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作源源不断的激情和动力(我们才松了一口气)
谢唯 田建轩
2017年,我们院公诉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湖南一家国有建筑公司当出纳员的女孩程桦,为治病被江湖郎中蒙骗,挪用巨额公款做“医药费”,导致不能退还。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却颇费周章。
首先是案件的定性分歧。程桦挪用公款达270余万元,除了投案时退赔的50万元,余下220万元无法归还。在案件讨论时有人提出,程桦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明显不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是否已完成犯意的转化,涉嫌贪污罪?经审查我们认为,程桦违规动用的资金在单位财务账面上是能够反映出来的,同时她有归还公款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行为,未能全部退还公款是被骗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作为挪用公款的加重情节定罪量刑更为妥当。
其次是主观恶性的评价。程桦是在一次医院就诊过程中,被医托带到一个女郎中那儿去看病的,费用奇高。在花光了积蓄之后,她把手伸向了公款。这个过程中,程桦的心态就是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量刑。在法庭讯问中,我们详细问了她是否质疑过女郎中的治疗方案和收费。程桦坦承,由于皮肤顽疾久治不愈,她已经丧失了理智。在女郎中第一次给她治病、病情有了明显缓解后,她欣喜若狂,只是想赌一把。两年后,等到她醒悟过来已人去楼空。因不堪忍受疾病折磨和还款压力,她曾两次试图自杀。程桦还提出自己会继续动员亲友帮助退赔公款,希望从宽处理。最终,法庭采纳了她的意见,对她酌定从轻处理。
再有就是对其他涉案人员如何处理。程桦能顺利挪用巨额公款,同学、朋友的“仗义”相助不可或缺,他们提供个人账户共为程桦接收挪用130万元公款,是否涉嫌挪用公款罪的共犯?经取证我们发现,因为程桦性格内向,不愿意向人透露自己的隐私,他们与程桦挪用公款的行为没有深度通谋与策划,仅仅是按其请求提供过渡账户,情节轻微可不予以追究刑责。
后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程桦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未归还的公款责令继续退赔。程桦当庭服判,不上诉。
在办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一直在思考:假如程桦的公司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她的犯罪行为是否可以避免?因为,从以支票过期未兑付为由重复开票领出公款20万元,到假冒财务总监签字将80万元公款以往来款名义转出,再到最后堂而皇之将90万元公款转到男友账户上,两年多的时间里,公司领导竟从未对程桦伪造的财务审批件起疑,其他财务人员也未对支付资金和现金账审计核查。
漏洞不堵死,类似的案件还会出现。为此,我院向发案单位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分析了案发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后来,该公司专门召开员工廉政警示大会,出台了新的财务制度并及时反馈。全案的工作做到这里,我们才松了一口气。
(讲述人系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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