造成某银行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某在实施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盗窃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应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某银行经济损失共计153471.72元。

为什么应某炸银行ATM机,法院判其盗窃罪而不是抢劫罪?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曾毅律师表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前者是窃取,手段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后者是公然使用暴力,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所以,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应某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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