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云上传原创歌曲官方说侵权(UP主作品如何维权)
一、选题原因2020年年底的时候,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相继出台,关于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有一定程度变动,有学习的必要恰逢近两年抖音、今日头条、B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催收视频类自媒体作品,层出不穷,涉及著作权在内的诸多法律问题,未来可能会催收较多案源,学习的过程也是未雨绸缪的过程本次分享以影视解读类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为切入点,为一条线,希望可以在分享的同时,在和大家一起梳理下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网易云上传原创歌曲官方说侵权?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网易云上传原创歌曲官方说侵权
一、选题原因
2020年年底的时候,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相继出台,关于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有一定程度变动,有学习的必要。恰逢近两年抖音、今日头条、B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催收视频类自媒体作品,层出不穷,涉及著作权在内的诸多法律问题,未来可能会催收较多案源,学习的过程也是未雨绸缪的过程。本次分享以影视解读类自媒体作品著作权为切入点,为一条线,希望可以在分享的同时,在和大家一起梳理下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二、标志性作品介绍
影视解读类作品存在于各个网络平台,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总体上大同小异。可能是我偏爱于B站,所以选择了B站上面一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影视解读类作品。
bilibili/video/BV1PQ4y1z7kW?spm_id_from=333.999.0.0
1、作品基本数据介绍:B站 创作团队(up主木鱼水心 视频制作者非凡情报局) 粉丝数(up木鱼水心813.1万人,非凡情报局7.1万粉丝) 作品数据量(播放量133.2万,点赞8.9万,投币2万,收藏9439,转发1157次)
2、作品架构:中国影视作品 韩国影视作品 日本影视作品 美国影视作品 非影视作品中的背景音乐 自身动画作品 影视解读 广告 其他
3、该作品盈利模式:平台创作激励 广告 视频使用权许可、出让 粉丝充电 商演等。
平台创作激励:30元每1万播放量(zhuanlan.zhihu/p/124232283)
广告:视频内广告植入 贴片
视频使用权许可、出让等方式盈利
其他:粉丝充电、商演等
三、作品本身著作权分析
1、上述影视解读是否为著作权法项下作品
相关法律规定集中于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法律规定解读:通过新旧法律的比对,可以发现:老的著作权法没有对作品下定义,新的著作权法融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学界的通说,对作品下了定义,作品是一种智力成果,其本质特征是独创性 以一定形式表现(可复制性)。关于独创性、以一定形式表现(可复制性)的理解,法律本身没有规定,知识产权大咖吴汉东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中,对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进行了解释,参照其解释,独创性是指:作者独立创造 融入了作者的智力、技巧并表达了作者的想法,单纯复制、剽窃、抄袭不具备独创性,但擅自演绎他人现有作品而产生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具备独创性,享有著作权,在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前,不得擅自行使其著作权。可复制性:顾名思义,可以复制。
另外,我们还可以发现老的著作权法项下的作品仅存在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难以应对日益变化的新鲜事物,新的著作权法的第三条第(九)款明显扩大了作品范围,凡是符合独创性 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都是作品。
与此同时,新旧著作权法均明确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上述影视解读是作品的分析:上述影视解读是自媒体独立创作,虽然有整理、汇编他人作品,但融合了作者的智力,表达了作者的想法,且可复制,系著作权法项下作品。
2、上述作品的类型
依据2010年的著作权法,上述作品或许可以称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据2020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上述作品称为视听作品,更为精准。
注意摄影作品:是否包括摄影视频?
对此,相关法律并没有界定摄影作品的概念,依据吴汉东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中的观点,摄影作品也称照片,并未提及摄影出来的视频。笔者认为,以吴汉东意见为准,涉及到著作权的合同审查或者办理相关诉讼案件时候,需措辞严谨,相关摄影视频不可纳入摄影作品序列之中。
3、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主要法律规定见于著作权法
法律规定解读: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关于作者的规定:2010年、2020年的著作权法观点一致,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作者。
2010年的著作权法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2020年著作权法规定,除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两个著作权法,均规定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作品著作权分析:本作品有两项署名,一个是“木鱼之心”,显示为up主,一个是“非凡情报局”,显示为视频制作。依据2010年的著作权法,著作权由作品制片者享有,本作品署名中无制片者字样,仅有制作者字样,著作权归属的认定存有疑问,但是依据2020年的著作权法,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作品制作者“非凡情报局”。
“木鱼水心”、“非凡情报局”的真实身份:B站投稿需实名认证。
注意:对“在作品上署名”的理解,作品本身没有签名、水印、等署名,单方出具的版权声明是否可以理解为在作品上署名?
举例:A公司网店上有照片若干张,使用在前,B公司的网店也使用了这些照片,使用在后。A公司认为B公司使用了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照片,遂诉讼维权。A公司证据材料中有版权声明、作者声明,版权声明表示:A公司享有照片著作权:作者声明:表示照片系其创作,相关著作权归属于A公司。另外,照片上无水印,原始照相机已丢失。问:A公司出具的网店照片 上述声明,是否已然证明A公司享有上述照片著作权?上述声明是否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中的署名?
4、作品著作权权利内容及其保护期限
权利内容:见于著作权法等法律中
法律解读:迅速的浏览、查看一遍
改编、翻译、汇编是一项独创性的智力活动,成果是新的作品。
权利核心是:可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五)项到第(十七)项著作权项下权能,从而获取报酬。
再次重复:改编...整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擅自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再次遭受他人侵权,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人是否可以独立维权,是否可以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分析:是可以的。
上述作品分析:上述作品系视听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的方式获取报酬,也可以通过B站自身的赚钱方式赚钱报酬。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否则构成侵权。
保护期限
主要法律规定见著作权法
法律规定解读:
关于视听作品这块,2010年著作权法、2020年著作权法关于保护期限的称谓不一样,一个是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限,一个是视听作品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基本相同。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发表权保护期限系作品完成后的50年,其他财产权益系发表后的50年,但自作品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便不予保护了。
上述作品分析:已经创作内容50年发表,著作权人永远享有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利,其他财产性权益,自平台发布之日50年,要到2071年后了。
5、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
主要法律规定见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司法解释、《民法典》
另外注意相关文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
cavca/newsDetail/692(教科书法定学科使用作品支付报酬方法)
prccopyright/staticnews/2014-09-30/140930133559906/1.html(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方法)
目前仅检索到以上两个,其他的更多暂时没发现。后续如果有发现会和大家分享。
法律解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未表示应以书面形式,转让应为书面形式。转让方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依据民法典有关通过事实履行成立合同的规定。
著作权可出质,需采取登记的方式公示。
关于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确地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没有约定的?
关于使用文字作品酬劳有相关规定,编入教科书法定学科方式使用文字、音乐、摄影作品有相关规定。其他暂时没有发现,大家如果有发现可以分享,我如果有发现及时分享给大家。
影视解读类自媒体作品是可以转让、许可使用来赚钱的。
作品分析(要点存在重复说明,不再赘述)
5、著作权的保护
(1)协商
(2)平台维权:向平台举报(这个程序建议要走,一来可以维权,二来涉及到著作权法领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如需要把平台拉进来,通常需要走这个程序)
(3)民事诉讼、仲裁
要点一:管辖
法律规定:
关于仲裁还是法院的规定
著作权法(2021年6月1日施行)
关于级别管辖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司法解释(2021.1.1施行)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司法解释(2021.1.1施行)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1.1.1施行)
法律解读:
关于是否由仲裁机构管辖看是否有仲裁条款
如果不是仲裁机构,那则是人民法院。
关于级别管辖: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经高院报请最高院批准的基层法院享有管辖权。芜湖地区的管辖法院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范围、金额等有限制)。
关于地域管辖,著作权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实践中争议较少。
关于著作权侵权案件,有争议:
依据法律规定为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司法实践基本无争议。关于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尤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中,被侵权人住所地是否享有地域管辖权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有管辖权,依据是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二十五(包括之前的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均明确提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利用信息网络侵权,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地,当然享有管辖权。一种观点认为没有管辖权,依据是2021年1月1日实施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四条:关于著作权侵权地域管辖仅提到了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这里面就没有提到侵权结果发生地,更没有对诸如对侵权结果地的解释;另一个依据同样是2020年12月底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关于著作权侵权地域管辖虽提到了侵权行为地,但是对其解释为:被诉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上述侵权行为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该解释亦明显排除了结果发生地,排除了原告住所地。依据该两条司法解释,被侵权人住所地明显没有管辖权。芜湖地区的司法实践:以前认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享有管辖权,现在立的几个案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利用网络侵害著作权的案件均未予准许立案。我的观点:看立场,如果是原告,怎么方便,怎么可以争取更多的利益就往哪立案;如果是被告,则依据上述规定,合法合理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状:管辖连接点,获取管辖权。
作品分析:分析内容和前述内容重复,不再赘述。
要点二:案由
以侵权纠纷起诉的,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多半以此种方式立案)。
要点三:原告诉请,构建的基本事实与理由,证据的收集,案件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对法律的解读、对司法判例的解读。
原告诉请:
断开网页链接,下架某某视频;赔偿费用(损失 维权费用);道歉;B站等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构建的基本事实与理由:
up主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侵权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包括B站在内的互联网平台转发、修改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损失 维权 B站等互联网平台存在共同侵权(共同分工行为 共同故意,教唆或帮助侵权(核心是明知或应知,仍通过各种方式鼓励、诱导他人侵权,不采取救济措施或提供技术支持)
证据的收集:原创视频刻录 版权声明 公正或电子存证(侵权视频 侵权视频播放、点赞、投币量截图 侵权人账号及身份截图等) 给B站等互联网平台发的律师函或告知函等及其回函 B站等互联网平台存在过错的其他证据 其他证据。关于公证处的介绍:芜湖市目前共有四家公证处,湾沚公证处、繁昌公证处、南陵县公证处、无为市公证处,法信公证处已经被注销了,全国各地有证据保全资质的公证处可以做。关于电子存证的介绍:更为简单、便宜,目前市面上由厦门市美亚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的存证云平台较为不错,存证过程中,委托人仅需提供相关数据,存证云平台自行存证并生成电子数据确认函作为开庭证据,如果需要当庭核实存证过程,核实存证数据的客观真实性,现场演示相对较为简单。
存证云官网:cunnar/index.html?ly=bdclick&jh=jingzhunA-dianzishujucunzheng-sousuoci-PC&dy=dianziquzheng-sousuoci&gjc=shamencunzhengyun
电子数据存证函:
证据收集中存在的困难:侵权方的自媒体网名比较容易获取,但是网名背后的真实身份信息难以获取,目前了解的自媒体中,如果是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视听资料,对方如果是公司,直接在公众号上即可知晓对方身份。其他的自媒体,诸如b站、抖音、今日头条等均不可直接获取对方身份信息。需要平台配合。
诉讼中存在的重点及其解读:
其一,原告是否能证明享有涉案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前文已经列明,此处不再列明
如果视听作品上面有署名视频制作者的网名,网名经过实名验证,再结合版权声明书之类的文件,被告拿不出相反的证据,原告享有著作权。如果视听作品上未署名视频制作者的网名,该自媒体账号也没有实名验证,原告向法庭演示该自媒体账户的登录过程并显示涉案视听作品,原告也出示了版权声明。原告出示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涉案原告享有涉案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涉及两个问题:原告自己登录自媒体账号显示出作品并出具版权声明是否已经达到证据上的高度盖然性,已然证明原告享有涉案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版权声明是不是署名。
其二,损失的计算
法律规定(新旧法有变动)
著作权法
法律解读
损失认定逻辑变动:2010年的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侵权人违法所得→还是难以计算的,裁判机关根据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侵权后果等在50万元以下予以裁判;维权合理费用另算。2020年的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在上述金额的5倍以下给予赔偿→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合理使用费用均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行为结果,在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判处赔偿;维权合理费用另算。关于权利使用费用,新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也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费用标准。
最低、最高额变动:赔偿金额难以计算的前提下,新增赔偿最低额,大幅度提高赔偿最高额。新增了500元的最低额,将最高额从50万元提升到500万元。
新增惩罚性赔偿,响应整个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号召,此次2020年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件是:故意侵权 情节严重。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司法解释未予细化。
法律解读:法律变化对律师代理诉讼、裁判者的影响。
对律师,看立场。代理原告,如果有权利许可使用合同、或者搜集到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费用标准的,许可使用费较高的,可在诉讼中提出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如果许可使用费较低的,尽量避免让被告找到线索(引导法官提示原告拿出相应许可合同),同时也做个赔偿金额较低的准备,以及原告的心理建设工作。再者,在无法证明赔偿额的情况下,原告获得的赔偿可能更高。最后,作为原告可以被告对其视听作品的恶意侵权,主张惩罚性赔偿。代理被告,按照2010年的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原告无法证明自身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地的情况下,被告以较低金额的权利使用费来予以抗辩,法院可能不予理睬,新著作权法实施前,我作为原告代理人办理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被告抗辩认为损失应按照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来计算,法院未予以支持。按照2020年的著作权法,如果被告抗辩提出了原告存在相关有偿许可合同的线索、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的,原告不予提供相关证据,裁判机关可能作出对原告不利的裁判。作为被告代理人,针对原告提出的恶意侵权,要做好预案。
对法官,裁判时候,突出对权利使用费相关问题的核实,突出对国家著作权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标准的重视;加大对被告侵权主观恶性、情节严重性上的核实工作。
其三,b站等互联网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中一大半篇幅在阐述互联网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该承担什么责任。大家可以自己可以直接浏览该司法解释。
法律解读: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主要看平台是否有共同侵权、教唆侵权、帮助侵权中的一种,共同侵权是指共同故意下分工侵权,实践中较为罕见;教唆侵权、帮助侵权实践中较为常见,教唆侵权指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人会实施侵权行为,仍为其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对其进行诱导、鼓励,帮助侵权指明知或应知侵权侵权行为的,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明知和应知的认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平台收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裁判机关应认定未明知或应知道(这也反应,如果有意向追究网络平台的连带责任,需要先向平台投诉、反应);第二种情况,权利人未告知,但是具备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一些情形的,可以认定明知或应知,包括侵权的明显性、平台对原告视听作品的大力推荐、平台从原告视听作品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的。
平台的抗辩,通常围绕避风港原则等进行。以没有主动审查的义务,接收到投诉后及时予以了处理等进行抗辩。
注意:互联网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中的重中之重,需要细化,需要进一步解说。
作品分析:不再赘述。
其四,法院是否会判决被告赔礼道歉
如果侵权人是个人的话,通常会判决道歉。
如果侵权人是单位的话,通过检索判例,有的地方支持,有的地方不予支持。芜湖地区支持可能性较低,之前作为原告代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同时诉求让对方道歉,法院未予支持。对方上诉,我方跟随上诉,继续要求道歉,芜湖中级人民法院已然不支持道歉的诉求。
作品分析:不再赘述。
其五,权利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仲裁维权。
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法律解读:作品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目前没有专门视听作品类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关于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介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要保护音像类作品的著作权,近年来全国各地ktv音乐作品侵权案件中音集协经常作为原告出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要保护作词者、作曲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主要保护文字作品。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主要保护摄影作品。其他。
作品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其六,其他,诸如侵权的证明,认定等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小。尤其未经自媒体人同意,直接将视听作品转发、修改、整理至自己的自媒体平台,基本系侵权。以合理使用抗辩:诸如非盈利、公益性质、学习性质等基本不会支持。
(4)行政处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老著作权法第48条所列侵权行为的,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6)其他
三、上述作品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权分析
1、是否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权
法律规定:前述法律规定
关于外国作品是否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
著作权法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伯尼尔公约成员国明细网站:
renrendoc/paper/111898628.html
中国、韩国、日本、美国均是尼泊尔公约成员国家
法律解读及作品分析:上述非凡情报局制作的视听作品涉及多个影视作品片段,有中国、韩国、日本、美国的影视作品片段,还有音乐作品片段,系汇编、整理而成的视听作品。经在b站上初步检索,并未发现相关影视作品,可见b站可能未获相关影视、音乐作品著作权或相关权利,另外,很多外国作品加入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的可能性较小,因此up主木鱼水心、视频制作者非凡情报局获取相关电影作品、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可能性较小。中国、韩国、日本、美国均是尼泊尔公约成员国,相关国家影视作品及其可以分割的剧本、音乐等均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相关国家对相关作品被侵权可以维权。
2、他人如何维权
维权思路基本同之前论述的维权思路。
取证难点,up主的真实身份核实需要平台的帮助。
赔偿款计算,基本可以算出u主一段时间内通过平台激励、广告等各种方式获取的利益,该利益可作为赔偿的计算标准。
3、影视解读类作品分风险防控
在成本和效益之间做好权衡工作。
如有必要,尽可能获取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等著作权人的许可。
四、延申——其他部分类型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相关问题初探
1、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
原创文章一般会在文初标识原创、作者网名(笔名)
微信公众号内完全可以通过白名单复制他人的原创文章
随着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中关于权利使用费、管辖的规定,普通网文的赔偿可能更低,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存在较大障碍。
2、体育赛事解读类视频
腾讯的nba解说视频是否系作品,腾讯是否享有著作权。
一个自媒体人,使用腾讯app内已有的某场nba比赛视频进行解说,是否系作品,这个自媒体人是否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腾讯是否可以起诉这个自媒体人。
3、自媒体人网店销售
知名家具商家用自家模特和产品拍摄多张照片,用自家设计师设计诸多文案,并将上述图片、文案综合用于自己的家具网店之中。某自媒体人也开了一家网店,大量引用了知名家具商家网店的照片和文案,并用于自家家具网店之中。问是该自媒体人是否构成侵权,侵犯知名家具商家的哪些权利。
4、其他
五、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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