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消费欺诈的裁判规则(男子质疑长安汽车最高热效率宣传欺诈)
汽车消费越来越普及,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也时常因为经销商和厂家的一些质量宣传等问题发生争议。江苏盐城90后小伙花费11万多元购买长安汽车,质疑厂商发动机“最高热效率40%”宣传欺诈,要求退一赔三。2022年6月14日,裁判文书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不构成欺诈驳回了小伙的诉讼请求。#法律人举案普法##普法行动#
发动机热效率,又称“发动机有效效率”,提高发动机热效率是节约能源的重要手段。也就是说发动机热效率越高,汽车能源耗费就越少,或者说节能效果越好。江苏盐城市90后男子季某在买车时想买节能型汽车,特别关注汽车发动机热效率,长安欧尚X5汽车发布会上称该款汽车发动机具有 “最高热效率40%”。
在长安汽车官网上,长安UNI-T汽车宣传页面有“最高热效率40%”的字样,长安汽车官方网站上宣传了UNI-T用的是蓝鲸NE1.5T发动机;长安公司在北京车展上的发布会上视频显示,长安欧尚X5是蓝鲸品牌发动机,最高热效率能达到40%。后长安官网又下架了UNI-T蓝鲸1.5T最高热效率40%的宣传。
2020年12月17日,季某通过当地某达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长安欧尚X5汽车,总价款为114794.65元,其中保险费4315元、上牌费500元、购置税7079.65元。该车系长安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生产出厂,该车型号:SC7153AAA6,发动机型号/燃料种类:JL473ZQ2/汽油。
季某认为在长安欧尚X5汽车发布会上称该款汽车发动机具有最高40%的热效率,使用了和长安UNI-T汽车同款的发动机,事后长安汽车官网删去了长安UNI-T汽车宣传页面“最高热效率40%”的字样。长安公司、某达公司对该款汽车的宣传属于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事实、隐瞒真相。
季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长安公司、某达公司返还购车款114794.65元,并依法赔偿344383.95元人民币。
诉讼中,长安公司提供了2019年4月19日通过认证的JL473ZQA汽油发动机的试验报告,以证明此发动机热效率最高可达40%,涉案辆的发动机JL473ZQ2与该报告上的发动机功率、排量均一样,尾号的不同主要是在不同的车上连接不一样进行的区分,现在生产的车子使用的还是该国标标准。
法院认为, 季某向某达公司购买了一辆长安欧尚X5汽车,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之间形成了事实的买卖关系,该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买卖行为有效。季某在发现长安官网下架了长安UNI-T汽车宣传页面有“最高热效率40%”的宣传,长安欧尚X5官网也删除最高热效率40%字样时,由此认为长安公司、某达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季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看到长安官网宣传的热效率后而萌生购车想法去购车,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达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存在欺诈行为;某达公司随车交付的注册登记证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均记载发动机型号/燃料种类为JL473ZQ2/汽油,季某接收随车证书后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季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长安公司、某达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判决:驳回季某的诉讼请求。
季某不服判决上诉称:季某是基于长安公司前期的虚假宣传而购买案涉车辆。长安公司在产品发布会上宣传其使用的蓝鲸NE1.5T发动机热效率高达40%。季某虽然不是很了解热效率的具体含义,但正是被该宣传吸引才购买搭载蓝鲸NE1.5T发动机的案涉车辆,但实际车辆的热效率远达不到该数值。作为一般消费者受到长安公司宣传吸引购买车辆是正常行为。虽然现行有效的国标尚未规定汽车有效热效率的测试方法,但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测算出热效率参数。即使考虑误差也能清楚发现案涉车辆的热效率数值与长安公司的宣传不符。
长安公司辩称,长安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生产商只有在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前提下,才承担责任;热效率参数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强制要求公示的参数。热效率数值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使用功能和季某购车目的,更未给其造成实际损失。
某达公司辩称,季某无证据证明其是因官网宣传的“热效率”才产生购买案涉车辆的想法,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某达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随车交付的文件上也记载了发动机型号和燃油种类,季某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热效率参数也并非国家强制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公示或者必须告知消费者的车辆性能指标,某达公司在合同缔结以及履行过程中既不存在明知案涉车辆的发动机热效率参数与宣传不符仍故意向某文告知虚假情况的情形,也不存在在负有告知义务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无论是季某的诉讼主张还是查明的事实均不能反映经营者某达公司在热效率参数问题上对季某实施了欺诈。
长安公司提交的与案涉车辆使用相同类型发动机的实验报告显示该款发动机的最高热效率可达到40%。季某在案件审理中始终没有提交充分证据推翻实验报告中记载的数据内容,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长安公司对季某实施了欺诈行为。发动机的热效率参数是较为专业的汽车性能指标,并非普通消费者购买车辆时通常注意和考量的因素。某达公司、长安公司的行为对季某不构成欺诈,不应承担因欺诈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022年5月31日,盐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季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发动机热效率对很多人来说是个陌生的概念,既然是个比较陌生的概念,为何汽车厂商在新车发布会上要作为一项指标突出宣传呢?实际上,这是在环保节能理念下,汽车厂商通过更加专业的技术性指标,或者宣传也提高汽车的节能宣传效果。就像卖保健品的厂商,有意无意地突出产品对人体某方面的功效,作用。
因为发动机热效率太过专业,普通消费者不明白,作为影响汽车节能效果的技术性标准并没有进入国家强制性公开标准,实际中发动机热效率的测试并不简单,现有公开的汽车热效率数据也仅仅是厂商在实验室情况下的数据,并非车辆驾驶过程中的真实数据。就像手机厂商在说明书上宣传待机时间多长,使用过程中均相差悬殊,厂商会说,手机待机时间是实验室时间,不是实际使用时间。
季某仅仅是根据长安汽车欧尚X5蓝鲸品牌发动机在新车发布会上宣传“最高热效率40%”,然后实际销售过程中和官网将“最高热效率40%”宣传文字删除,认为其购买的长安汽车欧尚X5汽车发动机的热效率与新车发布会上的“最高热效率40%”不符,构成欺诈行为。
但是,季某并没有通过检测手段证实该车的发动机实际热效率是多少。长安汽车提供了不同编号汽车发动机的实验室数据“最高热效率40%”。法院据此认定长安汽车和经营商没有对季某进行欺诈销售。这个案件还是败在了证据问题上,现实中没有对汽车发动机热效率检测的机构。法律上,也没有把热效率作为影响消费者购车行为的强制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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