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特征(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发布)

6月2日,财政部在官网发布了《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细化对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会计处理的指导,推动资管产品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分析指出,《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信托产品会计核算的质量,并对信托产品的运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特征?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特征(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发布)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特征

6月2日,财政部在官网发布了《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细化对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会计处理的指导,推动资管产品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分析指出,《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信托产品会计核算的质量,并对信托产品的运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规范信托产品核算

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要求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并对资管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计量方法做出原则性规定,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一定要求的可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

此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分别发布相关文件,分别对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的核算估值做出规范。

有行业人士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表示,此次《规定》的出台,对包括信托产品在内的资管产品的会计核算做出统一规范。2020年,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适用资管新规的各类资管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此次《规定》在要求资管产品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资管产品的特殊性,对相关会计处理以及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未来,信托产品的会计核算需要全方位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该《规定》的要求。

强调权责发生制

有分析指出,由于许多信托产品期限较短,且不少项目中,利息的收取和费用的支付多以信托年度为周期进行安排,因此在信托产品会计核算实务中,不少信托公司以收付实现制核算收入和费用,即在信托产品收到利息时确认收入,支付信托报酬和其他管理费用时确认费用。

《规定》指出,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间,将当期发生的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

《规定》强调了资管产品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一是明确资管产品的持续经营假设,资管产品具有有限寿命本身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这是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基础。二是明确会计分期,明确资管产品统一以自然年度进行会计分期。三是明确收入费用核算方法,资管产品当期实现的利息等收入和发生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资管产品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费用计入相应服务期间。四是增设权责发生制相关科目和报表项目,包括“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等。

在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前,许多信托产品持有资产按照“已发生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即只有发生贷款逾期等违约事件、出现信用损失的情况下,才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损失。这种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存在低估资产信用损失、在确认时点又会引发资产价值断崖式下跌等问题。

此次发布的《规定》进一步强调以“预期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针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高度重视产品核算估值

中诚信托在近日发布的研报表示,随着净值化管理以及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资管产品进行准确财务核算的要求也显著提高。信托财务核算将并不仅是简单的记账功能,而是综合信托项目运行中的相关信息并对信托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全面和准确反映,以此形成的净值是投资人申赎资管产品份额的依据,也是投资人对不同产品进行评价和比较的重要因素。目前,资管产品核算的准确性已成为监管重点关注内容之一。在标品信托业务中,财务核算与估值的效率和质量已成为重要竞争力。未来,信托公司应高度重视信托产品准确核算估值的重要性,持续提升信托会计核算与估值的专业性。

同时,该研报也认为,《规定》强调相关金融资产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对信托公司的估值管理提出新挑战。2022年5月,银保监会已发布《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从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内部控制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审计审查要求等方面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过程进行规范,并明确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为准确计提信托产品的减值准备,信托公司也应建立健全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制度,组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团队,开发预期信用损失法相关信息系统,加强信用风险历史数据积累和信息收集维护,对资产减值计提的实施过程做好全方位管理。

此外,《规定》的实施范围是适用资管新规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资管产品。中诚信托研报表示,对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公益慈善信托、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根据信托业务最新分类中的其他服务信托,特别是以非货币财产设立的信托,《规定》并未明确。这些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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