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是职务类犯罪吗(职务犯罪中什么是索贿)
导语:很多人对于受贿,一般理解为别人主动向国家公职人员送钱送物,而国家工作人员予以接受的行为。但实际上受贿不止这一种情形,主要包括“索取型”和“收受型”两种。所谓“索取型”,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财物。也就是我们今天要解读的重点,什么是索贿?
什么是索贿,与受贿有何区别?
一、索贿的概念
索贿,可以细分为索取和勒索。索要,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职务活动时,向当事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其给付财物,但未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勒索,指使用要挟、胁迫的方法,明示或者暗示对方如果不送财物其实就不好办或者会有严重后果,迫使对方不得已给自己送财物。
二、索贿的特征
索贿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主动性。行为人是积极主动地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消极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自己财物;
2.索取性。行为人以自己的职权地位或职务行为为条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
3.交易性。索贿者向请托人提出要约:要享受我的职务行为,需要向我给付财物。这一行为表现为“权钱交易”,是一种交易行为。
三、索贿的具体情形
索贿作为受贿罪的一种方式,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趁他人请求自己通过执行或不执行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主动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要求对方给付财物;
2.趁他人请求自己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主动向他人要求财物,并且明示或暗示,不送财物就不会帮忙;
3.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的直接制约关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并且明示或者暗示,如果满足其要求,可以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否则,将利用职权给他人制造麻烦或使其遭受某种损失;
4.凭借本人的职权对他人利益的直接制约关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但并未明示或暗示将要利用职务为对方谋取利益,也未明示或者暗示如遭拒绝将要利用职权给对方造成损失。
四、索贿与受贿的区别
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虽然二者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但两者犯罪手段不同,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无论是从主观罪过还是客观危害来看,索取贿赂都要比收受贿赂更为严重,所以我国《刑法》第386条规定了索贿的从重处罚。
相较于收受贿赂,索贿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贿赂要求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罪是必要条件。
五、索贿与敲诈勒索罪
说到索贿,可能大家会联想到敲诈勒索罪。那么这两者有何区别呢?
索贿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是:
(1)索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犯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
(2)侵犯的客体不同。索贿行为作为受贿罪的行为方式之一,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和党和政府的威信;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其他权益;
(3)在客观行为方面,敲诈勒索罪主要是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揭发他人的隐私或不正当行为危害他人的名誉、地位、前途及毁坏他人的财物、破坏生产或营业等相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具有明显、公开、强行的特点;但索贿是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以为他人谋利益相交换,索取他人财物,一般是利用对方有所要求时主动索取财物,并不使用强行的手段,尽管有时也可能刁难、要挟,但索取手段较为隐蔽、方法委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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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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