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赠与小三的财物怎么认定(丈夫给小三花费90万)

林女士与丈夫结婚相伴几十年

丈夫不幸出车祸变成植物人

她也依旧不离不弃

谁知丈夫不仅出轨

还和小三生了一个女儿

得知真相的林女士会如何反击呢?

丈夫出轨赠与小三的财物怎么认定(丈夫给小三花费90万)(1)

最终林女士将小三告上法庭

要求其返还丈夫赠与的90万

法院会怎么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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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林女士和丈夫吴某结婚47年,多年来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就连吴某出车祸成了植物人,林女士也不离不弃,贴身照顾,可没想到的是,就是在这样的情境下,林女士发现了丈夫早已出轨,并和小三育有一女。

在丈夫昏迷期间,有一中年女子经常拨打电话和语音聊天给丈夫,林女士察觉不对劲,与对方聊完后,才知道丈夫早已在多年前背叛自己,更让她吃惊的是,两人还生下了一个女儿。

陈某和吴某相识于足浴店,双方一来二往,直至发展成婚外情,林女士通过查询丈夫的通讯录,发现自两人确定关系以来,丈夫给陈某累计转账高达90万元。

林女士万念俱灰,将第三者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赠与款项9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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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觉得这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陈某将所收受的钱款予以返还。

陈某辩称,吴某虽确有向自己转账,但因吴某疾病缠身,大部分款项均用于其日常医疗健康消费,属于二人的共同消费。并且吴某一直承诺会与林女士离婚,因此涉案款项并不能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林女士对陈某的说法予以否认。

法院会如何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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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陈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规定,并基于与陈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向陈某赠与大额款项;而陈某明知吴某有配偶仍与之保持长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接受吴某的大额款项赠与,其主观亦非善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本案中,吴某在与林某婚姻存续期间,基于与陈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向陈某赠与近90万元的大额款项,该赠与行为既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严重侵害了林某的合法权益,故林某有权要求陈某返还款项。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言,最后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陈某确认接受吴某的赠与款677100元,并约定会分期返还赠与款40万。至于剩余的277100元,林女士也同意将这笔钱作为吴某与陈某非婚生女儿的一次性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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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又是一起在婚内出轨后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案例。

吴某在和林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陈某发展婚外情并生下一女,期间给陈某转账多次,而这些钱被认定为吴某与林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最终被追回。

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吴某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陈某,这已经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且婚内出轨行为有违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故应当全部予以返还。

那为何还需要给陈某与吴某的非婚生女儿留抚养费呢?

其实,孩子要抚养费与是否婚生并无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吴某已经是植物人,无法与陈某协议抚养费。林女士也比较大度,同意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部分作为其非婚生女儿的抚养费用。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能够组成家庭,实在是难得的缘分,双方都应该珍惜,更要彼此忠诚,这不仅是夫妻之间的基本义务,也是最基本的人伦底线。希望每个人都能恪守本心,不做伤害对方的事情,守住自己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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