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及个税做账(总公司与分公司工资发放及个税缴纳问题解析)

员工工资及个税做账(总公司与分公司工资发放及个税缴纳问题解析)(1)

Q1:分公司提供研发服务及售后服务给总公司,怎么开票?

问题详情

若我们在省外的一家分公司,提供研发服务和售后服务给总公司,这种情况能开票给总公司吗?有需要注意的事项吗?

专家解答

可以的。若是分公司确实给总公司提供了应税行为,可以开票的。

但是需要注意价格公允性,应按非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处理方式正常开具发票结算。如果总分公司之间发生了真实的业务往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应正常如实开具发票,并留存相关合同等资料备查。

以上供参考。

Q2:无形资产出资入股视同销售缴纳的增值税进项,被投资方可否抵扣?政策依据是什么?

专家解答

是的,应视同销售,若是取得专票,被投资方可抵扣增值税。但是建议跟当地税局详细沟通明确。

提醒:

目前对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有些省市如四川、内蒙古、河南、深圳等地税务部门明确需要视同销售,其他地区无公开表态。

参考一: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这就意味着,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表明所有权发生转移,同时取得经济利益,应缴纳增值税,但是被投资企业取得无形资产、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二: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参考三:

《南京市国税局12366热点问题集》(2013年第三期)中认为,企业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行为,属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上海等地的税务机关则在答复纳税人咨询时表示,上述问题尚需要等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以上供参考。

Q3:总公司和分公司发放工资和个税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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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员工是跟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工资是由总公司发放的(工资的具体金额决定权在总公司),人员费用也是入账在总公司,这种情况下,这些员工的个税需要在哪里缴纳?

专家解答

工资是由总公司发放,则个税在总公司申报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 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 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以上供参考。

Q4:外籍员工取得两个住处住房补贴,可以全额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吗?

问题详情

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因员工两地办公,公司提供两个城市的住房,两处的房屋租赁费是否都可以视为合理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专家解答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这里不限制几处住房,只要是合理的就可以。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以上供参考。

来源: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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