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事关校车安全我市印发通知)
日前,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校车概念及服务范围,优化校车审批流程,明确各方职责。
关于校车概念及服务范围
《通知》明确,校车是指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 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入园幼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校车服务范围由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扩大到全市城乡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全市主城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主城区部分、高新区主城区部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确有需求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幼儿)上下学需要,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可向市教育局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关于校车审批流程
学校、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和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幼儿专用校车),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校车所服务的学校(幼儿园)坐落在主城区,或校车行驶线路经过上述地区的,其校车许可申请由学校(幼儿园)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向市教育局提出,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开展联合审批;校车所服务的学校(幼儿园)坐落在主城区以外区域的,其校车许可申请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向学校(幼儿园)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由学校(幼儿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本地区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联合审批。
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的校车审批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主城区)征求意见,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政府。本级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部门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要将审批结果一周内分别通报实际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校车线路行驶经过地区的公安部门,并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共同加强监管。
关于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应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根据《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包括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管职责。校车服务提供者履行校车安全主体责任。校车服务提供者(含学校自己配备校车的)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设备管理、安全责任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对校车的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校车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配备校车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乘车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安全教育。校车驾驶人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校车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校车行驶前,应对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定期接受校车安全驾驶教育和培训,配合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校车进行安全检验、维护和保养,遵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协助处理各种紧急突发事件。随车照管人员要引导、指挥、协助学生上下车,维护上下车秩序;监督驾驶人安全行驶,禁止学生携带危险物品上车;注意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安全落座,制止学生的各类危险行为;清点核实上下车学生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关于学校和学生监护人职责,《通知》指出,学校应以多种形式对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校车安全知识;会同校车提供者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责任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乘车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乘坐校车学生的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教育学生坚决拒绝乘坐非法或违规营运车辆,及时举报校车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通知》,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应急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监督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半岛晨报、39 度视频记者黄凤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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