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一回事(法人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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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爷:“你找谁?”
要债的:“我找你们公司!”
大爷:“谁啊?”
要债的:“公司法人!”
大爷:“什么人?”
要债的:“法定代表人!”
大爷:“啥代表?”
要债的:“法人代表!”
大爷:“哪的?”
要债的:“你们公司的!”
大爷:“谁啊?”
。。。
(单曲循环播放)
G律师看不下去了,想到平时法律咨询中也有当事人口口声称“法人”“法人代表”却不懂其中含义,经常混用,于是就地普法渡人。
“法人”的意思就是“法律虚拟制定出来的人”,是参照“自然人”一词发明出来的,原因就是两者的很多法律特性是相同的。
“法人”有多种背景类型,我们只关注其中最大的一个类型--“公司制法人”,也就是我们平时叫法不准确的那个“公司法人”,而所有的“公司”本来就是“法人”,所以“公司制法人”=“公司”。后面我们讨论提到的都是这个类型。
我们以一个名字叫“瓜娃”的自然人的特性为例来解释各个概念就容易多了。
我们去找瓜娃这个自然人,不能跟大爷说--“我找自然人!”,得说“我找瓜娃!”同样,我们不能跟大爷说“我找你们法人!”而是说“我找你们公司”!
大爷说:“你找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在这呢,找到了!我也是公司的人啊!”
要债的:“我不找你,我找能代表你公司说话的人!”
这个人,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个词拆开来就是“法定”的“代表人”,因为公司是“法律虚拟制定出来的人”,它不能说话不能签合同,就得有自然人来代表公司,这个自然人就是“法定代表人”,他代表公司说话签合同。我们常说的“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基本名词区分开来了,之后再以瓜娃为例简单说说公司“独立人格”的法律特征。
瓜娃一出生,就享有全部民事权利能力了,爹妈不能凭着自己当初各贡献了一个细胞就可以要了瓜娃的命;类似地,公司也有爹妈,公司的“爹妈”=股东,公司成立后,股东也不能因为自己当初贡献了一份“出资”就随意关闭公司。
瓜娃小时候从爹妈那里拿到压岁钱,还得到教育、食物等各种资源,这些就成了瓜娃的独立财产,爹妈不能因为这些财产当初是自己给的就可以再要回去;类似地,股东向公司出资增资后,就成了公司的财产,也不能再要回去了,否则就可能构成抽逃出资。
瓜娃买中了五百万,这些收入都是瓜娃的独立财产,爹妈不能用来给自己买房子,只能基于监护权而代瓜娃管理这些钱或给瓜娃买房子,或向瓜娃借用;类似地,公司所有的财产,包括赚来的钱,股东也不能给自己用,除非向公司借用。
瓜娃小时候用压岁钱买零食,因为老百姓都认为小孩可以有这样的辨识能力,这个交易活动是有效的,商店老板也会同意做这个买卖,但如果瓜娃要买房子,开发商就不能只要瓜娃签合同,而是要他爹妈过来签字表示同意,即便如此,购房人还是瓜娃;类似地,公司从事日常经营活动,交易对方都不会怀疑公司有权利这样做,如果公司某天要签一个关系到其存亡的重大项目合同,交易对方就会审查公司有没有得到股东的同意,但交易合同主体还是公司。所以,瓜娃、公司对外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出现的。
如果瓜娃欠债,只能用瓜娃的财产来还,但由于爹妈对瓜娃负有监护义务而须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这不等于说瓜娃的债就是爹妈的债,同样,爹妈的债也不是瓜娃的债,不能用瓜娃的财产来还债;类似地,公司负债由公司财产来还,不够的部分,由股东基于其承诺贡献“出资”但还没实际转给公司的差额来清偿,比如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也就是股东承诺出资100万,若股东才实际出了60万,公司的债权人在公司无力清偿时有权要求股东偿还40万。
以上表述的就是公司的人格独立。
但瓜娃和爹妈总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瓜娃爹妈因为对瓜娃的生育、抚养而获得一些“亲权”,包括要求瓜娃有大事情听爹妈的意见,挣钱了给爹妈赡养费;类似地,股东对公司获得的是“股权”,包括对公司的重大事情有投票决策权、公司盈利给股东分红权。这些关系仅对公司-股东、瓜娃-爹妈之间有效,瓜娃、公司对外还是表现为独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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