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代理人区别(当事人与代理人)
当事人与代理人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就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当事人和代理人区别?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当事人和代理人区别
当事人与代理人
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就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当事人在法律上界定主要为公民个人和单位。公民个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由其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法律规定的,才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单位或者组织,是一种拟制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说穿了有法律规定的时候才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当事人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也有在代理人心目中的情况。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是不能任意进行改变的;代理人心目中的当事人,是可以进行任意改变的,主要是对其意思表示而已。比如代理人心目中的当事人,就有对其褒贬加以评价的情况,所以贬的时候就有这种情况,“当事人当时是人,过后就不是人。”什么意思呢?说的是当事人在与代理人约定收费的情况时,钱没有收回来的时候,代理费约定的10%~20%,当事人都可以签字。但是当钱收回来的时候,当事人就变卦,找多种理由,使约定的代理费不能收回。
当然绝大多数的当事人,是讲究诚信的,也是值得代理人信任的。但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后,又会出现一种无法让人接受的情况。当事人向代理人支付了代理费用后,就认为一起要听当事人的。这就涉及谁牵着谁的鼻子走的问题?如果都听当事人的,往往会出现不好的情况。因为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认识不足,这个时候当指挥家往往会适得其反。
代理人一般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也不能说所有的代理人,都讲究诚信,依法代理。有的代理人,接受委托代理后,故意拖延代理活动,甚至有的将当事人的原始证据弄丢,只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有经验的代理人,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收当事人的原始证据即书面证据的原件,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矛盾冲突。
当事人在选择代理人的正确做法是,不要被表面的现象所迷惑,这个表面的现象是非常年轻漂亮的,但是缺乏实践经验的人;优秀学校的高学历的人,同样缺乏实践经验的人,这些人肚里有货,但是在实战战场上,茶壶里的汤圆,有货倒不出。这些情况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的做法是,选择有代理资格的人,重点抓住品行良好的人,历史上获得当事人好评的人,这些人在代理工作上会兢兢业业、不辞辛劳,并且会依法灵活的作出代理工作上的业绩,这些人才会切实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N代理人最近接受一个当事人的委托,是承担一个执行工作中的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个生效的民事判决,但是两年了没有任何结果。N代理人和当事人来到M执行法院。承办该案件的法官说,该案件已终本执行。理由是,被执行人没有任何财产。N代理人说,据了解,被执行人所开的宾馆,仍在继续经营,而且红红火火,难道欠当事人借款40多万元不应该归还吗?承办法官的助理说,你们的案件被执行人是公司而不是宾馆,如果认为宾馆就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要在执行中提出异议,变更执行主体,才可能执行到宾馆的财产。
N代理人通过工商行政机关,取证查询到所开的宾馆,就是被执行人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对本案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找到当事人,目的就是延缓执行。这个时候,当事人给被执行人说,这个案件我委托了N代理人,他决定这个案件是否可以延缓执行?
N代理人知道这个情况后,训诫了当事人。你怎么可以这样说话呢?你是案件的当事人,在执行问题上,是你说了算,而不是N代理人说了算!当事人给N代理人解释说,是因为本案在执行中有一个小插曲,“我的妻子曾经去找个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气得提了一把刀,直接威胁说,如果再纠缠此事,我就白刀子进红刀子出。
N代理人说,“你们怕生命危险,才来请代理人。而且代理费才3000元,并没有说收回借款后的提成。你们要搞清一个问题,你们在收借款的过程中,如果不理直气壮的亮明观点,谁还愿意当你们的代理人?”
当事人笑着说道“我们愿意亮明观点。”
N代理人说,“你们打官司收借款,官司也打了,人民法院也支持了你们的借款,具体体现在民事判决书上,如果在执行中你们下趴蛋,这是你们的事。出现不利的后果,由你们全部承担法律责任。现在被执行人找到你们,你们可以跟被执行人商议,决定先付多少?决定是否延缓执行?都是你们说了算。把商议结果告诉我即可。”
当事人同意商议。等待商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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