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及时承担交通事故保险责任)

【案情】2021年2月15日,赵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乌兰县人民医院门口由北向南行驶时,不慎撞倒了正在过马路的未成年人桑某和其表姐,造成桑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某立即将桑某送至乌兰县医院救治,经乌兰县医院诊断桑某为左胫腓骨骨折经过两天的治疗,桑某于2月17日办理出院手续乌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所以,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赔偿?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及时承担交通事故保险责任)

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赔偿

【案情】

2021年2月15日,赵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乌兰县人民医院门口由北向南行驶时,不慎撞倒了正在过马路的未成年人桑某和其表姐,造成桑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某立即将桑某送至乌兰县医院救治,经乌兰县医院诊断桑某为左胫腓骨骨折。经过两天的治疗,桑某于2月17日办理出院手续。乌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所以,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桑某出院后,在医生的建议下其母亲布某带着桑某到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做了各项检查。桑某住院治疗后,赵某某支付了在乌兰县医院的治疗费用和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检查的医疗费用,但后期的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均未支付。

桑某是单亲家庭孩子,母亲布某独自一人抚养桑某,母子二人靠放牧为生,平时布某出去放牧时,桑某便自己在家玩耍,桑某受伤之后,布某因为需要在家照顾孩子,无法出去放牧。此次交通事故使原本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桑某一家生活更加拮据。

无奈之下,布某向乌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请求帮助。

【援助】

乌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此案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法律援助中心随即指派援助律师张徕民承办此案。张徕民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受援人了解相关情况、询问事故发生经过、关心桑某伤情恢复状况。本着调解为先,贯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则,张徕民多次尝试联系赵某某,但是几次沟通无果,无法促成双方调解,张徕民决定走诉讼路径,并和受援人详细沟通诉讼策略。

张徕民认为此案办理重点有:一是尽可能争取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二是赵某某的责任如何承担,此案各项赔偿费用均在交强险的有责限额内,对方未履行交强险投保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随后,张徕民找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沟通保险赔偿事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桑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062.2元,其中赵某某已垫付4376.5元,剩余6685.7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前一次性付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前一次性返还被告赵某垫付的赔偿款4376.5元;赵某某于2021年5月19日赔偿桑某住宿费314.3元。

【点评】

乌兰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马文辉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应及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以利于索赔。本案中,原告桑某母亲及时委托律师主张索赔,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应把保险公司列入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最终赔偿11062.2元。交通事故纠纷索赔比较专业,特别是涉及受害方伤残情况的,更是程序繁多,需要专业律师处理。本案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出索赔的绝大部分主张得到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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