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研究与实践会议(团标团体标准研究与实践论文展示)

团体标准研究与实践会议(团标团体标准研究与实践论文展示)(1)

本文获得团体标准研究与实践征文二等奖

摘要

在以创新和转型升级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社会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无法回避知识产权带来的诸多挑战。合理、健全的知识产权政策将有效促进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广泛应用,发挥标准化制度在技术创新与扩散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文选取欧洲数字广播电视领域领先的标准制定组织——DVB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行研究,对其专利、版权和标识政策以及具有鲜明特色的管理制度,如否定式披露、培育专利池、知识产权政策审查等进行了分析,希望DVB关于知识产权政策的考量能够对我国社会团体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开展团体标准工作有所启发和借鉴。

1 引言

知识经济时代,标准化工作越来越多的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尤为突出的是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标准化。近30年来,这一领域的技术创新愈加活跃,越来越多的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纷纷制定新技术需要的标准,尤其是互操作性标准,这些标准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专利分布密集的技术领域。随着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高涨,在国家传统产业战略转型与升级的过程,近年来其他行业所面临的涉及标准的知识产权诉讼数量也在不断攀升。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复杂性已引起社会各界更多的关注。此外,团体标准的输入和输出成果,也往往会涉及到版权的界定和使用,甚至是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版权问题也同样会影响标准的实施。在开展标准符合性测试和验证等工作的过程中,许多标准化团体还设计或注册了自己的品牌Logo和商标以用于符合其标准的产品或设备上,以提升标准化团体在细分领域的辨识度和公信力。

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层面来看,团体标准在我国仍属新生事物,但自2016年以来却发展极为迅速。据来自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的信息显示,截至2017年8月末,全国已有817家社会团体在平台完成公示并审核通过,另有60余家社会团体正在公示当中。这些社会团体的类型包括各级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和联盟等,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2016年4月,我国发布的GB/T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明确建议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团体应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可以说,国内大多数社会团体在涉及知识产权政策的设计上,均处在起步阶段。

国外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设计已经走过了近百年的漫长时间,并经受了政府监管、市场运营、标准实施和社会团体内部治理的多种考验。当前,国外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工作已渐成体系,并同商业运营的结合日趋紧密,对团体标准的生命力和标准化团体的影响力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欧洲的数字视频广播(DVB)是一家在ICT领域技术创新活跃的老牌团体标准化组织,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借用DVB法务总监CarterElzroth先生的观点,DVB 的知识产权政策是成功的,20多年间从未有一起DVB成员间的知识产权纠纷进入到司法程序,使用DVB标准的设备和服务已被全球广泛采用。本文旨在通过研究DVB的知识产权政策,为我国相关社会团体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方面提供启示和借鉴。

2 DVB概述

DVB是一家以制定数字广播电视技术标准为宗旨的、私有的、开放的标准化组织,成立于1993年9月,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据DVB官网(www.dvb.org)显示,DVB现有165名成员,包括数字广播电视领域的制造商、软件开发商、网络运营商、广播公司和监管机构等。还有一些没有表决权的观察员,如欧洲广播联盟(EBU)、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韩国电子通信研究院(ETRI)、美国有线电视实验室(CableLabs)等。其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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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DVB组织结构图(2017年8月)

DVB的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选举指导委员会、批准谅解备忘录(MoU,相当于组织章程)的修订、驱逐不支付年费或违反MoU规定的成员、批准收支和预算等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总体的政策方向以及政策协调和管理工作、批准DVB的技术规范、将其提交至相关的国际标准化组织进行标准化。项目办公室负责各部门的管理协调和日常运行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技术、商业、知识产权和宣传推广4个部门,商业部门负责识别市场需求和商业需求,目前下设14个工作组。技术部门负责识别能够满足商业需求的相关技术,选择最能满足需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标准化,目前下设11个工作组。知识产权部门主要由律师和专利专家构成,负责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为指导委员会提供建议,为成员针对必要知识产权的许可条款提供一个交换意见的论坛,帮助培育DVB标准的专利池。推广交流部门负责DVB标准的推广。

DVB成员制定的技术规范,经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将发布为蓝皮书,或者被ETSI发布为标准。ETSI标准的优先级高于对应的蓝皮书。目前,DVB官方网站列举的ETSI标准共有182项,DVB批准的蓝皮书82项。涉及传输、信源编码、复用和业务信息、条件接收、互联网协议、交互、接口、测量、元数据、中间件、字幕、内容保护和拷贝管理、立体电视等13个技术领域。

3 专利政策

DVB MoU(目前为第3版,2014年1月修订)的第14条是关于知识产权政策的规定,共9款。这里的“知识产权”主要限于专利。DVB另行制定了专门的版权和商标政策。

3.1通用描述

几乎所有标准化团体的知识产权政策均有对其适用范围的描述。如MoU 14.5所述,DVB的知识产权政策仅适用于由DVB制定并批准的技术规范,不对DVB标准引用的、或其他标准化团体制定的标准产生效力。DVB标准如果需要规范性引用其他标准化团体制定的标准,则只有该标准化团体的知识产权政策经过DVB审查后,才可以规范性引用该标准化团体制定的技术规范。对于那些通过知识产权政策审查的标准化团体,DVB专门建立并维护了一份合格标准化团体清单,以确保实施DVB标准时涉及使用规范性引用文件时,可以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条款获得实施许可。

DVB的知识产权政策同样对其成员的“关联企业”具有约束力。如MoU 14.4所述,“关联企业”是指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律实体、控制成员的法律实体、或与成员共同受控制的法律实体。这里的“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50%以上利益表决权或管理实体事务的所有权。同样,Mou14.8对于转让知识产权的后果也进行了类似必要的规定,如果知识产权转让给非DVB成员的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使用仍受本政策的约束,转让人与受让人也均应遵守本政策。

MoU 14.7规定,知识产权的争议将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和调解规则由三名仲裁员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地点在德国法兰克福,适用德国实体法。除非会员之间另有约定,仲裁程序的语言应为英语。当专利池参与者通知指导委员会成立专利池时,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将不再适用这一条款。

3.2 主要原则

DVB知识产权政策的主要原则主要有3点。一是涉及的知识产权对于标准的实施都是必要的。二是知识产权的持有人愿意据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款和条件,就上述知识产权的使用或用于完全符合上述规范的设备,授予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全球范围的许可。三是许可协议必须是对称的,被许可人必须做出“同等承诺”。

FRAND过于原则,在实践中对其分歧的理解缺乏权威的依据。关于许可价格和其他条款的谈判一般留给了当事各方通过谈判解决,谈判活动通常在DVB以外进行。因此有观点认为,在某种程度上FRAND是没有意义的。近年来发生的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纠纷,也多源于对何谓FRAND条款的理解上。

3.3 否定式披露

在肯定式披露的环境下,出于技术和商业目的的考虑,参与制定标准的各方往往会积极、尽早地披露专利,这种披露方式理论上可以尽早地避免标准被专利锁定,但实际操作上却存在的比较复杂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两点:一是谁来承担披露义务?尤其是那些未参与标准制定的成员或DVB外部的专利权持有人。是否需要他们在披露前进行检索?如果他们未披露或披露错误是否有所惩罚? 二是怎样管理披露的专利?标准化团体如何评估披露的质量?抑或任由专利权持有人披露专利?根据David J Goodman和 Robert A Myers对3G技术标准制定中作出的部分披露的抽样研究结果来看,披露声明的标准必要专利中接近80%可能都不是实施标准所必要的,更多的专利可能是商业上必要的。Donald L Martin和Carl De Meyer甚至认为将非必要专利声明为必要专利的数量要远远超过80%。无论是由标准化团体评估标准专利的必要性,还是留给标准化团体外部的许可谈判来解决,都是一个非常现实且棘手的难题。毫无疑问的是,如果声明的必要专利过多,则必将引起更加高昂的许可费用。如果专利权持有人过于分散,则许可谈判的难度也将更大。而这些都将造成标准推广和使用的不便。

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这种情况,DVB的专利披露采取了“否定式披露”,除非权利人不能授予许可,否则DVB不要求披露。也就是说,除非有人做出知识产权不可用的通知,否则每位成员都有对DVB标准涉及的必要专利进行许可的义务。这一政策同ISO/IEC/ITU共同专利政策、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的知识产权政策以及大多数标准化团体的知识产权政策有所区别,“否定式披露”一方面降低了可能出现的必要专利的数量,另一方面将标准涉及的必要专利的肯定式披露同进行FR&ND许可的意愿绑定在了一起。

MoU 14.1规定了“否定式”披露的第一个窗口期,即:DVB技术部门批准规范的90天内。在此期间,如果成员知道未经授权而实施该规范,则将必然侵犯这类知识产权的话,成员应代表其自身及其关联企业向指导委员会主席通知其拥有的或由其控制的全部知识产权。也就是说,如果成员不能根据FRAND条款对规范涉及的必要知识产权进行许可的话,他们应在90天内提出不予许可的知识产权清单。有两种情况可作为不许可的理由:一是成员有权基于商业判断做出“将不授予许可”的行为。二是它可以做出通知说明他没有自由许可的权利,比如之前已经授予了第三方的排他性权利。

Mou 14.3规定了“否定式披露”的第二个窗口期,即DVB规范在ETSI或其他相关标准组织内完成标准化程序时。如果该成员能够证明主要的商业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他有权向指导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必要知识产权不给予授权许可。

Mou 14.6描述了通知的法律属性。DVB成员向指导委员会发出的知识产权通知,不构成对其他成员的通知,也不构成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控告或控告依据,或主张任何损害索赔的请求。

3.4 专利池

专利池是参与者“自愿同意的联合许可计划”。MoU 14.9 描述了标准专利池的设立条件。如果标准实施两年后,当初根据MoU 14.1做出通知的专利权持有人,70%以上在实施标准时遇到了侵权问题,那么这些专利权人可以通知指导委员会自愿建立一个专利池,并寻找该标准的其他专利权人解决共同许可的问题。这里规定了DVB标准涉及的专利池必须包括“持有必要知识产权的全部成员企业或其关联企业的至少70%”,这是一个最低的临界点,旨在确保专利池作为一种“一站式”许可具有吸引力。

专利池可使DVB标准成功实施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很早就确定了专利费成本,给市场带来成本的确定性。尤其是当一个设备需要应用多个标准时,要尽早为实施者在专利费总成本的负担方面提供一种明确的预期。任何一个标准实施者都不想在市场兴起、其服务和设备定价后,因产生的专利负担明显高于其预期而退出市场。DVB通过培育专利池有效减少了这一问题的产生。

专利池可为涉及的标准提供生命周期的服务,促进标准被更多的采用。对于标准实施者来讲,专利池可为以较低的专利费用累积一次性获得多项必要专利的许可。对于拥有多项专利的专利权持有人来讲,专利池是目前公认的一种许可机制,尤其是信息通信技术领域。

DVB专利池的发展主要以下有3个阶段。

一是培育阶段,即鼓励专利权持有人考虑建立标准专利池的过程。首先,在最初征集技术时,DVB会要求每个参与者确认他的专利技术是否被DVB标准所采用;当DVB标准制定工作完成后,他将参加会议来考虑专利池。其次,标准制定完成后不久,DVB会召集已作出确认的专利权人开会,并征集DVB外部的参加者。每个参加者都必须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持有一个或多个DVB标准的必要专利。这次会议是保密的,并遵守竞争及反垄断法。第三,在专利权人会议上,DVB将引导专利权持有人讨论何时开始建立专利池;加入到专利权持有人队伍中的公司是否是正确;DVB的后续活动是否有利于专利池的推进等。当参加者选择了专利池的商业引导者之后,DVB的培育结束。

二是引导阶段。专利权持有人一起商定必要专利的许可条款,以及专利费用的分配。在引导阶段的末尾,专利池项目已准备商业化的条件,DVB 的知识产权部门会举办一个论坛,将专利池管理机构、专利池成员以及潜在的标准实施者召集在一起,交换关于许可条款的意见。

三是管理运行阶段。包括专利池管理机构的管理许可程序、签字许可、收取和分配专利权使用费,以及其他工作。

3.5 许可方式和费率

DVB标准采用的专利技术,大多通过专利池的形式进行一站式许可。近年来,由于一件产品往往会涉及众多的专利权持有人,涉及多个专利池,在专利池之外的单独许可也并不少见,通过一个专利池获得实施标准所需的全部必要专利已越来越困难。但无论怎样,仍然无法否定专利池许可为专利权持有人和标准实施者实施标准所带来的便利,DVB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主要通过专业的第三方专利池许可管理机构进行。

3.5.1 通过SiSvel获得许可

SiSvel是一家为专利权持有人代为收取专利费的公司,管理着3G、Wi-Fi、MPEG Audio、H.264SVC等标准的专利池。DVB的地面传输标准(DVB-T)和第二代地面传输标准(DVB-T2)涉及的专利许可,通过SiSvel实施。

DVB-T已被ETSI ETS 300744采纳。该标准规定了数字地面电视广播的帧结构、信道编码和调制。能够解码DVB-T标准信号的产品必须遵守该标准,并使用这些技术。DVB-T专利池的许可费率为每台设备0.5欧元。许可费用按季度支付。

DVB-T2已被ETSI EN302755采纳。能够解码DVB-T2标准信号的产品(以及部件或子部件,如集成电路等)必须遵守该标准,并使用这些技术。DVB-T2的专利池许可有不可返还的1万欧元入门费,除此之外,每年销售单元不超过200万的,每单元1欧元。销售单元超过200万不足400万,每单元0.9欧元。销售单元超过400万的,每单元0.8欧元。如果被许可人完遵守协议规定,可以给予75折的费率优惠。

DVB-S2X是DVB第二代卫星传输标准的扩展,已被ETSI EN 302 307第2部分采纳。该标准的专利池正在组建当中,2017年4月5日在德国召开了第一次专利权持有人促进大会。

3.5.2 通过Via获得许可

Via是Dolby公司旗下一家独立管理的专利许可公司。管理着先进视频编码(AAC)、802.11(ag)、LTE等标准的专利池。其管理的机顶盒应用平台标准(OCAP)的专利池,涉及DVB业务信息(SI,EN 300 468)、网络独立协议(NIP,ETS 300 802)、多媒体家庭平台(MHP,ETSI TS 101 812 )和全球可执行的MHP(GEM,ETSI TS 102 819 )等标准的专利许可,它们做为OCAP的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与其他标准一同分享专利许可收入。对消费设备和服务提供商规定了不同的许可费率,每台消费者收取1.5美元。对服务提供商按单个订阅用户0.3美元/年的标准收取许可费。

3.5.3 通过Philips IP&Standard获得许可

Philips IP&Standard是Philips成立的一家专门从事标准与知识产权许可的公司,目前管理着HDR、触屏设备、智能抄表、智慧家庭等领域的多个专利池。其管理的电视机与机顶盒(TV & Set-Top Boxes)专利池,涉及DVB手持设备传输(DVB-H,EN 302 304)、字幕(SUB,EN 300 743)等标准的专利许可,主要涉及广播和交互技术领域。Philips将入池的专利划分为16类,DVB主要涉及广播技术和交互技术。广播技术的许可费率是每单元0.35欧元,交互技术的许可费率是每单元0.25欧元。需要注意的是,该专利池并非全是必要专利。此外,对于单独的技术许可,Philiips还提供了一种混合许可费率,可根据产品应用的技术特征来计算费率。这种情况需要与Philips进行协商。

3.5.4 通过S2 Licensing获得许可

S2 Licensing是DVB-S2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持有人组建的一家专门从事DVB-S2标准专利许可的公司。DVB-S2是欧洲第二代卫星广播电视传输标准,已被EN 302 307标准采纳。DVB-S2标准的一个专利许可周期为5年。如果生产、销售或出口兼容DVB-S2的编码器和解码器少于50万,则每单元的许可费用为1美元。如果销售或制造DVB-S2编解码器,同等规模每单元的许可费用为2美元。前者如果超过50万,则每单元的许可费用为0.5美元。后者如果超出50万,则同等规模每单元的许可费用为1美元。对于专业应用,如数字卫星新闻采集、数据中继、上行链路电台调制等,也给出了两种不同的许可方式。

3.5.5 通过ETSI获得许可

DVB制定的通用加扰算法标准(CSA3,ETSITS 100 289,TS 103 127)是数字广播电视的条件接收领域的关键技术,涉及多项专利技术。由于加扰算法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当,可能会对企业提供数字广播电视产品和服务造成障碍,CSA标准的专利权持有人选择ETSI做为其知识产权许可的监管人,他们同意以名义上的许可费率授权许可,而ETSI则收取适度的管理费用。为了避免对盗版的许可,他们和ETSI一同审查潜在的被许可人。根据DVB的信息显示,自1998年9月起,全球至少已有超过300家企业获得加扰系统的许可,超过100家的家企业获得加扰技术的许可。

4 版权政策

DVB的版权政策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为起草DVB标准而使用文稿贡献者提交的材料。出于起草DVB规范、报告和其他文件的唯一目的,文稿贡献者授予DVB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世界范围的、免费许可,包括使用、复制、分售给DVB成员以及创作衍生作品的权利。文稿贡献者应表明,其有充分的权利基于版权政策所述的用途而做出贡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二是为实施DVB标准而使用文稿贡献者提交的材料。DVB的规范、报告和其他文件被批准后,文稿贡献者还应进一步授予DVB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世界范围的、免费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分许可,出于实施标准的目的,(1)使用、复制、分售和创作含有贡献文稿的衍生作品,(2)使用、创作、复制、销售、分售、出口或传播DVB标准的实施。

根据此处的授权,贡献文稿的权利和权益仍属于文稿贡献者。DVB或其下设机构创作作品的版权均归属于DVB。DVB的成员可以复制并免费使用这些作品。第三方可以通过指导委员会的决定获得使用DVB文件的权利。

除了版权政策之外,DVB还有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规定。其他标准化团体发布的标准成为DVB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之前,这些标准化团体的知识产权政策必须要经过DVB的审查。只有知识产权政策通过审查的标准化团体发布的标准才能被DVB标准规范性引用。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文本必须公开并可进行评价,除了那些合理的限制复制和再次分售(其中可能包括支付合理费用的义务)之外,不受合同上的限制。DVB标准的实施者在实施规范性引用文件时,必须可以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条款和条件得到版权许可。关于评价或实施,禁止版权的权利人以标准的获取为条件来强迫成员。如果指导委员会确定例外符合DVB的利益,指导委员会可以对上述规定作出例外规定。

5 商标政策

知识产权政策下的标识规则基本是无争议的。几乎所有标准化团体的标识政策都同意团体保留商标的所有权。为了维护良好的商标许可,商标对标准认证测试的操作或授权运营尤其重要,因为测试认证必须以产品或服务提供商支持符合标准为前提条件。DVB的标识是指其商标和子品牌,包括注册和未注册的。DVB设计了大量的标识,最具代表性的标识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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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DVB的代表性商标

除图2所示的两款代表性商标之外,DVB还设计了将近60款DVB子品牌,如DVB C、DVB 3DTV等,以及MHP。想要获得授权的用户需要与DVB的Services Sàrl(www.dvdservices.com)签订“DVB授权商标用户协议”才可以使用DVB的标识。通过签署协议,用户承诺确保带有DVB标识的产品至少符合DVB发布的一项标准。截至2017年8月,全球共有商标授权用户300余家。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DVB标准的产品没有使用DVB Logo的义务,这种使用可以直接从ETSI免费获得,没有年费,只需在签订协议时需要交纳10 0欧元的一次性管理费。通过标识的使用,有效提高了DVB在数字广播电视市场上的辨识度和知名度,促进了技术标准在全球范围的广泛应用。

6 思考和建议

当前是我国团体标准发展的重要政策机遇期,《标准化法》的修订已近尾声,《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也正在制定当中,引导团体标准良性发展的需求迫切。虽然不同的社会团体会采取不同的方式制定知识产权政策,但每个团体都必须面对共同的领域,如专利、版权和商标等。我们从DVB的知识产权政策中均能看到相关领域的实践。

知识产权政策之上离不开标准化团体组织结构的安排。DVB的组织结构值得我们研究,其成立的知识产权部门,同商业部门、技术部门和宣传推广部门紧密配合,使其能够充分考虑来自市场、技术和商贸等多方面的因素,在规避竞争和垄断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同时,实现标准参与制定者的利益最大化。标准,尤其是团体标准,从来就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要更多的考虑来自市场主体的需求和后期商业化推广应用的需要。知识产权政策则是为推动标准的成功应用和实施,并有可能促进标准化团体的持续发展而进行的一项精细的制度安排。

理解标准化团体的知识产权政策,有必要明确设计知识产权政策的初衷。

第一,知识产权政策是为了促成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而服务的,具体内容要围绕减少知识产权纠纷和明确知识产权许可费用预期来展开。DVB专利政策采取的否定式披露、培育专利池等独特措施,给予标准实施者明确的专利池许可途径,并事先告知了相关的许可费率,为他们采用标准提供了与其他政策相比更大的商业确定性。

第二,如果标准研发成本过大的话,知识产权政策还可能肩负着回收研发成本、甚至谋取更多市场份额和利润的作用。因此,需要通过关联的版权和标识政策的设计,收取版权、商标以及专利许可费用来实现目标。随着技术、设备和业务的融合发展,通过实施标准来收取知识产权许可费用已非常普遍,尤其是以收取许可费为唯一目的来创造专利发明的商业模式的出现,使得如果一项专利发明被标准无意或故意的广泛采用,这些许可费可以急剧增加。这种模式已经脱离了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技术的初衷。尤其是面对那些不制造任何产品的专利权持有人,已没有通过交叉许可谈判来解决争端的可能。因此,这一政策目标的实现,还要避免过高的收费对标准的推广实施造成阻碍。这需要精巧地平衡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和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诉求。

第三,标准化团体自身长远发展的需要。既要通过团体标准推动所在领域的产业发展,还要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建立本组织在标准化领域的知名度和权威影响力。开展标准符合性测试与验证、在标准产品和服务上施加团体的品牌和标识,促进标准的技术传播和扩散,无疑都是知识产权政策所追求的良好目标。我们从DVB的知识产权政策中都能找寻到相应的踪迹。

回到团体标准知识产权政策的出发点,还要思考那些影响社会团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政策的关键因素。

首先是社会团体所处的区域和领域。区域和领域的差异表现了各个市场的不同特点,在知识产权政策设计上势必要予以考虑。从创新和互操作的方面看,当前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较为集中和突出,专利灌丛和诉讼纠纷屡见不鲜。而其他领域,则可能面临着突出的版权或商标问题。知识产权政策的重点,需要有所区别。

其次是社会团体的实力和地位。如果社会团体在标准化领域的影响力较弱,则在团体标准制定初期,应以促成标准的制定实施为首要目标,设计较为宽泛和自由的知识产权政策门槛,以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反之,则可以制定更为规范和具体的知识产权政策,更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在团体标准化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是知识产权政策的发展阶段。从学术和实务两方面来看,目前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制度设计仍然存在较大缺陷,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何理解FRAND条款、减少专利检索的不确定性、谁去鉴别以及如何鉴别专利的必要性、以非必要专利冒充必要专利收取许可费用的判定等问题仍然困挠着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的解决。

第四是知识产权政策所处的法律环境。当前是我国团体标准发展的重要政策机遇期,《标准化法》的修订已近尾声,《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也正在制定当中,除标准化法律之外,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必须在政府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管框架内设计和运行。社会团体及其成员必须警惕可能的违法行为。从欧洲的经验来看,ETSI并不赞成标准化团体对专利许可问题进行干预,标准化团体应集中精力应对技术挑战,选择最好的技术方案。标准的知识产权许可条款和谈判是企业之间的商业问题,应在技术方案和标准文本出现之后解决。但国内目前还缺乏从事知识产权许可的知名专业机构,今后团体标准的发展,需要借助这类专业机构的服务来开展工作。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团体标准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取舍和借鉴国外标准化团体的知识产权政策经验可以使我们避免走一些弯路,希望本文可以实现这一目的。

作者简介

贾宏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硕士,工程师,现主要从事广播电视标准化研究和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曾发表《标准化与专利视角下的数字广播电视与互联网融合发展》、《HEVC国际专利许可述评》等多篇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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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标准化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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