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明为抄袭洗白(认定郭敬明抄袭)

郭敬明为抄袭洗白(认定郭敬明抄袭)(1)

《中国青年报》2006年12月13日7版 法院判决书公告

庄羽诉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2004年)一中民初字第47号判决。庄羽及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2005)高民终字第539号判决。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庄羽的作品《圈里圈外》(以下简称《圈》)与郭敬明的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以下简称《梦》)都是以现实生活中青年人的感情纠葛为题材的长篇小说,从本院认定的构成相似的主要情节和一般情节、语句的数量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结合郭敬明在创作《梦》之前已经接触过《圈》的事实,应当可以推定《梦》中的这些情节和语句并非郭敬明独立创作的结果,其来源于庄羽的作品《圈》。《梦》中多处主要情节和数十处一般情节、语句系郭敬明抄袭庄羽《圈》中的相应内容。将两本作品整体上进行对比,《梦》中主要人物及其情节与《圈》中的主要人物及情节存在众多雷同之处,这进一步证明了郭敬明创作的《梦》对庄羽的作品《圈》进行了抄袭。春风文艺出版社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侵权作品《梦》得以出版,与郭敬明共同造成了对庄羽著作权侵害后果的发生,因此,春风文艺出版社不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应当与郭敬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郭敬明创作的《梦》在整体上对庄羽创作的《圈》构成了抄袭,其侵权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及其后果均比较严重,因此需要通过判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庄羽所受精神损害予以弥补,同时,亦是对郭敬明抄袭行为的一种惩戒。综上,本院判决: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梦》一书的出版发行;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二十万元;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承担);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梦》一书。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庄羽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庄羽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四、驳回庄羽的其他上诉请求。五、驳回郭敬明的上诉请求。六、驳回春风文艺出版社的上诉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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