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证用处(我帮你办个一建证)

小向与小凯相识于某酒局,因小向工作中需要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小凯自称有人能帮助小向办理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书,但需要缴纳10万元费用。于是,小向在2015年1月向小凯支付10万元现金(当时未出具收据),作为办理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书的费用。

小凯收取到小向的上述费用后,自称已将该费用中的一部分转支付给了书海教育公司,由书海教育公司负责为小向办理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书。

2016年2月,小凯称费用不够,还需5万元,于是小向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小凯5万元,直到2017年3月仍未给小向办成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书。

2017年4月9日,书海教育公司以时间倒签的形式为小向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为小向办理一级注册建造师培训费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2015年1月1日,收款人:书海教育公司,2017年4月9号,见证人小凯。

直到2019年12月底,小凯、书海教育公司仍未能为小向办成一级建造师资格证。

2020年1月1日,小凯出具收据,载明:小凯、书海教育公司于2015年腊月收取小向国家一级建造师费用壹拾万元,因变故没有办成,承诺于2020年元月三十日退还,小凯,2020年元月1日。

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1日期间,小凯分6次退回小向5万元。现,小凯、书海教育公司仍有10万元未退还小向。小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建证用处(我帮你办个一建证)(1)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的成立须符合四项要件,即①一方获利,②另一方受损,③获利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获利方的获利“没有法律根据”。而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获利方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一方。

本案诉讼中审查的关键应系小凯、书海教育公司是否存在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从而造成小向损失之情况,进而判断是否应由小凯、书海教育公司承担不当利益返还之义务。法院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和各方陈述来看,小凯、书海教育公司在不能证明小向已经具备相关资格能力的情况下即承诺为小向取得相关资质证书,且有从中获取部分费用提成的目的。小凯、书海教育公司自身亦缺乏颁证资格和相关工作人员身份和组织机构授权。鉴于上述情况,双方之间给付行为的目的存在明显的违法性,所达成的合意亦不合法。而小凯、书海教育公司是该款项的获利人,经就案情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内容一一梳理,小凯、书海教育公司关于取得和持有诉争款项之依据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在其二方不能证实存在继续占有该款项的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其应就此负有返还义务。

本案中小凯、书海教育公司共同收取小向10万元,没有法律根据,应予以返还。书海教育公司主张10万元系培训费,小向亦参加了培训,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小凯、书海教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小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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