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离婚制度规定(严厉的婚姻顾问)
文|后天就回去
编辑|后天就回去
一、引言
在整个中世纪晚期及以后,英国教会法庭对婚姻的大多数方面享有垄断管辖权。历史学家最近的研究做了很多工作,阐明了人们诉诸教会法院解决有争议的婚姻、执行合同或(更罕见的)解除婚姻的案件和情况的类型然而。
这些研究大多集中在教会法院业务的实例或诉讼方面: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一司法领域允许法律历史学家观察辩护和反辩护、法理学,甚至证人证词的间接细节。
二、介绍严厉的婚姻顾问以及其在中世纪后期英国地方教会法院中的作用
在这种依职权行事的过程中,教会法庭将他们的目光集中在各种影响到普通人婚姻的事情上:他们的存在(真实的或表面的),以及其中的违规行为。
教会法庭对婚姻的这一方面的监督已经就中世纪而言,法律和社会历史学家对这方面的关注要少得多然而,很可能(尽管无法证明)正是在这个舞台上,特别是在更地方的教会管辖范围内,教会法最频繁地与大多数普通英国男女私人生活的混乱现实发生冲突。
本文的目的是,调查和说明这些地方法院试图规范婚姻及其周围环境的最常见方式,从而为当然婚姻相关案件提供一种初步的类型学或分类法;其次,就该规范在其社会和法律背景下的性质提出一些尝试性评论。
“严厉的婚姻顾问”这个短语来自R.H.Helmholz在他关于中世纪英格兰婚姻诉讼的权威著作中所作的评论:“如果我们把教会法官看作是一个相当严厉的婚姻顾问,我们比把他看作一个限制自己决定法律要点的人更接近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Helmholz在作出这一评论时,指的是法官在离婚案件中的作用,即没有再婚权利的司法分居,并将这些案件(法官作为调解人)与其他类型的婚姻诉讼(案件由更严格的法律适用于事实来确定)进行了对比。
其他历史学家最近也赞同这一说法,重申教会法院在法律上起着非正式的仲裁作用,或鼓励婚姻事务的友好解决在调查法院对婚姻监督的当然职权方面。
很明显,人们发现自己在婚姻中遇到的令人眼花缭乱的疑问和困难,只能以一种相当繁琐的方式适应这种法律体系(就像任何法律体系一样)。
然而,为了支持这些过程的友好性而忽视高压手段是不现实的:法院试图对英国男女的家庭和生活安排进行一些实质性的侵入XINGQINFAN,正如本文稍后将论证的那样,它们是社区压力的工具,也是教会权威的重量。
三、英国地方教会法院与中世纪后期英国婚姻制度
从14世纪早期到16世纪早期,从肯特郡到兰开夏郡,不同的地方教会管辖范围。这些记录包括两份重要的法庭书籍手稿:一份涵盖了林肯郡的十几个教区,1336年至1349年由林肯大教堂的教长和教区管辖另一份来自伊利教区威斯贝克(剑桥郡)的乡村教区。
包括威斯贝克的小集镇和周围的一些乡村教区,从1460年到1479.6年但它也会从其他一些地方司法管辖区的出版记录中获取,包括白金汉大主教辖区(1483年至1523年),以及兰开夏郡沃利修道院(1510-1538)所行使的特殊管辖权,以及其他较短的记录。
一开始就应该强调的是,这些案件的记录大多极其简洁:摘要引用,简单的指控陈述,以及随后的过程。因此,很难了解这些事件的大部分情况,也很难了解有关人员在其社区中的地位。更严重的是,人们通常对案件的侦破过程知之甚少。
在目前的知识状况下,鉴于现存的依职权法院诉讼程序的语料分散且有些支离破碎,本文的讨论并不希望追踪中世纪后期在法院审理的商业性质或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方面的趋势或变化。
相反,本概览试图将这一时期的这些事项作为一个整体来描述,作为一个显示法理学和法律或社会基础的基本一致性的事物;案例组成、研究重点或散文编辑热情方面的差异,很可能像其他任何东西一样,反映出个别司法管辖区的特质。
人们可以把教会法院依职权介入婚姻事务的各种案件,按一些相当简单的分析标题加以整理:“可疑的婚姻”、“因婚姻并发症而加重的TONGJIAN”、“NUEDAI配偶或遗弃配偶和不同居”、“对妻子或孩子的赡养令”和“可疑的情况”。
地方教会法院规范婚姻的第一种也是最明显的方式是通过侦查同居或以其他方式以夫妻身份行事的夫妇,但其婚姻观察者有一些理由怀疑其有效性。
简单来说,这些案例读起来并不复杂:在威斯贝克,“托马斯·科莱尔……他有一个女人作为他事实上的妻子,但是否在法律上是值得怀疑的。"
在这一级管辖权上,法院可满足于依职权案件一般所共有的有罪或无罪的标准:供述和忏悔或否认和强迫但法院有时也要求夫妻出示其婚姻正式生效的证明文件。
因此,1493年在塔特沙尔(林肯郡),“理查德·普伦(Richard Pullen)以妻子为借口扣押了一名女子”,并被命令出示“证明信件或其他文件”,否则将被逐出教会;12同样,1340年在海恩顿(林肯郡),“罗伯特·克莱夫和琼·霍斯比被引用,他们声称他们结婚了,但这是值得怀疑的。”
那个男人出现了,当着教会的面发誓说他(和她)订了婚”,他被要求出示书面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些案件涉及到最近才在自己的教区定居下来的人,或者是移民的人。
很容易理解的是,当一对夫妇没有在当地举行婚礼,或者其中一方是新来的人时,怀疑特别容易引起;14个议会和主教会议偶尔会发布关于“外来者”的这类命令。他的疑虑更加复杂了。
当谣言浮出水面时,无论来自什么来源(人们很少知道),一对夫妇中的一方可能有一个前任配偶仍然住在其他地方。罗杰·德·利辛顿案就是一个特别好的例子。
1339年,在弗里斯索普(林肯郡),罗杰两次因与爱丽丝·德·沃丁汉TONGJIAN而被传阅,并被命令将她从他的公司开除次年,他又被控TONGJIAN,并被命令避开爱丽丝。
1341年,他又被控与爱丽丝TONGJIAN。两人承认同床共枕,但否认有罪,但没能通过赎罪洗清自己,被判苦修。一年后,当罗杰和爱丽丝再次被引用时,人们开始怀疑罗杰的前妻伊丽莎白是否真的死了。
19罗杰声称伊丽莎白在十三年前离开了他,他听说她三年前在根特去世了;他受命去寻找她或寻找她死亡的证据1344年,罗杰报告说,他曾勤奋地寻找伊丽莎白,但没有成功,他被解雇了然而,同年晚些时候,法院开始怀疑罗杰的勤奋,并引用了一个谣言,说另一个女人知道伊丽莎白的下落;命令他。
1505年,多顿(白金汉郡)的威廉·米勒(william Miller)也发生了类似的案件:他刚从贝德福德郡(Bedfordshire)来到这里,就有传言说他在约克郡有另一个妻子,他被命令在能证明他的第一任妻子已经死亡之前,不得与他现在的假想妻子“保持联系”。
在其他类似本案的案件中,当对婚姻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法院通常命令当事人不得同居,或以其他方式将自己置于可能存在XINGJIAO嫌疑的环境中,等待这种不确定性的解决。
四、结语
严厉的婚姻顾问在英国地方教会法院中推动婚姻制度改革,规范了该领域内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当时的英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强调婚姻自由和个人权利,试图通过合理的途径解决当时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体现了他对正义和公平的坚定信念和执着追求。
此外,我们从严厉的婚姻顾问的经历和思想中也能够汲取启示,要坚守信仰和原则,秉持公正与良知,追求真理与卓越,努力推动婚姻制度建设和进步。
参考文献1.邢旭东. (2018). 英国地方法院的建立与发展. 法学家。
2.张建军. (2019). 论英国地方教会法院对中世纪英国婚姻制度的影响. 史观。
3.周琳. (2017). 论中世纪英格兰婚姻自由及其限制. 暨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4.王希苇. (2019). 中世纪英国婚姻家庭的权利与义务——以《中古英国纪事》为例. 现代传。记。杨伟斌. (2019). 英国地方教会法院的婚姻司法实践研究. 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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