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分区最佳规范 防火分区知识
1、 厂房
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 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 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条的规定; 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的有关规定。
(2)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 检修平台, 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2、 仓库
(2) 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 GB 50072的有关规定执行。
3、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时,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当丁、 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时,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全保护时, 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4、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
(1) 厂房内设置甲、 乙类中间仓库时, 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 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2)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 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设置丁、 戊类仓库时, 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其容积不应大于5m 3 。 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 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 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物流配送建筑
(1) 当储存与货物装卸、 分拣、 包装或配送等具生产性质的活动共处一座建筑内时, 该建筑应按生产和储存功能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 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
(2) 储存区的防火设计应按仓库的规定确定, 其中丙类2项(棉、 麻、 丝、 毛及其他纺织品和泡沫塑料等除外) 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允许占地面积, 当库区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 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 的规定增加至4.0倍。 其他生产性质的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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